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纲要》的落脚点在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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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纲要》,要求我们从全局高度出发,结合江苏省实际,对《实施纲要》的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目标,制定配套措施,分解相关责任,切实把《实施纲要》中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

   宣传教育是基础。宣教工作主要立足于调动人的内驱力,达到劝善、倡廉的目的。因此,加强宣教工作关键要在提高“入耳”、“入脑”、“入心”的有效性上下工夫。这要求我们抓宣教工作必须做到具体化,分析和把握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相应提出不同的素质要求和工作要求,进行分层施教,因人施教。要善于见微知著,及时抓住党员干部在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教育。抓好日常教育工作,并注意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形成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

   要通过廉政文化建设来引导和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江苏自古以来人文荟萃,在中华民族历史上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和名人。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又涌现了一批像吴仁宝、李元龙、杨松林、张云泉等优秀人物,成为全省人民的学习榜样。历史上的传统美德和当代先进人物的精神追求,是我们打造廉政文化的宝贵财富。我们要进一步以学校、社区、企业、家庭为基础,把思想教育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形成崇廉尚廉的思想文化氛围,做到以党风带民风,以民风促党风。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要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和创新各种有效载体,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强大合力。要特别重视宣传教育的手段和形式的改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要更多地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要更多一些平民风格,更多倾听和引导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心声,关注和回答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在不断增加宣传教育的亲和力、渗透力和感染力上下工夫。

   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提升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

   制度建设的过程,也是一个体制性障碍逐步消除的过程,同时还是一个深化反腐败源头治理的过程。制度约束滞后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运行的新变化,制度不健全、规定有漏洞、执行不严格,是当前一些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我省这些年一直在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努力从源头上堵塞和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省委将2005年定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要求大力推进制度建设。目前我们正围绕《实施纲要》精神和省委的要求,对2001年省十次党代会以来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梳理,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排查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查找导致腐败易发多发的制度短缺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省纪委将紧密结合江苏“两个率先”的实践,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时序进度安排,力争到2010年基本建成具有江苏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框架,让制度要素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加强制度建设,既要随着发展不断扩大防范面,做到预防在前,应对在先。同时还要看到,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发展,致使任何制度的有效性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此,曾经有效的制度措施,也需要针对腐败行为新的表现形式,不断加以改进和创新。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在这方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起初,针对暗箱操作的问题,我们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后来发现有人在串标、贿标上做文章,便采取有标底开标,无标底评标的两阶段评标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后,又针对有形市场管理者与招标办合在一起,容易产生新的腐败的情况,要求实行职能分离。目前,根据规范市场的要求,又在制定推进廉政准入的新措施。这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就是一个治本力度不断加大的过程。由此可见,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有常抓不懈、常抓常新、与时俱进,才能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制度建设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把公开引入监督领域,切实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当前,监督不到位、软弱无力、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缺乏有效制约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去年,我们通过总结镇江的党务公开、宿迁的勤廉公示等经验做法,认识到公开是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的一种有效形式,加强监督就必须引入公开。这种公开监督不能是少数人对少数人的监督,不能是小圈子内的监督,否则监督也会出现暗箱操作行为。而必须是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监督,必须是公众能够看得见的监督。从实行情况看,效果很好。今年我们要进一步抓住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住权力运行这个关键,抓住公开这一利器,不断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提高监督制约的有效性。

   实行公开监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还要求这种监督必须以规范的程序进行。当前重点要制定和完善各类规范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办法,从规范述职述廉、民主评议、重大事项报告、廉政档案等党内监督的措施办法入手,全面推广勤廉公示和党务公开等经验做法,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投资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权力行使的监督监管。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组织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等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通过公开、规范的监督,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坚持惩防并举,继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实施纲要》突出了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精神。但是,加大预防力度决不是要放松惩治腐败的工作。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严厉惩治,严厉惩治本身又有利于有效预防。实际工作情况也是这样,只有加大惩治力度,提高查处和惩治概率,才能最有效地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使之不敢腐败,从而为推进源头治理创造前提条件。这些年我们一直注意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始终坚持不懈地抓好惩治腐败工作。这里有两组数据,分别代表查处概率和惩治概率。一组是2000年以来立案数和举报数的比例数分别为9.95%、12.18%、13.75%、15.10%,平均值为12.75%,呈明显走高之势;另一组是党纪处分数和立案数的比例数,为70.13%、71.07%、71.79%、71.38%,平均值为71.09%,呈稳中有升之势。这两组数据客观表明我省办案力度一直保持着一种高压态势。但与此同时,我们又明确对办案工作不下指标,不压任务,不搞攀比。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不能有单纯办案思想,而要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宽严相济,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观念,重在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还必须要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双重价值理念。一方面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另一方面执纪执法机关要严格办案纪律,切实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在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同时,还要善于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等方式和手段,特别是针对违纪违法案件暴露的问题,加大追缴违纪违法款物和经济处罚力度,探索建立对违纪违法单位和人员限制或剥夺从业资格的制度,从经济上提升腐败的风险和成本。这也是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一个重要思路。

文章来源:(中国廉政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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