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反贪之剑明亮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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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通常简称为“反贪局”,其工作职能一目了然且名声在外,甚至有群众认为反贪局的“名气”超过了检察院,这体现了群众对反腐败的强烈关切,也说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有较高社会认知度。2008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21.86万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2万人。这触目惊心数字的背后,是全国反贪干警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结果。

然而,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责的反贪局也同样面临如何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考验。比如,2010年3月,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局原局长穆新成因受贿159.7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3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到了另外一组数字,全国检察机关去年共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175人,其中不乏奋战在反贪岗位上的检察人员。由此可见,保持反贪之剑明亮锐利,是道现实而严肃的命题。

综合分析反贪干警腐败行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利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接受请托人宴请和贿赂,为涉案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违规违法办人情案、关系案等。二是利用职位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在案发单位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单位帮助亲友承揽工程、处理经济纠纷、疏通关系、提供帮助等。三是从涉案罪名上看,绝大多数都是受贿,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且基本都是单独收受贿赂,鲜见窝案串案。

反贪干警走上腐败道路,与其他腐败分子相比,有着一些共性的原因,如理想信念缺失、权力缺乏监督、放松日常学习教育、道德沦丧,等等,同时也具有一些个性化的原因:一是工作性质原因,反贪干警长期接触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对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法、特点、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侦查机关的办案方法了如指掌,自己涉案必然“轻车熟路”,提前想好“出路”,反侦查能力强,查办难度大。二是反贪办案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尊重甚至畏惧心理,大多公务人员都对反贪干警高看一眼,这就给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创造了便利条件。三是反贪部门查处的嫌疑人有一定的身份、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一旦涉案,其家人朋友多会动用各种社会力量,倾其所能,上下“活动”,对反贪干警反复“攻坚”,金钱、权力、美色等诱惑不一而足,而在这些不奏效的情况下,还会有人对反贪干警以本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反贪干警秉公执法、洁身自好面临许多现实困难。四是办案过程中,反贪干警需要接触案发企事业单位和案件相关人员调查取证,部分人出于目的性和功利性会极力结交办案人员,通过宴请、馈赠、安排旅游等方式,千方百计寻找行贿突破点,较易发展成行受贿案件;而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案件查办没有按照相关人期待的方向发展,这些人也往往会成为反贪干警违纪违法的举报人。

反贪干警涉贪,这样一个强烈刺激人们神经的话题,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系列疑问:反贪局的权力是否过大?谁来监督反贪局?

实际上,从权力构架来说,反贪局的权力并非一般群众想象中那么不受控制。反贪局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对内接受检察长的领导,办案流程上受到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审判部门的监督和制约,检察院的其他内设机构如反渎局、监所检察处等同样行使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此外,反贪局还要接受人大、纪委、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重重监督和制约之下,仍有一部分反贪干警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走上腐败道路,给检察院的声誉带来巨大损害,甚至让部分群众对反腐败前途丧失信心。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执法”。严格落实好各种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反贪部门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保持反贪之剑明亮锐利,是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监督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是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透明度。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无论是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还是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都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程序公开提出更高要求。只有程序公开,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违法违规办案、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谋取私利。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以全面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是各级检察院的重要任务。

二是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自身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建立了一系列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如人民监督员制度、职务犯罪案件“双报备、双报批”制度、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在坚持这些机制作用发挥的同时,一些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在内部设立法制组,通过对重点环节的内部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办案的廉政风险。如对拟进行初查的线索和初查的方式进行审查,防止利用公权力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初查不立案的线索进行审查,防止因利益驱动帮助相关人员逃避法律追究;对款物的冻结、扣押、解冻、发还进行监督,防止谋取私利。

三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反贪干警的监督管理。虽然同在检察官序列,但反贪部门行使的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的是公诉权和批捕权,权力性质的差异,使得反贪干警有更多时间在调查取证中与案发单位和案件当事人有直接深入的接触。这一工作特点决定了对反贪干警的监督应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如定期听取案件调查进度、规范调查取证行为、杜绝单人取证、对案发单位进行回访、公布监督电话,对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干警及时进行教育,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等。

四是规范反贪干警与涉案当事人的交往。要求反贪干警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以及《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的要求,守住做人、处事、办案、用权、交友的底线,纯洁生活圈、交友圈,在对外交往中要慎言慎行,不要动辄夸耀自己手中的权力。在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出现在侦查阶段的背景下,更要注意与辩护人的交往,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严格禁止私自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避免出现以律师为“中介”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是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支持保护。随着职务犯罪活动隐蔽性、复杂性、对抗性、智能化的增强,反贪侦查活动面临的困难日渐增多,还要面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人情、关系、利诱,甚至是威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面对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出庭等各种新形势、新要求,反贪干警面临着更高的挑战。各级检察院应在人员培训、技术装备、排除干扰等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给予更多支持,对侦查人员面临的困难和压力给予及时的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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