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立法精神要义 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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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瀚的《民法典》,承载着中华五千年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把我们带进未曾涉足过的社会经济各个领域;艰深晦涩的法律术语,意味着它的博大精深。大家都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治国安邦、经世济民的法律重器。民法典如此之重要,就必须下苦功啃下它。我认为,只有掌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编纂要义以及设定的制度框架,才能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

一 从思想上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是学好民法典的前提

以人民为中心,首先应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和发展。而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体现在人民的民事权利中。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是以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类型构筑起来的。每一类权利中,又包含着名称不同、内容各异的众多具体权利,如物权可细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其中的用益物权就包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地役权等诸多权利。老百姓的具体权益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权利的“包装”得以实现的。民法典不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还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只有切实保障这些权利,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才能落实到实处,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二 用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颁布,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需要适格的交换主体、清晰的可交换权利、有效的交换工具和妥当的责任机制,这些都是由民法典构建起来的。民法表达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包括社会分工与所有权,身份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是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是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的舞台。民法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为基本原则,奉行主体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诚实守信和权利保障,通过构建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民法典进一步优化了民事主体分类,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合同规则,平衡了民事责任和行为自由,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提供了制度支撑。

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固化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法典的基本特征是体系性、稳定性、权威性。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就是要将市场经济的根本制度固定下来,从而达到稳预期、利长远的目的。民法典吸收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将《物权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删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时间限定,另一方面丰富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学好民法典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具有重大意义。

三 学好民法典,是提高治国理政水平的重要途径

治国理政,法治是基本方式。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民法典为我们开出了需要保障的“权利清单”和“利益清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这些权利和利益,是对我们党和政府提出的实实在在的要求。不了解权利,就很难尊重和保障权利,也就很难指望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唯有不断提高治理能力,才能满足人们的权益需求、法治需求。

实施民法典,需要把握好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我们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首先要相信市场的理性,相信市场的力量,从而认真对待市场主体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直接配置资源和干预微观经济,避免行业垄断、行业保护、地区封锁等乱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资源配置、微观市场活动应遵循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市场规则。

民法典对权利的规定,不仅为在老百姓之间创造行为自由的界限,也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指示行权履责的边界。认真对待权利,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依法引政、依法办案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来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年优秀的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宝贵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才能学好它、运用它。(南昌大学法学院 庄卓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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