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纪委监察局日前出台了《石泉县项目建设廉政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廉政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构建了双向监督机制,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确保工程廉洁、干部廉政。
《办法》规定,凡在县境内使用国有资金或政府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范畴内装修装饰改造项目,在签订施工中标合同的同时,项目业主还必须与中标企业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除规范了项目业主和中标施工企业的权利义务外,还对项目业主和中标施工企业作出了“八不准”和“四禁止”的廉政承诺要求。对项目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八不准”,即不准索要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准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参加施工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规定之外的材料和设备。对中标施工企业明确提出“四禁止”,即禁止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禁止以任何名义为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禁止以任何理由安排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禁止为建设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廉政合同》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和中标施工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鉴证并监督执行。合同开始履行后,必须对廉政内容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以便对照检查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县纪委将《廉政合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将考核结果作为该单位或企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签订廉政合同、不履行合同条款、不报告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除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酌情扣分外,还将依据《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同时,继续执行项目建设中标施工企业《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将合同执行及审核情况记入该企业的廉政档案,作为企业资信、诚信的重要依据。
文章来源:石泉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