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811件、9053人,与之相对应的是,反贪污贿赂一年查处4万人。并非渎职犯罪数量少,而是遭遇的阻力大。领导干部普遍吃有这样一种观点:“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这导致从发现渎职到查办渎职,检察机关一路阻力重重,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外说情、偏袒庇护的情况不断线。(12月30日《人民日报》)
笔者以为,相比于贪污受贿这种显性腐败,渎职侵权就如同是“隐性腐败”,表面看起来,这些责任人员没有谋取私利、没有把钱揣到自己的腰包里,实际上其破坏力却更加之强大,往往使国家和群众蒙受巨大损失。比如,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在建的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垮塌事故,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万元。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33人受伤。2009年11月21日,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在这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事故背后,无一例外地隐藏着相关部门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行为。
当前,对贪污受贿等显性腐败的惩处力度在逐年的加大,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和惩处却都有些停滞不前,原因在于,在各级干部的潜意识里,根本就没有把渎职侵权行为当作腐败来看待,最多将其归类为过失或失职,由于有了这样一种看法作铺垫,导致各级机关和干部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关注度不高、支持度不强、认同度不大,有些出现事故的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应当组织的技术鉴定,不组织;对应当出具的证据和鉴定结论,不出具;有的甚至把责任事故鉴定成自然事故和不可抗力,导致有的案件立不了、查不透、诉不出、判不上,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侦查和法院审判。在具体案件办理和审结上,部分检察、审判人员担心引起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上访,被迫妥协或抵御不住各个方面的说情干扰,最终以免刑、缓刑结案,导致“当严不严”、“罚不当罪”,使得惩处有些虎头蛇尾,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那么,如何才能遏制这种不良的趋势呢?
笔者以为,重在强化“四个保障”:
强化法律保障。应多方征求检查机关、普通群众、基层干部等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大渎职侵权专项立法力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各项规定,坚决预防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量刑不规范的现象出现,从而,促使涉及渎职犯罪已有的43个罪名都能得到有效的规范和完善。同时,可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对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予以适当提高,并以法律形式赋予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侦查权力,推动相关案件的侦破和罪行的惩治。
强化教育保障。要大力加强反渎职侵权犯罪有关政策的专题教育培训,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等警示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渎职侵权犯罪不是罪”的错误认识,在工作中进一步树立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理念以及决策失误的担责意识,不再错误的把滥用职权违法决策当作有开拓精神,不再把玩忽职守不作为当作处世成熟老练,而是自觉的把科学履责当作第一义务,主动的把依法服务当作第一责任,积极的把民主决策当作第一追求,服务和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强化宣传保障。要进一步抓好反渎职侵权的社会宣传,充分运用好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短信等多元化平台,大力宣传推介反渎职侵权的积极意义,全面借助普法宣传日、法律进社区、进家庭、进机关的宝贵契机,广泛公布举报方式,让更多的基层干部和普通群众真正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初衷和开展的大体流程,发动广大干群积极提供各种线索,协助、帮助、辅助检查机关办案、破案,全力构筑起干群一心抵制和围剿渎职侵权犯罪的强大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强化惩处保障。惩处若不到位,再加上界定起来又有难度,就会给各级干部造成一种错觉,那就是认为渎职侵权是可以逃避责任追究和刑事处罚的。如此一来,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威慑力就将大大折扣。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建立惩处抗干扰机制和连带惩罚制度,对在办案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查案,存在知情不报、刻意隐瞒、帮助遮掩或说情阻挠等情形的,在案件查实后,可通报给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同时,各级检查机关工作人员要秉承公心,敢于一查到底、追究到底、惩处到底,努力破除各种干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权益,保障惩处的威慑力。
文章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