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监管办法 提高监管绩效 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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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新途径,安徽省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分片召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相关人员座谈会,通过走访政府采购领域的部分专家学者,重点就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制度建设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进行了调查研究。 
  现行政府采购监管问责的基本情况
  1998年以来,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尤其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在扩大采购规模、拓展采购领域、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探索,尤其在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分设,建立起管、办、用三方相互制衡机制。省财政厅于1998年和2000年先后成立了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处,随后各市的财政部门也相继成立了采购中心和采购科,实现了“管采分离”。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政府采购处(科)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及相关制度规定,对采购中心和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每个政府采购项目,都要由采购人(使用单位)依据批准年度预算制定采购计划,报采购处审查后交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人负责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采购处根据采购人的签收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供货商,形成了采购处、采购中心、采购人三方相互制衡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健全。为进一步约束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先后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及管理程序和操作程序,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形式、方法、资金管理、内部流程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保证这些制度的执行,财政厅还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2003年,省监察厅制定并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基本上建立起一套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政府采购和监管制度体系。
  在创新监管方法上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招投标过程是政府采购的工作中心,也是监管难点和重点。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围绕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监管,确保招投标过程切实做到“三公”(公开、公平、公正),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一是建立了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公示制度,每次采购信息都要在中央、省、市三级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二是实行科学的评标定标方式。在采购招标中,都要组建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分别作为评标和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商务专家和采购单位组成,负责评定和推荐预中标人,招标领导小组由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最终定标。三是监察部门和公证处派员,对政府采购的招投标,从项目设定、公示到最后的定标进行全程监督和公证,重大招标活动还邀请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政府集中采购多方参与、多方监督的约束机制。
  对政府集中采购行为的日常监管不断加强。建立了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组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政府采购重大问题。纪检监察部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审计部门定期就政府采购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纠正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中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了采办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定期轮岗制,实行内部请购、审批、采购、验收和付款相分离等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了评审专家不良记录制度。严格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实行廉洁准入制,建立政府采购监管人、采购人、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签订《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等制度,促进了政府采购的高效和廉洁。
  监管和问责上的漏洞与不足
  从总体上看,当前政府采购的监管和问责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无论是采购人、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评审专家和供应商,都一致认为现行的政府采购在管理模式和监管、问责方法上都较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的体制设置不科学、现行的监管和问责法纪条规体系不够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制度的执行有时流于形式,等等。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和相应的制度体系不完备,在当前的买方市场下,防止由原来“分散腐败”转变为“集中腐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与问责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管理工作的研究,从改革体制、完善制度、强化落实、严格问责入手,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政府采购的新路子。
  对策建议
  着力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首先,应按照市场法则加紧培育更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合理的、市场化的有偿政府采购代理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化、企业化管理,鼓励更多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到政府采购代理事业中,使采购人真正拥有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权、监督权。其次,应建立分工明确、逐级负责的监管和问责网络。政府采购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多方主体,仅仅依靠哪一个部门,或哪一个制度就想完成所有的监管和问责工作是不现实的,必须积极探索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监管和问责体系。建议采购中心在采购人的帮助下,负责对供应商的监管和问责,或由其向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进行监管和问责,制定出台采购政策,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问责,或向监察部门及各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业务指导、政策监督、过程监督和财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和纪律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等。科学完善的监管和问责体制,不仅可以避免重复监管、多方问责,提高监管效益;还可以进一步明确责任,防止相互推诿扯皮,增强问责的有效性。
  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的各项制度。应组织对《招标投标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出台补充规定,解决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监管与问责制度规定等方面的衔接问题。各省、市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和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制定完善具体的监管问责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相关主体的资格审查、监管、奖惩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创新问责方式、细化问责规定,在现有通报、罚款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公开道歉等问责方式,提高问责力度和效果。实行政府采购绩效定期评价考核制度,由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研究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从价格、质量、效率等对政府采购的决策、执行的绩效进行考评,并对考评结果实行奖优罚劣,追究问责。建立多渠道的质疑投诉救济制度,实行质疑专人接待、限期办理、定期回访等制度,设立独立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机构,建立管理与投诉相分离的制约机制,明确细化相应的受理程序、责任认定和处理办法,以完善科学的制度体系保证政府采购的监管和问责切实落到实处。
  创新监管办法,提高监管绩效。大力整合各级政府的采购资源,出台相应措施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上下级和平级间的信息沟通,加强各级政府采购资金、采购项目,以及评审专家人才库、供应商库等资源的整合,加强各级、各部门监督资源的整合,加强各地招投标先进经验和有效措施的整合。积极推广和完善定点协议价采购、定点维修、定点印刷的管理规定,使一次招标成果能够多次使用。制定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零散采购的监督管理和问责制度,实行随机检查、适时暗访、加重处罚等监督方式,降低监管成本。探索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不仅对采购招标公告要及时统一发布,还要对采购的制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实行公开,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穿始终,尤其是要把政府采购到底用了多少资金、怎么买、在哪里买、买了什么等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纪检监察组织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和问责重点在廉政监督和纪律监督,应抓紧制定出台政府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和行政监察办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各种违规行为,提出具体的处分规定或问责规定。在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监察方式上,把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相结合,从多个角度、不同方位,对包括采购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参加对象都实施全过程监督,不仅要注重招标和采购行为的“现场监督”,还要注意防范“现场”以外的腐败行为,查访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是否接受了供应商等的礼品、礼金,或接受了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利益;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等,剖析其行为是否已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从而达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建立纪检监察与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相互协调与配合制度,既要防止过多介入,越俎代庖,造成监察工作效率低,又要注意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监督合力。   

文章来源:中国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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