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重大决定。那么,如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履行监督职责,落实监督责任,这是当前摆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落实好监督责任,首先必须主动作为,磨利监督工具,完善监督手段。2014年8月25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指出:治理腐败从“不敢”向“不能”迈进,还要靠制度创新。 因此,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一、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简言之,所谓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就是通过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及直系亲属金融、财产、通信、户籍、出入境等动态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及量化分析,实现对其权力行使及从政行为的有效监管。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和政府的管理者,在党内外各个机构和部门担任着相应的领导职务,也是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执行者。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党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行为及权利运行情况实施一定的监督和管理,无可厚非。但因其很多个人信息都通过社会的各个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由于行业规章制度和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纪检监察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因此,也不能及时有效的预防和阻止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必须通过数据的集中整合和信息保障,才能打破行业壁垒,实现有效监管。
(一)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检监察部门要担当起监督责任。那么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必须具备有效的监督工具。首先,从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编制和被监督对象的数量上看,严格来说,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属于监督对象,包括纪检监察干部本身。据2011年2月统计的数据,全国共有14余万纪检监察机构和37万多名纪检监察干部,而到2014年底全国共有党员人数8512.7万人,加上纪检监察队伍自身,接近8550万人,监督与被监督的比例平均为1:310,如果除去纪检监察部门的行政、后勤及保障人员,比例接近1:400。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目前乃至今后纪检监察部门反腐倡廉形势日趋严峻,任务日益繁重,要实施有效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必需与时俱进,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集中的办法,创新监督手段、革新监督工具、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有效的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
(二)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是解决监督不力难题的根本途径。虽然我们经过2008-2013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全面建设,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制度、监督、纠风、惩处五位一体的城防体系,2010年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了八项禁止和52个不准,2011年5月出台了新修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于去年下发了《2013-2017年惩防体系建设规划》。但这些政策法规大多只是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干什么,不准干什么和违反以后如何追责等问题,大多都是在“不敢腐”上做文章,而在“不能腐”具体监督措施和手段上,仍显乏力。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不善监督、不会监督、无法监督等党内监督软弱、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刚性的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从监督工具上彻底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三)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是党和政府取信于民的有效保证。我们党始终把惩治腐败当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头等大事,惩治腐败顺应民心。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贫富差距加大,人民群众对官员腐败问题深恶痛绝,特别是“老虎们”的高层腐败问题,挑战党的执政地位,直逼党的生存底线,直接影响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某种程度上也透支着人民对党的信心。另外,我们与世界其他政党相比,反腐倡廉制度的顶层设计、刚性及透明、公开力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也是提升党的威信、政府公信、民族自信的有效保证。
(四)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是最大限度保护干部的有力举措。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就是通过社会信息共享,编织一个信息网,把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建立一个“不能腐”的机制,实施有效监督,避免权力滥用,最大限度的保护干部政治安全。比如:目前,在房产登记等问题上,虽然我们也都征求干部及配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但有的根本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按干部的个人意愿签字盖章了事。给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干部造成了犯错误的机会。有了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其个人房产信息一目了然,郑州市二七区原房管局局长翟振峰的女儿翟家慧拥有11套经适房,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龚爱爱有四个身份证的问题,甚至裸官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二、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的制度设计和基本构架
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的建立,需要顶层设计,赋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案件管理权限或者同级党委干部管理权限,对被监督对象(含直系亲属)金融、财产、通信、户籍、出入境等个人信息的采集权,银行、房管、土地、证券交易、电信、公安等各相关行业,应承担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并搭建起与之相配套的数据及信息管理、分析处理框架。
(一)从法律层面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对象个人相关信息的监督权。党员干部受党的纪律约束,其信息理所应当受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虽然惩防体系的制度建设建立了监督机制,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缺乏具体的工具和信息支撑。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仅赋予了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党员违纪违法等腐败案件过程中,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方可对个人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但对日常信息无法监管,达不到事前监督、关口前移、防患未然的目的。因此,纪检监察机构和体制的改革,应该把转职能放在首位,多从履行监督职能的角度进行深入思考,从立法的层面赋予其便于监督的职权,使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运行过程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拥有依法监督的权力,以弥补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不力的制度缺陷。
(二)组建纪检监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信息监控部门和数据处理平台。依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局域网络,按照干部任免和监管权限,在纪检监察机关和派出机构以及行业纪检监察部门,组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信息监控的专门机构,搭建数据信息采集、分析、处理平台。各平台纵向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联通,横向与各相关行业和部门互联,实现数据信息的实时监控和定期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含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金融、财产、通信等个人信息的变化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信息监控情况零报告制度,做到监督不留死角、照亮盲区。如设立专门机构受编制限制确有困难,可将此职能赋予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室或者预防腐败局履行。中央纪委可对省部级官员实施信息监控,省纪委可对厅局级官员个人信息实时监控,以此类推,派驻机构按驻在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单位领导干部个人信息实施监控,直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信息各相关行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负责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信息管理的诸多行业和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除需要一定的法律制度做基本保障外,更需要信息管理部门的积极配和与协作,及时传递其真实的信息数据。这就要求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交易所、财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信息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担负起协作和信息数据的提供和传输责任,督促其数据管理人按照相关职责按时、准确的向本级或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效实施监督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依据。另外,前不久,美国国会向全球发出倡议,对美国国籍的公民在境外的存款,由存储国向其提供金融信息。2003年10月31日第五十八次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是全约国之一,我们也可以效仿美国的作法,按照公约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要求美国、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亚等国金融机构向我们提供中国官员境外存款和资产信息,解决裸官的问题。
(四)实现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的无缝对接。目前,我们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已经有很多制度,但大多是个人按政策要求和各项规定主动提供的。比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明确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等,以上都是个人自主申报,确切的说就是一本良心账,一些领导干部在政从商,隐瞒收入、隐瞒房产、地产、林产、矿产等问题,还有在企业入股参与经营以及投资,接受有价证券、干股等问题,虽然2007年以来经过大面积专项治理,但难以彻底根除,特别是最近暴露出来的领导干部退居二线或者退休后,利用其以前的职务影响力,在国企、私企、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等专兼职领导职务,拿高额年薪的问题,只有把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无缝对接,堵塞信息数据漏洞,才能去伪存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监管,建立一道“不能腐”的监督屏障,最大限度的保护干部。
三、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的合理运用和保密监管
领导干部个人信息涉及行业、部门众多,事关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隐私,对其信息数据的合理运用及保密监管十分重要,绝不可掉以轻心。
(一)要强化各相关行业和部门的信息协作与共享。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信息监控平台,旨在加强对其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以及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和管控,创造不能腐的廉洁政治生态。涉及个人信息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取自行政、事业、行业、企业的信息。包括:工商(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股权转让信息)、公安(出入境、治安处罚、家属子女犯罪、车辆登记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建设信息、装饰信息)、房管、林业、土地、矿业、规划(房产、土地、矿产、水域等不动产信息)以及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经济数据信息以及本人及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等相关数据信息。这其中又分为直接信息和间接信息。直接信息是指可以直接作为量化分析和比对依据的信息,比如个人收入、不动产变化等数据。间接信息是指相关人员的信息需要经过综合整理、加工分析才能用于对监督对象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做出研判的信息,如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在金融机构和房管部门的相关数据等。由于上述信息分布在不同行业和部门,要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信息数据的有效监控,仅靠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己之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非各部门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不可。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一是直接比对分析,实现及时堵漏预警。如对其隐瞒不报或者漏报的个人非工资收入、不动产变化等信息,可与其申报信息进行直接比对,以便及时发现其违规违纪苗头,适时预警并阻止其发展蔓延,做到事前防范。二是综合逻辑分析,实现深层全面监督。通过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各种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全面分析,综合研判,发现违规违纪疑点,通过函询、谈话、提醒等手段查清问题,变“事后出手”为“提前介入”,挽救干部于“高压线”之下。三是深度挖掘利用,建立行业数据模型。在积累大量基础数据的基础上,面向行业,汇集所有信息和外部相关信息等各类数据,增强对信息管理状态、规律的信息化解读和挖掘能力,逐步建立信息库和数据模型,为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和信息保障。
(三)制定领导干部廉政信息数据管控的规章制度。首先是在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监督机制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社会各行业各部门与对应纪检监察机关在实现信息共享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未执行或违反信息共享的相关法律责任。其次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对信息共享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信息共享的组织机构、具体共享事项、共享形式、操作程序、共享费用的落实及监督考核规定等。再次是各部门制定和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落实机制,提高部门的认识和重视,明确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反馈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把反腐倡廉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的长效运行。
(四)切实增强保密措施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保障。一是设置专人对信息数据进行专管。信息采集方和信息提供方,要实行信息专人专管,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建立信息数据应用审批制度,无关人员不经批准不得接触信息平台,防止信息泄露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强化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技术加密功能。由于各行业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是以满足自身业务管理需要为目标,行业、系统和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需要对接、联网,在对接联网过程中要从技术层面加强加密功能,设置防火墙,确保信息安全。三是与各纪检监察机构案件报送专线并网。目前,各省、市纪委及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基本都建立了案件报送专网,只要统一布局相关信息数据供需方信息化建设路径,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信息采集与传输的专机与案件报送专线专网对接,即可实现网络信息和数据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