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的《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提出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推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布置了110多项制度建设的任务。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做到基本制度建设与制度改革和创新并重。
哪些基本制度需要建立健全?
反腐倡廉基本制度,是指规范反腐倡廉基础工作和基本组织结构、基本工作规则,不因阶段性任务的改变而改变的制度。《实施纲要》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划,即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制度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制度。
在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中,《实施纲要》提出,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上述这些制度建设任务的提出,是对我们党“用发展民主来防止腐败”这一反腐倡廉重要经验的继承和发展。
《实施纲要》通过明确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在通过民主防治腐败方面做了新的探索,以期通过民主制度、监督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不断增强全党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和广大群众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实施纲要》还提出,要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等。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十项重要制度,是做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保证。但在如何具体执行这些监督制度,在完善和细化党内监督的各项具体制度中,还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比较突出的如巡视制度、舆论监督的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等,都需要进行细化和规范。
在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中,《实施纲要》提出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制定公务员法;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等。要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必须有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作为支撑,这是世界各国反腐败的一项基本经验。在我国多年的反腐败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以专门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真正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
同时,为适应国际反腐败形势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界定腐败犯罪的性质、种类等,以适应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大趋势。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腐败行为的日益多样化,现有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制度都存在着与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不相适应的问题,应当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完善相关制度予以解决。制定公务员法,是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明确公务员纪律,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多年以来,我们做出了大量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规定,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非常有必要将这些规定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成为全体公务员共同遵守的从政道德规范。
在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中,《实施纲要》主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党纪政纪处分的配套规定和相关制度。主要是证据制度、惩戒程序、申诉制度等。要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还要在总结多年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在继续坚持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惩处形式的基础上,探索以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限制从业等人事管理手段和行业自律手段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以进一步提高惩处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要根据我国的需要和国际情况实际,积极建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解决反腐败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反腐败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联大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表演讲,高度赞扬“公约是一个非凡的成就,标志着国际社会打击腐败的坚定决心。”该《公约》凝聚了全球反腐败的最新理念和合作机制方面的经验,鲜明地指出了腐败行为的多方面的危害性,强调对腐败行为的预防,重视建立预防机制,倡导建立腐败资产追回、信息交换、引渡、司法协助等一系列机制,以构建起全球合作打击、惩治腐败行为的网络。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在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后,应当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在完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实施纲要》提出,要抓紧制定反腐败纪委组织协调的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在纪检监察机关统管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制定反腐败纪委组织协调的规定方面,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注意处理好党委领导与纪委组织协调的关系;二是注意摆正纪委组织协调的位置,要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纪委的组织协调职责,同时又要充分尊重有关部门的职责;三是注意把从严治党与依纪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四是注意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一定要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首先要明确追究主体,二是明确责任界限认定办法,三是要细化量化责任追究标准,四是要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使其规范化。《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反腐倡廉基本制度的建立健全的任务,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反腐败工作的基本规律,符合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要求的,必须抓紧抓好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干部的行为,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腐败现象出现在哪里,制度建设就追踪到哪里。
哪些制度需要改革创新?
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不健全、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推动反腐败斗争向深入发展,就必须在遏制腐败现象的同时,注重进行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从抓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些年来,党中央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加大反腐败治本力度。比如,决定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等。实践证明,体制创新有助于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从实际情况看,近几年开展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对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一些领域的职务犯罪得到遏制,发案率有所下降,一些诱发腐败的深层次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反腐败斗争形势出现的这些积极变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党“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的各项措施得到了贯彻落实,使反腐败斗争实现了从侧重遏制向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轨道的转变。
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被实践证明的重要反腐败成功经验。反腐败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新旧体制转轨进程的加快,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比较集中地暴露出来。推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解决改革和发展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并在五个方面提出了反腐败制度改革和创新的任务,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涉及干部人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司法体制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的一些具体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任务十分艰巨。只有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进源头治理腐败的各项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两者并重,相互促进,整个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的任务才能完成,才能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战略目标。●
文章来源:(纲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