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主客观因素准确认定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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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一:丁某系某乡镇管区书记兼某村党支部书记,在县城某饭店为其孙子操办“百日宴”,在向所属乡镇报备后,摆宴席10桌。除丁某宴请的亲属外,乡镇管区工作人员和有同学、战友关系的管区内其他村两委成员等16人闻讯临时参加,丁某收受16人、每人200元礼金,共计3200元,未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宋某系某县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为其子操办婚宴过程中,以本人和委托、授意他人通知的方式邀请200余人参加,婚宴奢华铺张,严重超出事前向组织申报的人员范围和婚宴规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宋某收受本单位同事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共计60余人的礼金18万余元。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对宋某为其子操办婚宴虽有要求但未予制止,出席婚宴并担任证婚人。

案例三 张某系某市副市长,其女儿考入某高校后,为规避组织监督,在未向组织申请报备的情况下,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多次小规模或者异地操办其女升学喜宴,收受同事、下属给予的礼金共计5万元。另外,经张某同意,张某妻子还故意向张某分管领域中与张某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私企老板发送女儿高考喜讯,并借机收受10名私企老板给予的礼金共计110万元。

【审理意见】

案例一中,虽然丁某的同事下属参加宴请,但丁某未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机敛财,也未造成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违纪。案例二中,宋某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儿子婚宴并借机敛财,是典型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李某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宋某违规操办婚宴、借机敛财的违纪行为未进行阻止和提醒,应追究其主体责任。案例三中,张某采取“化整为零”的隐形变异方式违规操办女儿升学喜宴,违反廉洁纪律,其借机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礼金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

婚丧喜庆是社会交往的重要载体,是人情往来较为密集的场合。一些党员干部受“面子文化”、利益驱动影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或借操办之机敛财,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必须坚决纠治。执纪实践中,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风土人情、社会习惯以及主观故意等要素进行全面考量、准确认定。

一是牢牢把握具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故意。一方面要看宴请对象,准确把握“管理和服务对象”这一身份要求。现实生活中人的身份是多元的,对于双方既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又存在同学、亲友、老乡等基础关系的,要把交往的红线、尺度划清楚,在判定“管理和服务对象”时既要依规依纪精准认定,同时也不能忽视寻常人情的合理表达,搞无原则的上纲上线。二要看当地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结合当地消费水平、人情习惯、周围群众认知感受等综合判断。案例一中,丁某身为乡镇管区书记,虽然有下属等16人参加宴请,但他们之间同时还存在同学、战友等关系,应结合双方是否存在正常的人情往来等因素,实事求是地判断是同事之情还是权力之纵,不能直接认定丁某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故意。从收受礼金看,除亲友外,丁某一共收受礼金3200元、每人200元,数额较小,未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机敛财,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于丁某的行为不宜评价为违纪。

二是要重点把握“借机敛财”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这里的“借机敛财”是指党员干部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敛财的手段,往往采取直接邀请或者授意、默许他人邀请等“主动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方式,通过大规模和多次宴请达到敛财目的。案例二中,宋某作为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本应按要求低调操办孩子婚宴,但其却超出申报范围,婚宴奢华铺张,亲自或者安排他人主动邀请单位同事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60余人参加,收受礼金18万余元,远远超过正常礼尚往来标准,属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是要准确把握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与受贿犯罪的界限。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为逃避监管和处罚,想方设法、变着花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出现了一些隐形变异的表现形式。比如,有的化整为零,搞小规模、多批次操办,掩人耳目;有的通过短信电话,向有利益关系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故意发送婚丧嫁娶信息,只收钱不操办;有的利用到下属单位搞调研、拉家常来散布消息,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心意”,更有甚者在异地、境外操办。对于这些顶风违纪、情节恶劣的,应依纪依法作为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理。案例三中,张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顶风违纪,多次小规模或者异地操办其女升学喜宴,是典型的隐形变异违纪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主要表现为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占用公共资源、干扰生产工作秩序,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严重败坏党风社风民风,损害党员干部形象。但如果党员干部以婚丧喜庆事宜为掩护,利用手中职权对曾经提供过帮助的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集中“收割”,搞权力变现,或者在婚丧喜庆活动中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单笔超过3万元的大额礼金,已经具备了权钱交易的特征,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中,张某作为副市长,对其分管领域的私企老板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其授意妻子故意向其分管领域的私企老板扩散女儿高考喜讯,并借机收受10名私企老板单笔均超过10万元的礼金共计110万元,其主观故意和收受的金额已经超出了“借机敛财”的评价范围。因10名私企老板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故无论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事项,张某的行为均涉嫌受贿犯罪。(作者单位:山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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