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察厅机关落实警示训诫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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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陕发[2005]3号),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深入开展,现就机关开展警示训诫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责任

  1、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坚持以人为本、从源头防治腐败的积极探索,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践,是强化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是各业务室的一项重要职能和工作任务。

  2、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各职能室是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主体。

  3、室主任是实施警示训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室要有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4、各业务室要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融入日常业务,进入工作程序。

  二、线索排查

  1、警示训诫线索的主要来源:

  (1)群众信访举报、投诉的线索;

  (2)上级领导或机关的批办件或交办的线索;

  (3)在廉洁自律、责任追究、巡视、案件检查、执法监察、源头治理、纠风等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线索;

  (4)人民团体,组织、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发现和移交的线索;

  (5)新闻媒体披露的线索。

  2、各室要结合业务分工,定期排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并实施警示训诫工作。“纲要办”每季度要汇总一次情况,每半年分析一次举报反映本级监督对象的倾向性问题,并负责情况通报和反馈工作。

  三、具体实施

  1、对厅级领导干部的警示训诫,由相关业务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审批后实施,问题突出或需要由党委、政府领导实施的,报书记批准后,协助有关党政领导实施。

  2、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警示训诫,相关业务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常委、副书记批准后,由室主任或责成市(区)党委、纪委领导实施。

  3、对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处以下干部的警示训诫,经分管常委审批,由相关业务室或责成有关市(区)、部门组织实施。

  在警示训诫工作中,相关业务室要做好谈话记录、登记备案、资料收集等工作。

  4、监督整改。

  (1)警示训诫后的监督整改工作,由组织实施的有关室及警示训诫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落实。需要限期改正的问题,时间上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对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对象,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思想变化情况,鼓励、帮助和督促其切实改正错误。

  (2)对认真整改、确有成效的,可以既往不咎或从轻处理;对敷衍应付、不思悔改,错误蔓延构成违纪的,采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3)实施警示训诫过程中,要做好审批表、登记表、谈话记录、整改报告及检查回访情况等相关资料的网络录入工作;警示训诫结束后,《警示训诫情况登记表》交“纲要办”统一归档保存。

  四、组织协调

  1、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关键在党委,责任在纪委,落实主要靠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纪委各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机关内部的组织协调由“纲要办”负责。“纲要办”承担警示训诫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综合调研、工作安排、情况汇总、网络管理、监控纠偏等职能。

  五、检查考核

  1、按照省委《实施方案》(陕发[2005]3号)要求,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各室年终工作总结,要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总结检查内容,机关要将警示训诫工作纳入岗位目标一并检查考核。

  3、对构建警示训诫工作积极认真,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追究室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文章来源:(纲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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