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腐败源头治理效果评价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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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为搞好反腐败源头治理,各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一系列成果。那么如何对各地反腐败源头治理效果进行评价,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通常认为,反腐败源头治理应从政治、经济、社会三个层面来综合考察、检验实际成果,努力达到维护政治稳定、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三重目标。本文就如何考量、评估这些效果的实现程度作浅显分析。

   一、评价的概念

   反腐败源头治理效果的评价是指通过对反腐败源头治理的目标、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评价源头治理对实现国家(地方)社会发展目标所做的贡献与影响。通过对源头治理活动实践的检查总结,以确定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是否合理有效,主要效能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找出成败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为不断提高源头治理的决策运作水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目的。评价的最主要特点具有反馈特性。也就是讲,评价的结果需要而且能够反馈到决策部门,作为制定、调整政策和管理机制的依据。要对源头治理的效果进行评价,探讨效果评价的标准,还须确立以何种方法展开分析评判。本文试图采用“有无对比”的方法作为分析的切入点和平台。所谓“有无对比”是指将基于开展源头治理而实际发生的情况与若无开展源头治理曾经和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度量开展源头治理的真实效益、影响、作用。

   二、评价的标准

   (一)是否保护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反腐败源头治理也必须以此为中心进行开展。检验源头治理是否保护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1.对腐败行为发生的影响。腐败行为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更重要的是涣散了人心,破坏了生产力最重要因素——人的心态,危害政治经济安全。源头治理应力求遏制、减少乃至最大程度地根除腐败行为的发生。腐败行为发生的多少,主要是以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办腐败案件为参数进行衡量的,这可以大体反映一个地区的腐败状况,进而体现源头治理的效果。但是,不能简单的认为开展源头治理后发案少效果就好,发案多效果就差。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从长远看是否对反腐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如果通过源头治理,遏制了腐败高发势头,发案率下降,或者通过源头治理发现了问题,深挖案源,导致发案率升高,这些都是源头治理效果的体现。何况,一个地区腐败案件的多少与该地区的打击力度相关,加之大量“腐败黑数”的存在,常常使一个地区腐败案件的统计失真。因此,要准确计算一个地区的腐败案件的多少,必须以加大打击力度,减少“腐败黑数”为前提。

   2.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额。通过开展源头治理,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加强防范,可以直接挽回或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是源头治理最直接经济效益的体现。

   3.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促进。在评价源头治理时,对当地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状况是否因开展源头治理而有所改善以及改善程度的考察可借用一定的指标(如投资环境综合指数)等来衡量,但经营者、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对当地依法行政情况、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情况、招商引资的吸引力等情况的切身感受往往是最直观的,因此也应作为评价的指标。

   4.成本与效益比。腐败行为极大地消耗了社会资源,源头治理也需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对源头治理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进行经济效益的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好的源头治理策略应是成本最少而效果最大的,这就要求源头治理应讲求实效、提高效率,坚决杜绝形式主义。

   (二)是否有利于提高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促进社会大局的稳定。

  我们党能不能巩固住执政地位,永葆生机和活力,取决于执政能力、尤其是拒腐防变能力能否提高。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得到全面增强。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严治党的方针、立党为公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制度化,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现代化建设是全党全国的中心任务,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反腐败源头治理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政治保证。反腐败源头治理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创新体制和完善法律,不断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从根本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促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政治保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适应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三)是否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腐败在危害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同时,还扭曲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念,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造成社会思想混乱,使社会失去精神动力,严重阻碍社会文明进步。反腐败源头治理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方面有所作为。其效果评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社会心理的引导和教育。源头治理,特别是政策法规宣传、警示教育、反腐展览、公益广告等,必须向社会大力宣传腐败行为的巨大危害性,努力培育广大群众的正义感,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做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有道德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

   2.对廉政文化建设的促进。从源头上反腐,必须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同各种有悖于先进文化的颓废思想、腐朽文化作斗争,在全社会形成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良好氛围,巩固党和国家的思想阵地。廉政文化建设,要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从民族精神、道德传统、治国经验、反腐方略等方面对中国优秀传统廉政文化认真总结和继承,并把这些融合到党员干部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施政行为中去。积极借鉴和吸收当今世界各国反映反腐败规律的具体制度和理论,吸收人类优秀廉政文化成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

   3.全社会形成合力,整体推进源头治腐。反腐败源头治理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是由多项工作、多种手段、若干要素而构成的系统工程,必须以系统、联系、发展的方法加强整体谋划,在体制、机制、制度和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不断促进源头治腐工作向纵深发展。

   4.对腐败行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构建。任何腐败行为都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实施的,加强对客观环境中某些因素的制度控制,使人陷入不敢、不想或不能腐败的境地,从而达到控制腐败的目的。当前,应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监督的需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等的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的权力配置机制、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和严密的权力监控机制。

   (四)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反腐败源头治理的评价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作为评价工作的最终标准。

   1.人民群众对源头治理的认知和参与状况。源头治理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评价一个地方的源头治理是否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看人民群众是否对此工作有信心和热情,有强烈的认同感;要看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是否积极参与源头治理公益活动,为反腐败工作进言献策。

   2.人民群众对源头治理的满意程度。源头治理的成效如何,人民群众有最直观的切身感受。应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对源头治理的评价,注意从人民群众对源头治理的参与热情,党群、干群关系的融洽程度,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落实情况等间接因素所折射出来的信息,掌握人民群众对源头治理的满意程度。

   三、评价的体系

   评价应该鉴定出源头治理的效益以及执行情况,并将这些数据、资料和结果用于进一步的宏观分析和研究,对照原定目标检查源头治理实际实现的情况和变化,分析实际发生改变的原因,以判断目标的实现程度。因此,科学实用的评价体系,应针对源头治理的社会评价目标、内容和特征而建立,而且是在源头治理规划阶段就确定活动的目的,在设计方案时就包括了实施后的评价所需资料收集要求。评价是监测的扩展和延伸,因而评价应和监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运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社会影响分析的方法,采用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价值量指标和实物量指标、绝对值和相对值指标,进行较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最后进行多目标综合评价,得出最终评价结果。

  

  

文章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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