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内监督条例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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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党的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典,它标志着党的建设进入了依法治党的新阶段。认真学习领会党内监督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落实工作,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一、党内监督条例实现了监督理念的具体化,提升了党内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 监督条例坚持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内监督的价值取向,并且把这种监督的新理念转换为具体工作机制,贯穿到监督条例的始终,为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 (一)确定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内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党内监督工作的目的要求。所以,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动因就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旨在保证权力在制度规范制约的轨道上运行,让权力行使在监督中公开透明,实现公平公正。使党员领导干部始终做到掌权受监督,用权为人民。

  (二)确定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方针。党内监督条例体现了民主治党、依法治党的思想,这是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丰富和发展,是党内监督工作的最高法规,解决了党内监督的依据和基础问题。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监督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适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保证党内外监督落到实处。条例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各级党员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确定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坚持党领导监督工作的原则。党内监督工作必须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监督条例明确了各级党委在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规定了各级党委在监督中的职责和责任。条例认真总结了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强调了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防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脱离党的监督,避免监督工作中左的或右的思想干扰,使党内监督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并且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支持舆论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其成为促进公共权力规范运作,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反映党的意志和人民心声的有力工具。

  (四)确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监督条例把各级“一把手”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符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显示了党中央狠抓党内监督、惩治腐败的决心和魄力。特别是一些地方的“一把手”违法违纪问题日益严重,这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抓住了“一把手”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党内监督的矛盾主要方面,解决了党内监督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它对于从严治党,遏制腐败现象,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确定了党内监督的依靠力量。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党内监督,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吸纳到党内来,以群众的监督促进党内监督,把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转变为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样才能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党内监督。

  二、党内监督条例实现了监督形式的民主化,标志着党的建设走上了民主治党之路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是规范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有效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保障,它标志着党的建设进入了民主治党、依法治党的新阶段。

  一是在民主监督的前提上,努力培育和发展党内民主。监督条例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内民主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党内监督的实际功效。重视发展党内民主,正确行使党员监督权利,在党内建设一个民主、公开、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条例从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角度,规定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 二是在民主监督的机制上,形成了双向监督的格局。〖HTF〗监督条例坚持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严格并完善党委的议事规则,增强班子的民主决策能力,努力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作用。同时规定党内通报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委、纪委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制度等,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使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及时了解掌握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及工作开展情况,这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达到了多种监督双向制约的目的。要结合党内监督条例的落实,努力构筑警示训诫防线,强化监督的效果。

  三是在民主监督的形式上,使党内监督有落实的载体。

  通过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后,要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和评判。各级召开民主生活会上级要派员参加,同时要如实上报召开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不按规定要求召开的单位,上级党组织责令推倒重来。这两项监督制度是近几年党的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条例把这些好的经验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加以规范,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在民主监督的渠道上,保证监督信息畅通。

  监督条例规定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党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党组织应及时研究处理,视其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答复。条例还规定了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后,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保障了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同时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体会议和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和答复。这些民主监督渠道的畅通,充分地扩大了党内民主,提高了党员民主监督的知情权和透明度,保证了党员民主监督落实到位。

  五是在民主监督的程序上,增强了监督的约束力。

  各级党组织对于凡属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本地区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于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完善了决策运作程序,增强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与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力地遏制了“一言堂”、“家长制”作风,防止和克服权力专制问题的发生。

  三、党内监督条例实现了监督制度的法制化,使党内监督更加规范和完善

  党的执政经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表明,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必须建立科学的防范和惩治机制。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表明了党内监督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第一,从监督设计来看,是强化党的自身建设的战略调整。〖HTF〗监督条例从对人的行为监督转变为对权力运作的制约;从对权力产生后果的监督转变为对权力行使过程的防范;从对原则规定的监督转变为对执行程序的规范。这些监督理念的转变,充分说明党正在以党内法规为尺度,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内不允许有特殊党员。总结多年来党的建设实践经验,条例初步摸索出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内在规律,这是党内监督的制度创新,必将促进党内监督工作向纵深开展。

  第二,从监督结构来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督系统。

  对权力制约是预设的,即在设计一个行政系统时,就应考虑到通过结构或程序的手段约束权力滥用,但制度预设必须互相配套、互相制约,加强制度本身的调控功能,使权力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运行。监督条例设计了党内监督十个方面的规范化制度。在民主集中制方面,诸如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在规范行政行为方面,诸如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在外部监督方面,诸如巡视制度、信访处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在质询惩戒等方面,诸如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第三,从相互关系来看,构成了有机辨证的统一体。

  监督条例中十项监督制度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为因果、互相促进,每一项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十项制度又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由此共同组成了相互联结和贯通的有机整体。制度建设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根本途径,是监督法制化的具体形式。条例具有公开化和规范化的特点,它的可行性和约束性,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解决了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的问题,是党内监督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的保证。

  第四,从监督障碍处置来看,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规定。

  监督条例的十项监督制度,对监督障碍处置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保证了监督制度有效落实。条例规定对于擅自做主,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对于下级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和迟报缓报的;对于上级不及时答复批复以及对报告问题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以及情节严重的;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以及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等问题,都在责任追究范围之列,严明了追究纪律,加大了对违反监督条例的惩处力度。

  第五,从依法治党来看,把党内监督提高到法制化的水平。

  监督条例把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其实质是不仅要依据党规党法来治党,而且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党,把依法治党作为从严治党的一条重要原则得以确立。

 

 

 

 

文章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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