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改革两种思路--兼评河南省淮阳县“小检委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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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议事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199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委会工作改革列为六项检察改革的措施之一后,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开始了检委会工作改革的实践。

  在检委会工作改革的实践中,大致存在两种改革思路,一种是针对现有检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各地也进行了相应尝试,例如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检委会成员组成;规范检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和范围;改进检委会听取汇报的方式和发言方式等等,直接从解决现存问题入手来提高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这种思路的好处显而易见,目的明确,方法直接,然而正因为直接和明确,其阻力也异常之大。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检委会的职能定位不清晰紧密相关。根据1980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委会除了讨论有关检察业务方面的内容之外,还有贯彻政策决议、检查总结检察工作等颇具行政色彩的事项,实践中甚至还要处理一些与检察业务毫不相关的院务事宜。这种综合性职能决定了检察委员会的人员必然不仅限于业务骨干,还需有其他职能部门人员,而且其职务还不能太低。所以,检委会成员除了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以及部分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外,许多长期不办案、不熟悉检察业务的综合部门领导也理所当然地位居其间,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决策,直接导致检委会议事质量不高,成为体现资历和待遇的行政化部门。这种状态的彻底改变需要有公开的官方文件对检委会的性质做倾向于业务讨论和指导方面的明确定位,但这本身还在争议之中。同时,由于涉及待遇和观念问题,让一些业务水平不高的现有检委会成员退出检委会也殊非易事。凡此种种,都足以使彻底改革检委会的努力陷入困境或者沦为表面文章。

  另一种改革思路较前一思路的理想化相比更为现实,是在充分考虑阻力的情况下进行另辟蹊径的尝试,回避对检委会职能的定位之争,回避检委会编制上的针锋相对,而在检委会办事机构上做文章,将检委会办事机构改造成检委会的智囊,从而迅速实现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提高。河南省淮阳县检察院的“小检委会”改革尝试就是这种现实思路的典型代表。

  所谓“小检委会”是指从业务部门中通过严格考试选拔出5至7名业务骨干形成的一个兼职性机构,受检委会办事机构的领导,向其负责。其职责是专门对拟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进行专案分析讨论,最终形成一种意见向检委会提出,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服务。小检委会研究案件的来源为拟提交检委会的案件。案件在提交检委会之前,首先要在政研室主任的主持下召开小检委会,对案件进行专案研讨。每位小检委会委员在召开小检委会之前都要逐人阅卷,发现疑难问题还会向其他司法人员或法学专家进行请教和小范围研讨。小检委会讨论时,每人依次发表意见,并各自形成书面意见备案,集体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一种意见后,附详细理由,一并提交检委会,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从“小检委会”的实施效果来看,其优点显而易见。首先,它缓解了检委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的弊病,迅速提高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通过推进和扩张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功能,将检办由一个单纯的办事机构打造成检委会之外的高级智囊机构。其次,它为检察院内部的青年业务骨干提供了锻炼能力和发挥才干的理想平台。通过考试选拔出的业务骨干均年富力强,在获得荣誉感的同时,也被赋予了压力和责任。他们通过在小检委会中思考、处理疑难复杂案件锻炼了能力,提升了业务素质,为今后担当重任、进一步发挥才干奠定了基础,也为检察院的人才储备积蓄了能量。第三,它最大限度地节省了改革成本。所有选拔出的业务骨干都不需要进行部门人事变动,仅仅是兼职充当小检委会委员,从而在不增加人员、不增设部门、不增加正式编制的前提下实现了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当然,在制度层面上“小检委会”也存在某些有待改进的问题。首先,通过考试选拔可能会使受过专门考试训练的年轻毕业大学生脱颖而出,一些实务经验丰富却不善考试的检察官则可能落选。其次,以小检委会个人意见与院检委会的最终意见相一致的数量作为奖惩考评的标准,可能会使小检委会成员因担心考评而不敢发表不同意见。当然,这两个问题并未危及改革的本质,都可以通过优化实施规则得到根本解决。

  从本质上看,小检委会改革体现的是检察院内部对专业性检察业务研讨机构的迫切需求,而检委会由于职能定位的不清晰恰恰难以满足这种专业化的需求。其实,如果目前检察院内部的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和党组会能根据归口不同进行明确的职能划分,并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就足以解决检察业务之外的其他综合性事务。比如,党组会主要处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的领导方面的具体事宜,主要由院领导和党委委员参加。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可以多吸收综合部门的领导参加,主要处理检察院内部的综合行政事务。对检委会也不一定非要有凌驾于其他会议之上的特殊定位,而应当将其定位为纯粹的检察业务决策、指导性的专门机构,与其他会议相并列。这样也就容易破除一些人将进入检委会视为特殊待遇、身份、地位的固有观念,为检委会组成的专业化扫清障碍。

  无论检委会今后的发展方向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检察院内部必须有机构能够承担检察业务研讨和决策职能,而且必须固定、高效、专业性强,否则业务问题的决策质量将难以提高。如果对检委会制度动大手术的条件还不成熟,那么小检委会之类另辟蹊径的改革思路就不失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相对合理”选择。

  另一种更为现实的改革思路是,回避对检委会职能的定位之争,回避检委会编制上的针锋相对,而在检委会办事机构上做文章,将检委会办事机构改造成检委会的智囊,从而迅速实现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提高。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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