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着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打印


  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是在反腐败斗争中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就是主要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这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有益探索。从2004年10月开始,按照中央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和省委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规定,全区积极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将其作为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

  我区高度重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区委多次召开常委会进行研究,先后制定了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实施主体、训诫对象、步骤和程序等内容,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了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区委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落实《实施纲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党委领导,纪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警示训诫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

  二、纪委牵头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区委安排部署

  区纪委按照区委要求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是成立了区纪委监察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的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和成员,全面协调全区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二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注重发挥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作用,建立了由纪检、组织、宣传、政法、人事、监察、财政、审计、法院、检察院、信访和机关党工委主要领导参加的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召集人的主要职责以及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从群众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干部工作、公务员管理工作、新闻媒体披露、执法机关业务工作等途径发现存在的有关问题,搜集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三是建立纪委常委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联系点制度,安排每位区纪委常委分工联系2个单位(1个系统、1个街道),从将惩防体系建设和警示训诫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情况,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警示训诫职责情况,警示训诫工作组织实施及规范运作情况,制度完善和实践创新情况,结果运用和社会综合效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改进的意见及建议情况等6方面加强对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同时,还建立了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季度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了解全区开展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情况。

  三、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在每年年初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时,我们明确要求全区各级党政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能,担负起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政治责任,在抓好部门和单位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规违纪错误,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本着对党员干部教育、关心和爱护的目的,积极实施警示训诫。

  我们注重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把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与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受理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源头治理、行风建设以及廉洁自律、述职述廉、责任制考核等各项工作中,注意发现问题,筛选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作出各室对警示训诫对象的权限规定,并充分运用警示训诫的方法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严格规范执纪行为,坚决克服和纠正对够不上纪律处分的问题置之不理或随意处置的做法。

  四、把握政策,规范程序,务求实效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十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政策界限,规范实施程序,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其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由谁来实施警示训诫。我区规定警示提醒由党委、党组、党工委或纪检监察组织分管领导确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诫勉督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党工委或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确定,并组织专人负责实施;责令纠错由党委、党组、党工委或纪检监察组织核实后,由主要领导确定并组织专人负责实施。

  二是对谁来实施警示训诫。筛选警示训诫对象是正确开展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首要环节,必须慎之又慎。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警示训诫对象上力求“准”,认真分析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是有意所为,还是无意为之;是一贯表现,还是一时“糊涂”,是轻微违规违纪还是严重违法违纪,是否介于可处理与可不处理之间,同时依据三项基本制度,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三是如何来实施警示训诫。在实施警示训诫的程序上我们注重把好“三关”。第一是确定关。适用于警示提醒的,由直接领导确定。适用于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室及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经集体研究确定。第二是谈话关。警示训诫谈话由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主持,两人以上参加,代表组织向警示训诫对象指明问题,讲清危害,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谈话记录,规范备案。第三是监督整改关。警示训诫后由相关承办室跟踪回访,监督整改。对于诫勉督导、责令纠错者规定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内警示训诫对象不得评为先进,警示训诫结论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对于诚心接受、认真整改的既往不咎;对于敷衍应付、整改不力的,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2005年,全区共进行警示训诫党员干部6人,其中警示提醒4人,诫勉督导1人,训诫纠错1人,其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1人,其他人员1人。警示训诫谈话3次,对4名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警示提醒谈话和诫勉纠错谈话。

  通过这一年多来的实践,我区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进展顺利,对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教育、保护和挽救了一些干部;拉近了党员干部同纪检监察机关的距离,干部有话愿意讲,有情况愿意找纪委反映;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促进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在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准确界定对象范围,维护警示训诫的严肃性

  准确界定开展警示训诫的对象范围是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关键。要维护警示训诫的严肃性,切忌将警示训诫对象与正常的工作交流和一般提醒谈话的对象相混淆。同时,警示对象与训诫对象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对象主体,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有反映未经调查核实,后者是经调查核实有违纪错误事实。警示对象应是群众有反映,或者有举报,但线索不具体,或者是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需要通过组织提醒以引起当事人重视和注意,期望当事人自省自警,自觉改正。训诫对象是群众有举报或反映,经初核确属违纪,但情节轻微,通过训诫督导,借用组织纪律的强制力,力促当事人改正错误,防止小错演变为大错。

  二、紧密结合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确定警示训诫的对象

  在实践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准确把握,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中,有八项工作可以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一是述职述廉。把测评评议中个人廉洁状况差、不满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作为警示训诫对象。二是信访举报和初核。从信访举报反映线索不具体,一般作为存查的信件中筛选出苗头性的问题作为警示对象,对经初核中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干部列入训诫对象。三是案件检查。尤其要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同时,重视从查清领导责任中筛选警示训诫对象。四是专项检查。把在执法监察、纠风、安全生产等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作为警示训诫对象。五是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把审计中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确立为警示训诫对象。六是民主评议行风。把在治理投资环境和行风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多的单位主要领导列为警示训诫对象。七是干部考察。纪检部门与组织部门建立联系工作制度,定期从组织部门了解干部情况把在干部考察中存在问题的列为警示训诫对象。八是政法机关受理的各类案件。

  三、充分发挥谈话作用,增强警示训诫效果

  在实施警示训诫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方法就是进行警示训诫谈话,通过谈话,使被警示训诫人从思想上认识到存在问题的性质以及危害。在具体谈话过程中,必须增强其“四性”:

  第一是要增强计划性。警示训诫谈话前,一是对反映谈话对象的问题进行甄别,必要时可调查核实,确保掌握的问题事实准确、全面,防止因事实不清、情况不明造成谈话被动。二是弄清被谈话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和性格特点等,做到知己知彼。三是拟定谈话提纲,明确谈话重点和谈话方式,做到方法灵活,心中有数,不打无把握之仗。

  第二是要增强互动性。可以允许被谈话人解释、交流,减轻、消除他们的紧张情绪和逆反心理,增强谈话效果。要营造严肃而不压抑、庄重而不失自然的谈话氛围,要重视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反驳意见,以诚相待,做到利害分明,情理交融,克服排他心理,使其心服口服地接受谈话内容。同时,对谈话场所和谈话人员的选择,也要因人而定,保证谈话效果。

  第三是要增强针对性。警示训诫谈话必须围绕已掌握谈话对象的问题展开,切忌有意无意的分散和转移主题。谈话不在多,关键是话要讲得精,要讲得准,起到讲清问题,指出不足,严格要求,真正使被谈话对象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倾向,并使其言行有较大转变。

  第四是要增强实效性。警示训诫谈话后,要注意观察被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变化,对照谈话要求及整改承诺,分情况采取回访、座谈、考核或民主测评等形式,看警示提醒对象是否受到了警示,改正了缺点;看诫勉督导谈话对象是否正视问题,改进工作;看责令纠错谈话对象是否落实了整改承诺,限期改正了错误。对经过谈话认真整改的,既往不咎或从轻处理;对未有效解决问题的,视问题性质和谈话类型的要求,分别情况,实施严肃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决不能手软、迁就,确保警示训诫谈话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四、准确界定错误问题性质,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

  一般来讲,警示训诫对象所犯错误带有明显的“轻微性”,介于可处分与可不处分之间。因此,我们在开展警示训诫中,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明确的界定错误问题的性质,分类实施。必须注意甄别党员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普遍的还是个别的、有错即改还是将错就错,划清其为公还是为私、是改革探索中的失误还是顶风违纪、是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还是严重腐败问题等界限。在办案和其他业务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严格审核把关,对已经严重违法违纪甚至触犯刑律的,还要依纪依法惩处,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确保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文章来源:(研究室)


上一条: 商洛市对全市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下一条: 户县纪委多种形式确保警示训诫工作顺利开展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