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近日,周至县纪委、县监察局与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五个单位,成立了周至县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监督领导小组,并下发文件,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出现的十一类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通知要求全县党员领导干部,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要严格执行中纪委监察部抗震救灾款物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抗震救灾款物分配使用过程中,要规范管理,保证抗震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抗震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变卖抗震救灾物资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故意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伪造、变造和毁损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隐瞒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严肃查处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有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通知同时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快、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文章来源:(周至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