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同时还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笔者认为,抓好预防腐败的工作,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强化预防腐败的思想观念
从近年来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的发案机理来看,发生在思想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有的是领导干部理想动摇、思想变质,由思想变质而导致行为腐败;有的是领导干部心态失衡,由心态失衡转为行为腐败;有的是领导干部心存侥幸,由侥幸心理引致行为腐败;有的是领导干部麻痹大意,由工作不力、不负责任造成腐败;有的是领导干部防范意识不强,被各种关系、诱惑所困最终走向腐败,等等。这一系列因思想问题而导致腐败的现象,深刻地警醒我们,必须在思想深处筑起预防腐败的防线。
要强化对领导干部预防腐败的思想教育。要将预防腐败的教育作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要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反腐倡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自觉强化预防腐败的思想观念,提高预防腐败的自觉性、警觉性和实际能力。
要切实将预防腐败的思想贯穿到各级领导干部的实际工作和生活中。领导干部自己不注重预防,可能导致自己腐败;家庭不注重预防,可能导致家庭腐败;工作中不注重预防,可能导致职责范围腐败。因而,必须将预防腐败的思想落实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之中。预防腐败,不仅是知的问题,更是行的问题,是知和行的统一问题。领导干部强化预防腐败的思想观念,重在防范在先,重在防微杜渐,重在知行合一,重在警钟长鸣,重在与实际工作、日常生活紧密结合。
建立预防腐败的工作机制
缺乏有效的预防腐败机制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预防腐败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制预防缺失,我们目前还没有一部《预防腐败法》,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预防腐败的规定也很不够;二是体制、制度预防缺失,过去我们没有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对预防腐败问题重视和研究不够,有关预防腐败方面的制度规定既少又不严密;三是监督预防缺失,许多行政决策事项缺乏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监督;四是事前、事中预防缺失,没有有效地把预防腐败作为权力运行的内在机制加以重视,超前防范和过程防范明显不够;五是事后跟进预防缺失,在一些领域,腐败问题查而复发,领导干部“前腐后继”,对如何防治这方面的腐败问题的规律研究不够,缺乏举一反三、建立防范腐败的有效工作机制。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有效预防腐败的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国家预防腐败局在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应运而生,担负着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职能,担负着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职能,担负着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职能。要充分发挥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在各级各部门权力运行当中,将预防腐败的工作机制融入其中,做到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相互协调,做到超前防范、过程防范、全程防范,做到及时采集有关腐败的信息、分析研究有关腐败的原因、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不断拓展预防腐败工作领域,不断增强预防腐败工作能力,不断形成预防腐败工作合力,进而推动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
要加快预防腐败法制建设。依法防腐、依法治腐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要加快预防腐败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防腐败法律法规,将预防腐败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要在各级各部门各项权力的运行中,建立有效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凡有权力行使,都要预防腐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都要把预防腐败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大事来抓。要将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在各项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之中,要加强对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的廉政风险评估,做到存利去弊、预防在先,推动建立腐败预警机制;要强化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制度建设和创新都要切合实际,突出领域、地方和部门特点,真正管用有效;要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司法以及公共事务的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让“阳光”成为最好的防腐剂;要十分重视权力行使前和行使中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公共权力不被异化,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注重研究重点领域和部门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总结和剖析,建立举一反三、及时跟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腐败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的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将预防腐败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预防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实际成效。
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环境
腐败作为一种丑恶的社会历史现象,其发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如经济生活中等价交换的原则向政治生活中的渗透,商业贿赂行为一定程度上的盛行,社会生活中拜金主义的泛滥,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行为的打击不力,某些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供给的短缺,等等,都为腐败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因此,要抓好预防腐败的工作,必须注重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环境。
要加强全社会廉洁教育。要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弘扬廉洁文化,深刻揭露腐败思想和行为对全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公民本人的个体利益的严重危害,增强广大公民的廉洁意识和抵制不廉洁行为的自觉性,努力形成“以廉为美、崇廉尚洁”的良好社会风尚。
要大力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要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改进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止企业注册登记中的欺诈行为;通过依法征信建立起各级各类企业经营服务业绩档案,建立信誉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形成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监督和淘汰约束机制。要加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加强有关法规制度建设,防止中介组织的违规和失范、失信行为,强化中介组织的诚信体系建设。要推进金融管理方面的改革,积极推进实行金融业务实名制。
要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在各重点领域认真自查自纠和查处典型案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从法制、体制和制度等方面着力推进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设。
要切实依法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深刻认识行贿与受贿行为是一对腐败的孪生兄弟,切实依法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让受贿者怕查处,而且让行贿者也怕查处。
要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畅通人民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建立鼓励实名举报的制度。要加强对有效预防腐败工作及其经验的宣传报道,有效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文章来源: (中国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