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继续加强查办案件工作,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突破了一批严重违纪、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一些隐藏较深的腐败分子被陆续揭露,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有所下降,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坚决查办案件、惩治腐败,任务艰巨、形势紧迫,必须抓得紧而又紧。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呈易发多发态势。一是经济类案件比重较高,涉案金额大。二是一些重点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管理、金融等领域和国有企业。三是违纪违法案件的关联性、群体性突出。有的违纪违法人员相互勾结、相互利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结果查处一案往往带出多案。四是领导干部与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共同作案所占比重较大。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伙同其配偶、子女或由其配偶、子女出面收受钱财。有的领导干部包养情妇,大搞权色交易。五是违纪违法的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这些充分表明,办案工作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坚决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必须坚持多年来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并在新的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制定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明确了办案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经验的总结。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要认真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这些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肃查处大案要案,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决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必须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案件检查职责。要着力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决查处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产权交易、企业重组改制中的案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决查处农村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促进农村基层和谐社会建设。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坚决查处部门和行业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案件,推动部门和行业风气的好转。继续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要坚决纠正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腐败分子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坚决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必须严格依纪依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查办案件,既要坚决,又要慎重,务必搞准。要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要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办案工作程序,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被审查人员的合法权利。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查办案件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一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努力取得办案的综合效果。这些年来,尽管反腐败斗争力度不断加大,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但由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注意从大局、政治上考虑和处理问题,既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法规办事,努力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又关注人民群众的反映,努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还注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实践证明,只要在办案工作中实现这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就能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就能保证办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决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必须讲究办案方法与策略,提高有效突破案件的能力。当前,办案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制约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增大了办案成本,必须认真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有效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做好初核工作,明确办案中“依靠谁、调查谁、回避谁、争取谁、保护谁”的问题。要严格执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政策要求,先易后难,确定关键证据,办成铁案。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具体到执纪办案工作,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是取得成功的法宝。特别是对一些涉案人员多,涉及问题广的大案要案,要抓住关键人物,用好政策和策略,分化瓦解涉案人员。对于主动交待问题的,特别是有立功表现的,可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恶劣、严重干扰办案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要善于运用、正确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方式。对确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干部,可以建议党委或组织部门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予以处理,然后再深入查处。
坚决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必须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在办案工作中,各执纪执法机关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逐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这些部门的职能作用,体现整体效能。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具备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要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它有关国际公约为基础,加强与多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国(境)外缉捕追逃、防逃、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
坚决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必须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把查办案件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紧密结合起来。查办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具有治本的重要功能。这些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注意选取一些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对一些带有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严的,督促其整改。注意对案件进行深刻剖析,对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进一步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机制。
文章来源: (中国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