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近日,永寿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永寿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规定》,规范纪检干部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新形象。
永寿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一是严禁传播流言蜚语,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参与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二是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三是严禁违反办案纪律、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通风报信、泄露机密;四是严禁收受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五是严禁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民主和人身权利;六是严禁借办案之机到涉案单位借用车辆、财物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七是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影响纪检监察组织形象的活动;八是严禁利用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九是严禁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或利用其他机会敛财;十是严禁参与赌博、工作日午餐饮酒或酒后处理公务。
同时,该县对违反“十严禁”规定的纪检监察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文章来源:永寿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