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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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全国纪检监察法规理论研讨活动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领导重视,如广东、陕西、贵州等省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亲自组织课题攻关,参与撰写论文,提交研究成果。二是理论研究队伍不断壮大,既有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也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同志,还有律师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同志和公司、企业的有关人员。三是研究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不仅涉及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领域,如依纪依法办案、依法行政、惩防体系等;还有一些前瞻性的研究,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加入世贸组织后强化公民监督机制等。四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有的把握宏观,注重提出应对措施;有的以小见大,小问题做出了大文章,有新意、也很有创意。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论文内容观点明确,内容详实,语言简练流畅,文风朴实,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提出的建议很有参考价值。

   在完善监督防范体系方面

   有同志建议,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应构建一道警示训诫防线,以进一步强化组织监督,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该防线旨在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问题,不轻易动用纪律手段,以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党政纪律成为促进改革加快发展的有生力量和坚强后盾;将监督关口前移,及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错误,把有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从腐败的边缘拉回来;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调动和保护群众参与和支持反腐败的积极性,消除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对反腐败工作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壮大反腐败力量,更有力地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通过强化监督,抑制腐败动机,减少腐败机会,降低反腐败成本。该防线融教育、制度、监督为一体,是建立健全反腐败惩防体系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是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有益补充。

   对严格依纪依法执纪办案问题

   有同志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树立法纪意识,筑牢依纪依法办案的思想基础。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办案的四个观念:严厉性和文明性、办案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办案的政治性和法纪性、办案的独立性和合作性相统一的观念。二是建立健全制度,构筑依纪依法办案的长效机制。从建立完善信访、立案、初核、调查取证及审理等依法依纪办案各环节的制度规范;建立完善办案人员和涉案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制度;建立完善办案的组织、区域和国际合作、协调的制度规范;建立完善违纪违法办案的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论述了加强制度建设的重点。三是正确把握政策,抓好依纪依法办案的关键之举。指出在反腐败和发展经济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存在“单纯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强调要用发展的眼光,从促进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调动当地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高度,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依纪依法办案的问题,真正做到讲政治,讲政策,讲方法。四是坚持善待干部,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着重从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刚柔并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等方面阐述了如何善待党员干部。

   对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过错追究制度问题

   有同志提出这项制度可以从执纪过错责任形式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惩戒机构和建立完善的追究程序和规则等方面设计执纪过错追究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置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自我约束和监督,维护和提升自身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有利于提高执纪办案水平,有利于保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强化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保证办案程序在执纪活动中得到自觉遵守。责任追究应坚持有错必究、过错责任自负、过错程度与责任轻重相适应、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

   对党内立法如何与国家立法相协调问题

  有同志指出其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党内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原则。二是坚持党内立法权的行使不得侵越国家立法权的原则。三是坚持党内立法活动与国家立法活动不脱节。把党内立法活动置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在党内立法项目的规划上与国家立法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安排相配套,在党内立法的内容上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相协调,正确、适时、灵活地运用党内立法和国家立法两种手段。

   实现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相协调,当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党内法规制定机构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二是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制度,严格规范党内立法权的行使。三是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价、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

   对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政问题

   有同志认为要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要完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形成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完善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程序、实施方式和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监察机关活动依法进行。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审计机关之间的办案协调机制,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整体合力。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二是要坚持合署办公体制,使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共同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三是要增强监察机关依法监察的独立性。四是要抓住重点环节,依法实施监察。要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监督,要把行政监察工作重点放在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上。五是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广大行政监察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有同志认为,要抓住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企业效能监察;要抓住对外经济交往较多的基建、物资等重点部门,实行效能监察的长效管理;要紧紧围绕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强化内部管理,抓决策落实,保政令畅通;抓制度落实,保管理到位;抓责任追究,促工作完成。把效能监察纳入日常管理,通过效能监察,及时介入,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措施积极整改,有效推动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对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有同志提出:要加快制订《国有资产管理法》;加强管理,严格程序。国有资产管理要做到“三个到位”,即领导到位、资产登记到位和资产监管到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单位申报—中介机构评估—有关部门审批—公开拍卖—资金管理的程序进行;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活动;明确界定国有资产产权,分清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产权界限;调整国有企业所有权控制结构;促使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盘活国有资产存量;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对如何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问题

   有同志认为,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中介机构,依靠市场机制规范中介行为,对非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必须彻底脱钩改制;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制订统一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建议深入开展研究,从理论上为加强社团组织管理监督提供依据;加快立法步伐,从根本上完善社团组织管理监督的法律体系;推进政社分开,从环境上为社团组织管理监督创造条件;坚持改革创新,从体制上强化社团组织管理监督机制;完善自身建设,从机制上增强社团组织自我管理监督的能力;严格财务管理,从制度上保证社团组织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加强社团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等。有同志还就如何加强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监管提出了相应措施。

   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强化公民监督机制问题

  有同志提出了公民监督制度机制创新的思路:完善公民监督网络,畅通公民监督渠道,坚持和完善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辟“电子民主”的新渠道,建立公民自身的监督组织;实行公民监督听证制度;推行巡视走访制度,改进监督方法;建立保障机制,增强公民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明确公民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建立公民监督激励机制,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积极监督的公民以激励;建立公民监督评价机制,变间接监督为直接监督,公民代表或公民监督组织介入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的评价考核,确保公民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

   其他同志还就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反腐败的长效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文章来源:(中国廉政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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