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调整反腐败工作思路,要求各级党委要负主体责任,纪委要承担监督责任。强调分清“两个责任”,就是要使各级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贯穿到党的各项工作中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切实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实效;就是要使各级纪委把工作重心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切实解决职能泛化、发散有余、聚焦不足的问题,真正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督促作风建设,严查腐败问题。
然而,在现实中,个别地方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至今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只要一提党风廉政建设,就一律派给纪委去办,讲廉政党课要纪委准备讲稿,向上级报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要纪委起草,执行厉行节约规定要纪委去组织实施……凡此种种,说白了,就是党委主体责任由纪委代行,自己只挂个名。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抓谁抓?各级党委只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才能自己带头、以上率下,调动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协同搞好反腐倡廉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本单位、本辖区风清气正。
根据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各级纪委的工作,虽然减少了对经济建设领域的常规检查,从许多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中退出,将不属于纪委职责范围的工作 交还给主责部门,但要突出主业、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办案力度、遏制腐败蔓延,无论是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要求,都绝不会低于以前。各级纪委固然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工作的职责,固然在上级纪委领导的同时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但绝不能以此为依据和借口,把应由党委去干的工作、落实的任务转嫁给纪委。
将主体责任“让渡”给别人,说轻了是认识模糊问题,是没有政治意识、担当意识的表现。说重了,是一种具体的官僚主义,是一种失职行为。存在此种现象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应该明辨是非,切思切忌,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担负起来,落到实处,为党的反腐倡廉大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