永寿查办案件工作有效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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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永寿县结合纪检监察业务实际,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积极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挽救犯有轻微错误的党员干部,提高了办案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新的腐败问题发生。
  一是在筛选案源线索时及早实施警示训诫,克服“压信”现象。在筛选案源线索时,对信访举报中认为无法调查或调查价值不大的一般性线索,我们采取警示训诫措施进行处理。由信访室拟定意见,报送主管领导审核后,直接实施警示训诫。
  二是在案件初核中实施警示训诫,提高立案案件的质量,克服“凑案”现象。过去,县级部门和乡镇纪委为了多办案,在初核案件时往往降低立案标准,对一些情节特别轻微的违纪问题也立案查处,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了“凑案”现象。为了把住案件初核关口,该县纪委及时对全县纪检干部进行专题培训,要求在初核案件时,对可立案可不立案,事实和证据不够充分的轻微违纪问题,采取警示训诫的办法处理。同时,为了鼓励基层在初核案件时积极实施警示训诫,县纪委还改革了案件考核办法,将警示训诫中的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纳入案件考核体系,既解决了“凑案”问题,又有效提高了基层的办案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三是在立案调查中实施警示训诫,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克服处理“失衡”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遇到有的案件涉案人员很多,甚至牵扯到整个单位。除了主要责任人,大部分人员并不是什么严重违纪,说到底是单位风气问题,不可能把所有人员都处理,这样,又弱化了党纪条规的严肃性。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通过开展警示训诫工作,对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由“面”到“点”,集中力量重点查办的方式,对严重违纪的主要责任人严惩不贷,而对轻微违纪或工作中出现偏差的其他涉案人员,则区别对待,准确实施警示训诫,使涉案人员都得到相应处理,既充分发挥了警示训诫保护挽救干部的职能,又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文章来源:永寿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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