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表明,法治建设要聚焦对矛盾纠纷“诉讼化”及“诉讼增量”的解决,并促使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阶段分明、层次有序、主体明确、职责明晰,从而实现司法职能回归本源,由司法着力于解纷“末端”,社会力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端,使得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与资源优势突出的社会力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司其职,共同形成合力。这是我们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的基本遵循。
当前,推进诉源治理实践中存在着“重化解、轻预防”倾向、治理主体职责不明确、参与度不平衡、预防化解平台建设不健全不统一、制度机制不完善、资源配置不科学、治理效能未形成合力、终局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解决上述问题,要准确把握诉源治理的目标、方向和原则,更加着力前端预防机制建设,促进政策统筹、资源统筹、平台统筹、制度机制统筹,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新体系。
加强党对诉源治理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诉源治理的核心力量和政治保障。各级党委要对标新时代社会治理要求,将诉源治理切实纳入社会治理的宏观决策和微观推动中,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诉源治理各主体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诉源治理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组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协调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诉源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保障监管、督促推动预防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等职责,解决诉源治理体系建设领导核心不明、组织力弱、运作碎片化等问题,推动和督导诉源治理体系实质化运行。
加强系统集成,以平台集约化建设为基础形成共建合力。一是整合优化各地矛盾纠纷预防调处中心及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平台,建立统一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中心,实现实体化运作。充分发挥统一平台线上线下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共同规则,集中矛盾纠纷排查发现、收集登记、转办交办、集中处理、跟踪督办、信息反馈等职责,实现各子系统的集约化运作,构建线上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闭环。二是始终保持平台建设的开放性。根据不同时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及时吸纳相关主体、新生解纷力量,针对性选择主体采取常驻、轮驻与随驻相结合的方式进驻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中心,保持与矛盾纠纷产生、发展规律的动态协调,提高诉源治理工作的灵敏性、实效性。
强化治理制度机制建设,以“共治”合力促进全面治理。一是加强预防机制建设,确保源头治理实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减少矛盾纠纷发生风险。以相关行政机关为主导,建立特定人群、重点领域的排查预警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预防预案。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吸纳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群众性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以自治建设为目标,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自治规则的建立、完善,增强对矛盾纠纷的消解能力。二是整合化解主体和力量,形成合力。坚持把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破除对诉讼的过度依赖,前端、中端治理主体要增强化解职责领域内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促进化解关口前移,形成“漏斗式”分层预防化解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固定治理共识,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守法尊法的普遍自觉。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失信被执行人比例等纳入诉源治理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促进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完善配套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效能。一是以诉源治理配套法律体系建设为核心,推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诉源治理相关立法属于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上海、四川、山东、福建、河南等省市均在地方立法方面进行了探索,但地方立法层级和效力较低。对此,要加强国家层面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立法的供给,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通过立法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各主体职能分工、衔接机制、平台建设、配套保障等,以国家层面立法统摄地方立法,确保其在法治框架下稳定有序发展。同时,加快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公证法的修订完善,与诉源治理立法形成合力。二是深化智慧解纷体系建设,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新体系的科技支撑。实现精确、高效、便捷的诉源治理,需要将现代科技深度嵌入诉源治理新体系,充分发挥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的作用,构建一体化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系统、解纷服务系统、分析研判系统、结果反馈系统,打破区域、部门和层级信息壁垒,做好不同主体之间大数据资源的挖掘、贯通和运用,为形势分析、问题研判等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撑,提高预判的灵敏度,真正实现“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加强对类型案件产生原因、特点、群众偏好等的数据分析,针对不同领域、不同根源的矛盾纠纷提炼对应的预防化解模型,推动形成长效稳定机制,切实将数据优势转化为信息科技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