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设立国家级专门预防腐败的机构,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从两年的充分酝酿,到如今的正式挂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设立,可谓深思熟虑,亦谓深谋远虑;既合乎反腐倡廉形势,也合乎时代发展潮流。
腐败,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敌人,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都存在。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腐败的多样性、隐蔽性、危害性等特点日益突出,显示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世界各国的反腐经验表明,惩治腐败分子,十分必要,但只是扬汤止沸。惟有釜底抽薪,从源头上遏止腐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其虽不能完全消除腐败,却能在最大程度上最大限度地阻止腐败发生。这就是预防腐败。
基于这样的经验和认识,党中央审时度势地确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部署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任务。一批大案要案得到查处,一些防治腐败的重大政策措施得以推行,显示我们的反腐成绩斐然。
也要看到,尽管我们已在预防腐败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从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的创新,到预防腐败的重大政策、改革的纵深推进,再到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都迫切需要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来具体落实。
另一方面,早在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强调在打击腐败的同时,要综合运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来预防腐败。我国履行这一《公约》,需要相应的组织措施。
因而,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不仅是我们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也是我国反腐倡廉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加强预防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它标志着我们国家的反腐关口已经前移并开始实施。
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有三项:其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其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其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然而,要履行好这三项主要职责,离不开一个最根本的前提。这就是对腐败问题和预防腐败问题都必须进行深入的系统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国家预防腐败局更重要和更基本的职能。
“新的时代呼唤新的理论,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腐败问题和预防腐败问题,只有充分把握它们在新形势下的特点和规律,只有紧密结合具体实际,才能确保我们的预防腐败决策和举措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才能有效推进各方面的工作。
有人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被定位在直属国务院的行政系列,既不够独立,也不具有执法权,而且还会受到现有的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牵制,因而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反腐倡廉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的确,与其他机构所具有的“硬权力”相比,国家预防腐败局所拥有的权力更倾向于一种“软权力”。但是,正是这个“软权力”,更有可能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起决定性作用。因为,国家预防腐败局针对的正是那些关系我们党、国家、民族、社会发展的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它的忠实履职,将使我们的事业在健康的轨道上不断前进,有力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上医治未病”。从根本上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核心职能就是治未病。治已病,治大病并不是它的职责所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政绩不在于查了多少案子,甚至让你一下子都感觉不到,或觉它的业绩平平。而当你分明感觉到腐败案件少了,各种腐败现象少了,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社会运行秩序越来越良性,那么,这就是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政绩,这才是作为治未病的“上医”应有的高明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国家预防腐败局寄予更多期待,致以更高敬意。
但应当看到,国家预防腐败局是针对腐败来的,而预防腐败则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理应对各个领域的制度设计、改革决策等进行预防腐败的早期干预。那么,它会不会在实践中遭遇阻力、它有多大的权力去行使否决权、建议权?另一方面,腐败和预防腐败问题,作为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还有太多的攻坚克难的任务在前方等待,国家预防腐败局可谓任重而道远。
国家预防腐败局这个“上医”不好当。但只要能称职,就是国家和人民之幸。
文章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