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基层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一些非党村民被选进村委班子,但是由于对非党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导致即便在“八项规定”明确要求和反腐高压之下,仍有部分非党村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损害群众利益的贪腐问题时有发生。
确实,行政监察机关管理的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而村干部不是政府任命人员,自然也就不在监察部门的监管之内。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非党干部没有约束力,即使其有违纪行为,也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监管上存在一定的“盲区”,是近年来非党员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比较突出的重要原因。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也不在少数。更严重的是,监管漏洞引发的“苍蝇式”贪腐,成为了基层腐败的典型。
诚然,村级行政单位是群众自治组织,村干部由民选产生,且非党干部占一定的比例。也可以说,村干部是代表群众行使村民自治权的群众。但是,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村干部手中掌握着管村治村的权力,是村民的“当家人”,同样具有管理、服务群众的职能,不管是否身为党员,不管手中权力大小,当然要和千千万万党员干部一样,肩负起责任和担当,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在纪律和规矩面前,没有所谓的编制身份的限制和不同,所有人民公仆代表的都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的整体形象,一旦触犯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所以,对农村干部特别是非党干部的监管,必须充分发挥问责作用,将问责不断向基层延伸。针对村“两委”干部“慵懒散奢贪”行为提出问责规定,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可对其辖区村干部启动问责制。将农村“两委”干部在村务活动中,不认真执行“四议两公开”;不思进取、无所作为;消极懈怠、办事拖沓;作风涣散、纪律松弛;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吃拿卡要、为政不廉等造成不良影响、重大损失的行为或表现列入问责范畴,通过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书面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提请罢免等7种问责方式,监管约束非党村干部,促进基层干部廉洁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