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问制”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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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政治领域的责任体系,突出责任在政治文化中的核心地位,使责任追究制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显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指出了“责权相符”在现代政府治理模式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保障和条件。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党和人民给予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职务越高,责任越大,人民赋予我们权力就理应该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就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否则就无法给受害者和广大人民一个交待,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成了一句空话,权、责、监督三者结合构成了责任政治的基本条件,也就进一步促使责问制完全进入我国政治生活当中。

   一、全面把握责问制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责问制从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责问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暗示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责问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责问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责问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须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一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责问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实行责问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庸,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如果实行责问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及时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直接的责任。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该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二、正确认清责问制在逐步完善中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等国家领导人的直接推动下,有关负责干部被问责的新闻公布于众。比如非典期间因工作失职,卫生部长、北京市市长被相继免职,以及吉林市火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和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等都是因失职、渎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追究了责任,给予了相应处分。这种以追究责任实行责问制的形成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充分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从中央到地方,这种以责问制为主要内容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具有明显的发展趋势。

   一是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以前,某地发生事故和案件后,责任追究往往以权力问责方式进行,追究责任的依据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进行,随意性比较大,追究直接负责任的多,追究领导层间接责任的少,对一把手追究责任的就更少,不少人充当了替罪羊。作为逐步完善的问责制,追究责任更多的是要依据事实和政策规定来进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在工作中问责制是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并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和健全。

   二是问责方式由“有责”官员向“无为”官员发展。问责制在新时期赋予了新的内容,就当前公布的实施责任追究的例子来看,除了在工作中因工作失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外,那些碌碌无为,饱食终日,无所作为的太平官同样也被罢官免职。据报载四川省成都市一党委书记被免职,免职的理由是:任党委书记三年来,“工作不在状态,不思进取,错过该镇发展的良好机遇”。强化追究“不作为”官员的职责,无疑是对那些混日子的“太平官”,对那些“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领导干部敲响一次警钟,也就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高的标准。

   三是责任追究从生产部门向权力部门推进。责任追究不仅仅是指煤矿等生产部门,而且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企事业单位等皆要问责。长沙市推出了《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就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行为实行责任问责。

   问责追究制的实施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严格遵循了“有权必有责”的制衡原则,进一步推动了重视民意,强化责任的官场规则。过去,出了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无人承担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只向上级做深刻的自我检查就可以顺利过关,随着社会的进步,舆论监督的加强,问责制的逐步实施,它将充分体现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人民,政府授权于官员,官员既对政府负责,更必须对人民负责,它必须进一步打破那种只对上不对下,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官场潜规则,事实证明,那种出了问题无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将会宣告结束。

   由于国家还未统一制定的问责法规,因此在有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是体系亟待完善。目前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政策法规,有中央出台的,也有是地方政府制订的。由于各地都是自行制订的,在规定问责的范围,问责的力度都尽不相同,没有统一的问责标准。

   二是实际操作有难处。如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在选拔提拔用人方面存在失察,由于当事人调离了工作岗位,往往对原有责任人难以问责,对现任责任人又不能问责。

   三是我国目前适用的问责制,仅仅是一种行政问责,还远不能达到政治问责的高度。问责制中往往是行政机关充当了问责主体。

   四是被问责官员的出路问题。一些被实行问责的官员退下来后,能否有重振雄风的机会。按理说,这些官员被重新重用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而只是在某一件事情上要负有责任。如果他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出色,成绩突出,应该还是提拔任用,担任领导职务。但是就目前舆论而言,认为被问责后就应销声匿迹,将不再被重用提拔,就这一点而言还存在一些误区。

   三、切实强化问责制在实践操作中的稳步推进

   1、强化问责力度

   在实行责任问责制中,要充分发挥问责对国家的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但是由于缺乏细致化的制度、程序与承担责任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很少启动。宪法虽然规定有罢免制度,但主要是对违法犯罪的官员才实行。目前实行问责的引咎辞职也多是由上级政府和党组织促进的,属于组织处理。而“罢免”和“撤职”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问责权的主要方式,却难以产生应有的监督效能。因此,在完善人大行使质询权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引咎辞职制,增强人大对政府问责的手段和力度。

   2、确定问责标准

   一是行政失范行为是否需要追究责任。问责制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机制,不能仅限于重大灾难或是伤亡事故才追究责任,更应该对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其他方面追究责任,因为实践证明,错误决策的危害较之安全事故更为深远。

   二是明确直接和间接责任人。领导问责不能只限于政府,也应适用党委系统。在正副职之间的问责,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如果集体的决策正确,某个委员执行错误,就可单问该委员的责。如果集体的决策本身是错误的,按照现在的规章就很难确定应该如何问责。在问责上要直接说明对什么事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三是对问责的领导应追究何种责任。引咎辞职是当前官员问责的主要形式。目前对引咎辞职要进行制度化的规范,避免产生新的误区。引咎辞职的适用对象应限于通过选举选拔上来的及其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者,对可以提请引咎辞职的官员要防止一些重大恶性事故的责任人,以引咎辞职作保护伞,逃避责任,规避法律的制裁,因此要健全引咎辞职的批准制度,杜绝由于责任划分不清而造成不当辞职,确保引咎辞职的合理性。通过引咎辞职的建立,要进一步提高执政党的威信,从心理上警醒领导干部对权力的合理使用,把“责任重于泰山”这句话落到实处,真正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

   问责制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将有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自律和责任意识,问责制的推行必将促使广大领导干部心中处处有百姓,时时有责任,使其真正恪尽其职,弹竭其力,更好地扎实为人民服务。

 

文章来源:(湖南省纪委调研法规室、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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