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不应设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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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某地日前出台规定:凡要对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的涉企检查主体,必须在实施检查前5个工作日申报,经核准后才可以进行检查;且检查活动必须安排在每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不可否认,一些行政部门的滥检查、乱检查行为,的确干扰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并且滋生了权力寻租的腐败空间,但如果因此对政府监管行为不恰当地设置种种门槛,恐怕将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在市场经济时代,政府的角色是“市场守夜人”,必须担当起健全法治规则、监管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安全等职责。从近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看,政府监管不力是造成这些悲剧的重要原因。以近期已废除的产品免检制度为例,当初设立该制度初衷就是为了“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但事与愿违,“免检”制度客观上助长了公权力的不作为,导致“毒奶粉”悲剧的发生。 
    政府监管的意义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效,而经常性、动态性、隐蔽性等等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元素。对行政部门涉企检查设置审批关卡,使监管企业的权力形成事实上的高度集中,是否可能助长更加集中的权力寻租现象?
  行政部门行使检查企业的监管职能,都有相应法律、法规为依据,低位级的“红头文件”否定高位级法律法规的制度原意,对行政部门的监管行为设立“申报”关卡,从法理上来讲也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对于滥检查、乱检查现象及其危害,也应当抱以足够的警惕。不过,要遏制这类现象,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相应的规范。比如,对执法行为提出更严格的履职要求,设计更合理的程序性规定;再比如,通过立法手段建立起公权滥用失范的事后追究机制,如果企业认为监管不合法,或因监管不当对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渠道主张权益,并要求赔偿,等等。 
    总之,对政府监管不恰当地设置门槛,既有负效应之忧,又有违法之嫌,还是慎重为好!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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