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某市将政绩成本过高纳入领导干部“问责”的项目之一。这种做法,值得称道。
领导干部为一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百姓生活富裕,多出政绩,多做贡献,是履行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政绩也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看出政绩创造者思想政治素质的高下。可是,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在如何创造政绩的认识方面发生了偏差。一种情况是弄虚作假,大搞“形象工程”,“创造”没有实际意义的虚假政绩,糊弄群众,欺骗组织,企图引起上级领导的注意。另一种情况是不计成本,不顾经济承受力搞高投入,不惜牺牲环境,靠“吃子孙饭”来“创造”政绩,成为“负政绩”,群众并不能从中得到实惠。
显然,这与我们多年来沿袭下来的干部评价标准有关系,即在干部政绩考核中,没有成本意识和成本指标,对干部政绩的评价一般不计行政活动的成本,主要是看行政活动的结果和效果。至于这些结果和效果的形成有多大投入,投入与产出的比例是多少,则注意不够。
以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效果,在最短的时间得到最大的收获,是我们评价各项工作的一个科学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政绩是领导干部行政行为形成的公共产品。
既然是“产品”,就应有一个成本和产出比例的问题。成本过高的产出是低效的,成本与产出相等或低于产出是无效的。我们评价一名领导干部的政绩,既要看政绩量的高低和大小,又要看为此付出的投入和代价。如上述某市那样,在官员政绩考核评价标准中,加入“政绩成本分析”,对成本过高的政绩进行“问责”。这就给干部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政绩要有成本意识。成本过高,或成本高于政绩,不但不受欢迎,还要受到责任追究。此举的导向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文章来源: (中国廉政报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