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县级纪律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上级的总体部署,围绕主业,立足“三转”,紧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层层传导压力,不断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案件数量和处分人数逐年增加,有力震慑了违纪违法者,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不断得到改善。面对新的形势,如何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构筑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如何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纪律审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是亟须我们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县级以下纪律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工作主动性不强。十八大以后,县纪委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先后完成了“统派直管”和镇纪委书记专职化工作,执纪审查力量明显增强。随着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工作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个别纪检干部还没有认识到执纪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从以前的惯性思维中走出来,聚焦主业的意识不强,遇到业务工作,要么推给下属,要么推给党政办公室。二是部分纪检干部存在“等、靠、拖”的思想,不主动出击排查问题线索;有的只顾上报问题线索,不加以甄别,导致问题线索不能成案;有的在查办案件中畏难情绪浓,怕麻烦,怕得罪人,致使一个简单的案子久拖不决。三是个别单位领导和党组织负责人不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强,对本系统存在的“四风”等问题不调查、不立案、不处理、不上报,致使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违纪问题变成了违法问题等等。
(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纪律审查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且业务性很强,就查案和审案而言,能独当一面、克难攻坚、正确把关的能手不多,善于归纳分析,写出较高质量文书材料的人更少,做好这项工作并非易事。目前,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查办案件不严格按程序办事,随意性较大,有时出现逻辑关系错误。比如:调查报告已经完成,“违纪事实材料”还没有与违纪人员见面,检讨材料还没有写好;党委研究给予处分的会议都开了,才进行支部大会讨论等。二是有的不懂得如何谈话取证,胡子眉毛一把抓,无关紧要的问题谈了不少,关键性的、重要的内容和环节却遗漏了。三是有的还没有确定主体身份是否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情况下,就急于立案,使工作陷于被动。四是不能从繁杂的事件中准确把握主要违纪事实。有的虽然说了一大堆违纪问题,看似很严重,但哪个问题都证据不足;有的甚至靠有错推断来确定违纪事实;有的对违纪事实不加以提炼,甚至将调查的过程也一字不漏地写了进去;调查组认定的违纪事实被审理全部或部分否定后,没有重新与被反映人见面予以确认等。五是有的不清楚对违纪事实如何定性。由于没有确定好违纪事实,或者同时存在几个违纪事实,有的就用“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党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等;有的对新旧党纪处分条例不加强学习,致使引用的条款张冠李戴。六是部分同志不会撰写纪律审查文书。有的不善于钻研,该细的地方含糊不清,该简练的地方却又细又长。七是部分同志对“四种形态”认识不深。有的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工作仍停留在以前的思维定势当中,没有真正领会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含义;有的作风不实,要么大而化之,要么小而严之;有的查办案件,非要“吃干榨净”,没有做到快查快结等。
(三)纪律审查工作人员配备不尽合理。我县实行“三转”以来,查办案件工作人员大幅增长,力量明显增强,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数量也急剧上升,但专职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却没有增加,审理力量相对较弱。按照“镇案县审”制度要求,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要对全县所有立案案件进行审理把关,工作量大,压力也大。2015年共审结违纪案件80件,平均每个月审结6.67案,每4天半审结1案,这期间要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各类批复、处分决定等,有时还要进行补充调查,开展回访教育等。有的案件移送审理后,既有时限的要求,又有领导催办,审理人员没有过多时间深入探讨、充分考虑、详细指导,工作上难免出现纰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四)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有待加强。十八大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找准定位,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一些重要、复杂案件的处分意见,没有提前向上级报告;有时向上级纪委请示汇报案情,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材料,上级领导口头的答复也可能影响到县纪委常委会的决策,即使以书面材料进行汇报,具体向谁汇报,向哪个部门汇报,不得而知;有的领导对“以上级纪委为主”认识不到位,工作上存在错位的情况等等。
(五)对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够。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查办案件和惩处违纪行为最终主要体现在对违纪人员处分决定的作出和执行上,处分决定执行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影响到办案机关的威信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当前,由于受一些因素的影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一是由于执纪监督任务繁重,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分人员的年终考核、职级升降等情况关注不够,没有及时对处分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存在“重查轻管”的问题。二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的要求,处分决定执行机关没有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落实情况。三是有的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由于对党纪法规掌握不准,认识上有偏差,或者碍于情面当老好人,不能坚持原则等,致使处分决定定性倚轻倚重,甚至有的处分决定制发了很久,组织人事等部门还没有收到文件。
二、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理论武装,增强党性锻炼,树立担当意识。
做好纪律审查工作,不但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更要有坚强的党性、敢于担当的精神、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不管是纪检战线的老兵,还是刚走上纪检岗位的新手,都要以切实的行动来对待自身的学习问题,积极参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好《党章》、党纪法规,深刻领会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通过学习,不断增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做执行党纪的模范,不畏艰难,创造性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二)不断提高执纪水平和业务能力。
1、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程序是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重要保证,只有科学、规范的程序才能使实体的要求得到落实。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做实做细线索处置、初核(初查)、立案、调查、审理、处分、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案卷归档各个环节的工作。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偏废,都要按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2、不断强化法纪意识。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首要问题就是要树立法纪观念,始终把《宪法》和《党章》作为最高遵循,认真落实《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决克服无视法纪、以言代法代纪的问题,维护法纪的权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做到惩处与教育并重,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做到“有纪有法必依,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把依法依纪开展纪律审查的思想贯穿到执纪监督问责的每个环节。
3、努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执纪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人员配备的是否合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一是要把好入口关。凡是新进入纪检监察队伍的,在考试的基础上,要把工作阅历、现实表现,是否有法律、财会、审计、经济等方面学历作为重要参考。二是要创新业务技能培训方式方法。在集中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实行分片包干、分散培训;变大而全的培训为初核(初查)阶段培训、立案审查阶段培训、移送审理阶段培训。三是以个案进行专门培训。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四是在案管室或者审理室配备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专门负责全县案件查办业务指导工作。五是通过督促检查、知识竞赛、典型推广、交叉评比等方式,大力营造学习业务知识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
一是要定期对信访件和掌握的问题线索向上级纪委报备。二是要对已进入调查环节的案件,有重大进展或需移交司法机关的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备,有利于上级纪委及时研究、明确处理意见并快速反馈。三是在审理过程中,对一般干部的重处分、对科级干部处分的审理意见,在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前先向上级纪委报备,这样有利于上级纪委量纪把关,防止量纪畸轻畸重、执纪不平衡以及重审理实体不重审理程序、处分决定随意性大等问题。四是建议上级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最大限度克服人为因素对纪律审查工作的干扰。
(四)加大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
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就是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制度中要明确规定:一是实行职责分工。如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办结后处分材料的送达,组织、人事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的具体要求;职务、工资变动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受处分人员如何进行年度考核等方面内容都要系统化、规范化,而且制度要力求突出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主体责任,促进处分决定的落实。二是执行机关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限时报告。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每年或每两年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就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考核,及时了解掌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四是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五)以“四种形态”总揽纪律审查各项工作。
王岐山同志提出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为我们今后的纪律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线索排查、处置环节,一是在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在日常巡查、工作检查、效能督查、干部考察等工作中,突出问题导向,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四种形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狠杀“五股歪风”等相关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内容,搜集问题线索;定期或不定期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从中获取问题线索;注意从重特大责任事故、媒体曝光的问题中去挖掘线索;注重从所办案件中发现新线索,由此及彼,由一案带多案,由个案洞察同行业或其他行业的问题。切实做到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寻找有价值的线索。二是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三是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四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在执纪审查环节,一是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组织上要及时提醒,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二是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依据党纪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充分体现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三是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对个别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予以查处。四是要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五是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新发现被审查人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在执纪审理环节,一是要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二是要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要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三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概括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表述在“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之后。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五大发展理念”,正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站稳立场,把准方向,自觉把纪检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谋划、部署和实施,坚守监督执纪问责的定位,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过硬的业务素质,扎实的工作作风克难奋进,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为恢复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做出贡献。(作者系宁陕县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