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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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和行政监管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高效、廉洁运行。

    (三)阶段性目标:通过治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基木形成,工程领域腐败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专项治理任务分解为8个方面36项,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4、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工信厅、水利厅、商务厅、环保厅。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措施:

    l、依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2、完善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和行业标准。在贯彻落实《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础上,配合国家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量变更的管理。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

    5、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6、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标投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7、建立招标投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信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工作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监管。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环保厅。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用地性质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工作措施:

    1、严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 [2009]53号)要求,对各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4、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捡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监察厅。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过程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施工监理不严格、建设质量低劣,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和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使工程建设规范、高效、廉洁运行,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

    工作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监管。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2、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3、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4、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发改委、交通厅、工信厅、水利厅、国资委、环保厅。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查处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建设厅。

    (六)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3、推广实施阳光采购。加强监督检查,逐步提高公开程度,扩大公开范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国资委、人行西安分行、审计厅、商务厅(政府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由财政厅牵头;通过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进行的物资采购和省级建设资金安排管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负责)。

    4、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严重超概算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国资委、人行西安分行。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初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工作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工商局、建设厅、人行西安分行、检察院、宣传部、监察厅、发改委、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法制办。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权谋私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

    1、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2、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责任单位:省纪委、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审计厅、宣传部。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9年9月)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省上成立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同志任组长,省检察院检察长胡太平、省委副秘书长朱仓民、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明远、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龚汉江、省纪委副书记张毅民、省发改委主任祝作利、省国资委主任白阿莹等同志为副组长的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牵头,省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工委、监察厅、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办、人行西安分行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监察厅副厅长岳崇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察厅,承担日常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也要在2009年9月底前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各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区工作方案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省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自查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抽查和复查(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

    各市区、各部门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检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以及扩大内需项目,尤其是省级 1亿元、市级1000万元、县级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对检查、抽查有问题的重大事项将进行复查,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严肃查处。届时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四)整改落实完善制度(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

    1、整改落实。各级各部门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运行。

    2、完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做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3、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案件。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件。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贯彻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贻误工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推广经验巩固成果(2011年9月至11月)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注意发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市区、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底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把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整改完善、推广经验、巩固成果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各市区、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9 月25 日

文章来源: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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