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突破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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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评价,是促进地方政府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手段。系统、科学的廉政评价,有利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高地方廉政建设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从而提高地方政府的廉洁水平和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一直在开展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廉政评价在地方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在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工作存在的困境

 

  我国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廉政评价缺乏统一的指标体系。尽管不少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廉政评价工作,也形成了各种廉政评价指标体系,积累了一定的廉政评价工作经验,但是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统一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截至目前,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廉政评价体系,探索这一工作的地方政府都自造一套廉政评价指标体系,廉政评价方式和程序随意性很大,从而无法实现对各地方政府廉洁状况的统一认识和整体评估,也就无法对各地廉政建设状况进行比较。

 

  第二,廉政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缺乏合理的逻辑性。总的来看,目前对腐败或廉政问题的评价大致有以下几种逻辑:一是操作逻辑。例如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分别设定评价指标,或者将评价体系分为内部评价和公众评价两部分,再将结果加权汇总。这种方法可操作性强,但缺乏内在的逻辑性,不易进行全面考察。二是经济逻辑。有的地方廉政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投入、产出、绩效和影响四个方面,具有较强的逻辑性,调查数据以客观来源为主,但是调查成本大是其软肋。三是统计逻辑。也就是通过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确立评价维度,构建评价模型。在没有达成共识的条件下,这种方法从具体实践出发构建评价指标体系,逻辑性较强,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遗憾的是,这种方法很少应用到现有的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中。四是管理逻辑。如有的学者提出,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状况测评指标体系由激励、防控、惩治、监督和廉洁印象等五大类指标体系构成。该种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目前尚未见到已经完全设计好的指标体系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第三,廉政评价主体单一化。所谓“评价主体”,就是“由谁来评价”的问题,也就是评价的实施者。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主体单一化的状况较为严重,地方政府重视内部评价,重视政府组织的自我评价和上级评价,而忽略外部评价,不重视发挥专门的廉政评价机构的作用,不愿意去了解社会公众的看法、感受和建议。廉政建设评价指标的确定、具体的评价程序,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基本上是政府自导自演,尽管偶尔有外部评价,但没有制度化,不是可持续的。因此,廉政评价的公信度不高,效果不明显。这是制约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又一困境。

 

  第四,地方政府廉政建设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了解政府廉政建设的信息,是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得以完成的前提条件。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评价信息不充分,往往会导致廉政评价失真和失效。我国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评价工作起步较晚,政府廉政建设的信息公开也不充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行政程序透明度较差,影响了廉政建设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评价信息的缺失或不真实,严重影响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较低导致政府廉政信息的难以获取。尽管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府建设使政府透明度大大提高,但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间等仍然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得到彻底贯彻落实的情况下,包括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评价主体难以顺利获取地方政府廉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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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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