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从今年10月1日起,湖南省将打破文件“终身制”,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只有5年,标注了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文件自动失效。笔者深为此举叫好。
在我国,政府规范性文件数量很多,其涉及面也很宽泛。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许多不合时宜、自相矛盾、早该退出历史舞台的“古董文件”,仍在发生效力,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形象。如据媒体报道,某地运输部门在发生车祸后,拿出以前“文革”时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几十年前赔偿粮票的标准来搪塞受害者家属。在这种情况下,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及时废除已不适合时代与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之及时退出历史舞台,显得十分必要。
为政府规范性文件设有效期,还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是由各级政府部门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事由和特定的人群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比,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短期性的特点,即当其所调整的特定事项、事由发生变化或任务完成时,它也就应该完成使命。设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有利于形成一个动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淘汰机制,通过一种自动失效的方式促使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更新,从而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这也符合政府规范性文件本身性质的要求。
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政府规范性文件过了5年就自然失效,暂行、试行的文件过了2年就作废,从而杜绝了一些早已过时的“老古董文件”继续存在并生效的可能。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原来繁杂的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转变成了轻松的长效清理模式,节省了大量的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对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