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腐败的成因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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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国的腐败案件中窝案串案增多,一挖就是一窝,一扫就是一片,被人们称之为“集体腐败、或团体腐败,组织腐败”。所谓集体腐败,是指整个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务人员,以单位或集体名义,用本单位、本系统的权力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它有三个特点:一是腐败人数多。腐败行为的主体,不是单个人,而是一个集体,往往是在一定组织的权力参与下完成;二是危害大,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大,不是一般的“蛀虫”,可称得上“蛀虎”或“蛀牛”;三是牵涉面积大,案情复杂,查处困难。

  一、集体腐败的种种表现

  1、集体贪污。即以集体名义侵吞、盗取、截留国家财产,作为集体挥霍浪费的账外经费,或者私分给个人。集体私分公有财产有两种情形:一是有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财产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二是部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库的罚物,以单位或集体名义私分给个人。集体私分公款公物是典型的集体腐败行为,并有集体贪污的性质。最近出现了一种新的腐败形式——代币券(卡),为购买者提供了“洗钱”的途径。有些单位、部门或者乱收费获得非法收入,或者截流创收私设小金库。这些非法收入在公开账目上无法支出,采用代币购物券(卡)变相分配,就可以绕开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按照制度不能公然发放的奖金以代币券(卡)的方式发放,而购买代币券(卡)的支出以其他名义从财务名正言顺地支出。同时购买代币券(卡)的款项能够悄然地纳入经营成本,什么奖金税、所得税也就能够悄悄地“避”掉,达到避税的目的。

  2、集体索贿、受贿、行贿。即以集体名义收受和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行贿。集体索贿如某税务机关以减免税收为代价,向企业索取经费、住房、小轿车等,集体行贿是以集体名义向主管部门赠送钱、财、物,如股票、保险、房子、汽车、礼金、礼券、礼卡等,不仅有购物券(卡),更有名目繁多的各类券、卡,如桑拿券、娱乐券、餐饮券、住宿券,高尔夫球券、保龄球券及各类会员卡等等。一些权重部门、权重人员收受的各类“卡”、“券”的价值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元。有关报道也颇能说明问题。浙江省东阳、上虞等地已有购买代币券(卡)的部门和乡镇领导受到查处,一个负主要责任的乡镇书记还受到党纪处分。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机关在禁令后分别收到上交的礼金、礼券、礼卡价值均在20多万元,而县级市的萧山市更是达30万元。从这些事例和数据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集体行受贿又出现了新花样,并且更加隐蔽。

  3、集体走私。这也是近年来发案率比较高、实际活动比较频繁的一种腐败活动,集体走私和一般走私不同点在于它有权力机关的参与,腐败分子为了保护自己而结成了关系网。“湛江烂透了,走私分子已经指挥了我们的党政军”,这是朱镕基总理在听取中纪委对湛江特大走私案情汇报时作出的评价。在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二批涉案人员被查处后,有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中共原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厦门市原副市长、共青团福建省委原书记等高级领导干部。党、政、军、警、金融等数百名官员落水,令人触目惊心。

  二、集体腐败的原因分析

  1、集体腐败的经济分析。集体腐败,用寻租理论来解释,就是在寻租社会中,那些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达成一种协议,一方用政治权力换取金钱,一方用金钱换取政治权力,这是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为的异化表现。在传统经济学里,租金往往专指地租,但是到了近代,租金已泛指各种生产要素的租金,从行政学角度来看,租金泛指在政府干预中,由于行政管理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来源于生产要素的需求增加而产生的价差。一切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对于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来说,巨额租金是一种潜在的利润。为了获取租金,他们利用权钱交易,腐化公职人员,使公职人员在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将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放弃公共权力运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租金越多,寻租的人就越多,腐败必然越来越严重。

  2、集体腐败的制度分析。江泽民同志一次听了法制讲座后曾经指出,实践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趁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社会转型,制度漏洞,客观上为集体腐败造成了可乘之机。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集体腐败的类型都同特定的制度安排及其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腐败是公职人员及其工作单位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3、集体腐败的心理分析。集体腐败的发起者或主要责任人往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大家的利益,不是为了自己一个人的利益;而其他人认为自己不是主谋,只是得些利益,于是相互推诿责任。一位西方学者说过:“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者集团的利益。”集体腐败主要有,一是法不制众心理。法不制众是自古流传的一句俗话,意即法不制裁多数人,所以这便成了某些腐败分子在心理上的一种庇护伞。在他们看来,你腐败,他腐败,我也腐败,大家都腐败,也就无所谓腐败了。由于集体腐败客观上行为主体分散,产生的后果对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小,于是集体腐败的行为主体产生一种对后果惩治的法不责众的思想,因而知法犯法,腐败猖獗。二是责任共担心理。在集体腐败行为中,客观上由于责任主体分散,所有行为个体都不程度地负有责任,相对于个体腐败行为,它的压力和风险是有限的。由于形成了利益风险共同体,因此大家认为,责任共担,使集体腐败主体对自己行为持无所谓态度。有的领导为小团体牟取暴利,不惜违法乱纪,认为集体分担责任,风险不大,于是就将个人意志转化为集体意志,由此形成集体腐败。

  4、集体腐败的动机分析。目前,公共权力决策与其服务对象的经济差距,诱发了集体腐败的内在动机。改革开放后,国家为搞活经济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使一部分人富了起来。一些先富起来的人,生活奢侈,铺张浪费,使一些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部门的人难免失落,心理失衡。因此为给自己谋取私利,有些集团借集体名义,借能够为集体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的名义,规避法纪,钻管理不规范的空子,向实权部门公款行贿、请客送礼,并提供一系列方便,形成比较稳定的行贿受贿“关系户”。如提供公费旅游、出国、私帐公报、公车私用等。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集体外部有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利益主体如个体户、企业主、承包人,看重某些管理部门的实权,如人事权、审批权、执法权、监管权等,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下水,腐蚀他们。而实权部门成员,为了躲避责任,实行利益均沾。他们违反国家法规和职业道德,形成“腐败风险共同体”。

  三、集体腐败的防治

  集体腐败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腐败预防的艰难性。腐败重在预防,这样可以减少反腐成本。腐败的预防需要种种措施和手段,包括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并使之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才能达到防腐目的。

  1、法律预防。要建立法律预防机制,就要从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各个层次,从刑法、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各个方面,制定法律预防手段。依法启动“单位犯罪”程序,追究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法律武器对集体腐败行为具有相当大的震慑力。

  2、机制预防。反腐败不能治标不治本。每一种类型腐败的兴起都同特定的机制安排及其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找到诱发腐败的机制原因,才能达到治本的效果。要通过实行惩罚腐败制度、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与薪金制度相结合的公积金制度,官员引咎辞职等制度,建立严密的监控权力网络,对腐败分子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党的十五大正式确认了实行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反腐新战略。从1997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在实行制度创新、加大反腐败治本力度方面相继出台了许多重大措施。这其中包括: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脱钩;公、检、法、工商四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抓紧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试行或推行政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等。这些措施的推行对于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学者何增科认为,在转型期的中国,反腐败制度创新应该同时在这两个层次进行。中央政府在推进体制改革、优化制度结构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各个行业和部门以及公职人员所在的各个工作单位在改进和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加强内部管理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后一个方面目前仍然属于薄弱环节。反腐败机关在反腐败制度创新方面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反腐败机关在查办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逐渐发现各种形式腐败发生发展的规律,找到每一种类型腐败滋长蔓延的制度上的“源头”,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制度创新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加以实施。

  3、道德预防。要建立道德表预防机制,首先要形成浓厚的反腐倡廉道德氛围,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培养和提高全体公务人员乃至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公共权力主体不想贪的局面。

  4、社会预防。社会预防就是要发动全社会公民,对集体腐败行为进行谴责和举报,即建立一个全面的社会监督机制,对公共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形成腐败分子不敢贪的局面。在具体实施中,可通过新闻媒体实行舆论监督;通过举报、信访、批评、建议,实行公民监督,通过行使团体使命而进行工青妇和政协民主监督。只有形成全社会的监督网络体系,集体腐败的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文章来源:(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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