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作出的各项规定(199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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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至2004年,中央纪委共有6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出了21项规定,共计28个“不准”和“不得”。
  

   1995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四条规定”:

   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1997年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的 “三个不得”:

   在亏损的国有企业,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建造、购买或装修住房;不得购买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不得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的“五条规定”: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慌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2002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一个不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五项要求”: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三个不得”:

   1.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擅自决策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不得在招标采购中收受回扣;

   3.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另:1995年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或实行(含参照执行)7项制度,主要是:1.收入申报制度;2.礼品登记制度;3.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4.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制度;5.厂务公开制度;6.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7.实行财务审批、物资公开竞价采购制度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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