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贪官落马教训 推进反腐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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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但深刻阐述了执政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坚强决心,而且还进一步重申了胡锦涛同志去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中对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即“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三个更加”就是我国今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需要客观理性地把握。

  如何理解“治本”中的“本”

  “更加注重治本”,是针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时有所侧重而言的。反腐如同治病,找准病根后方可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同理,在反腐败问题上,“治本”中的“本”似乎可以作两种理解:腐败之本(源、根)和治理之本。毋庸讳言,多少年来虽然我们的反腐成就和反腐决心有目共睹,对腐败严重性的反思也很深刻,但对腐败之本和治理之本的认识似乎还显得肤浅。

  官员为什么腐败?甚至会“前腐后继”?我们可能过于看重贪官落网后痛哭流涕地向纪检部门、检察机关作的“深刻检讨”或面对媒体时追悔莫及的“反省忏悔”,以为这些人腐败确实是因为“放松了学习和世界观改造”,“权(钱)迷心窍”,“一时糊涂,关键时候没把握好自己”等,却很少或不太情愿从人性的弱点上、从权力的固有腐蚀性上,从现有的不太合理的机制、体制及制度上寻找腐败原因。在治理之本问题上,何为本、何为标?至今也并不十分清楚。近闻国家预防腐败局官方网站(有网友留言功能)开通不久,广大网民热烈响应,纷纷表达自己的反腐意愿和建议,由于访问量太大几次造成网站瘫痪。这件事使我们信心倍增,反腐败是全体人民共同关注的大事,不只是反腐败理论研究“课题组”或“智囊团”里的少数精英们能够献计献策,在何为本、如何治本等问题上,我们应当充分相信人民群众的智慧,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老百姓中间也会有真知灼见。

  重视惩罚的预防功能

  “更加注重预防”是“惩防并举”方针下处理惩治与预防关系时的正确选择。我们经常讲反腐败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着手,预防腐败属于控制或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事前阶段,它对于防患于未然、避免因腐败的实际发生而对各个方面造成严重后果,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如何预防腐败最值得深究。目前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如诫勉谈话、巡视制度、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检察机关联合各个相关部门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等,很多都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但遇到强势人物时也有失利的例子。有“上海第一秘”之称的秦裕2007年7月25日当选宝山区区长,8月24日“落马”,前后不到一个月,人称“一个月区长”。其实早在2005年下半年中纪委领导曾找陈良宇谈话,指出上海不少干部反映其秘书秦裕的问题,但陈良宇并未理会,依然对秦裕加以重用。

  实践中,我们往往忽视了惩罚其实也是一种预防,甚至是一种非常奏效的特殊预防。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对于有效预防腐败的积极意义,可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一方面,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严格依法制裁,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符,甚至达到“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的程度,是能够起到对腐败分子本人的特别预防作用和对其他人一般预防作用的。相反,目前腐败高发多发态势与我们对贪贿等职务犯罪轻刑化处置、缺乏腐败零容忍思维、对一些违纪违法事件置若罔闻等关系很大。职务犯罪缓刑率近年来居高不下。“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遗憾的是,古人的这种腐败零容忍思维现在对我们而言仍然只是一种奢望。难道腐败没有严重到威胁党的生死存亡的地步,我们就能容忍其存在?许多腐败都是从看起来很细小的事件里衍生出来的。媒体最近报道新加坡商人王泉成在福建省某县经营一座四星级酒店后,因其不懂“潜规则”,“不识相”,不让当地地税部门官员吃“霸王餐”,不愿交“糊涂税”,结果遭到地税部门的报复性执法,被迫关门离开。王泉成头脑里装的是新加坡的法治思想:吃饭掏钱天经地义,政府公职人员更应自律,“在新加坡,官员吃‘霸王餐’是要丢官的”。问题在于,在别人看来“是可忍、孰不可忍”的事,我们却好像一直熟视无睹、麻木不仁。

  发挥制度的保障性作用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突出了制度建设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保障性作用。教育的功能是劝导、教化和晓以利害,着眼于人内心的自省和良心发现;而监督也要通过制度形成可操作性的机制来实施。相比来说,最能起作用的还是比人心更客观、比监督更可靠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制度的合理设计、不断完善、普遍遵守及严格执行在反腐倡廉工作中举足轻重。

  首先,要从思想上自觉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强化依靠制度反腐的意识。“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依靠制度反腐是理性且符合法治精神的反腐思维,因为制度本身具有非同凡响的品格:缜密的规范属性、可预测的稳定特色、尊崇的权威地位、刚性的约束效力、普遍的适用范围、理智的迁怒功能、深邃的人性因素。经验证明,有无制度、不同的制度会塑造不同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模式。不通过制度建设编织天罗地网,反腐败最终会陷入人治的窠臼。

  其次,要在填补制度漏洞、健全制度体系、甄别制度优劣、党纪国策法制化等方面下工夫。我国当前还缺乏或没有很好地执行一些在其他很多国家行之有效且相互配套的反腐机制,如金融实名制度、广义的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媒体舆论监督制度等。在制度建构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全面清理现有制度。由于制度本身是“人性恶”的产物,因此要本着防范“小人”、以挑剔的眼光、从针对人性弱点的思维出发,对形形色色的各种所谓制度进行认真筛选,坚决果断地淘汰一些不合时宜的东西。制度的有无、制度的优劣对反腐倡廉事业太重要了,没有人生来就是贪官,他们本身可能也是制度缺失或不良制度的牺牲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此外,要将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党纪国策及时转化为法律制度,从而取得君临天下、一体遵循的效果。如2007年5月30日中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的“八项禁令”,被“两高”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吸收,确立了十种新型受贿行为及其定性处理措施,就是这方面成功的例子。

  最后,要使贪官落网给制度创新提供镜鉴。诸多立竿见影的反腐制度源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是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借重古今中外反腐制度时,我们还应当不断总结自己的经验,反思自己的做法。不能总是在贪官落马后满足于显示惩治的决心,或寄希望于通过惩治以震慑、通过典型个案的警示教育以劝谕其他人,还要反问一下:我们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反腐机制,众多贪官的落马是否推进了各方面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就是说,我们也要从贪官们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中寻找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变革的契机。

  (作者为湖北行政学院政法系教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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