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惩防并举监督体系的认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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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这是中、省纪委依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党的建设面临的世情、国情和党情作出的新判断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贯穿《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一条重要的执纪监督原则。我省近年倡导和大力推进的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实际上是这些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继续全面推进警示训诫防线的建设,既是构建惩防并举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加强、改进机关党建工作和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

  一、从党内条规层面看,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构建惩防并举的监督体系,势在必行

  《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作为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身设的重要举措,第一次构架了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和纪律保障,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和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民主建设、民主监督、民主治腐为主线,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为重点,以权力制衡为核心,以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为顺序,以落实十项制度为机制保障,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党纪处分条例》以对党员干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和警示、预防、训诫、惩处为主线,以明确规范什么是党的纪律、违犯党纪的量纪执纪标准为核心,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财经工作纪律,以及党员执行公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民权利、规范职务行为纪律为顺序,以慎重恰当的党纪处分为机制保障,构建了遵纪守法的纪律防线。综观两个《条例》,贯穿其始终的一大亮点,就是教育作先导、制度为核心、监督作保证的惩防并举、突出预防的监督体系建设。而省委、省纪委提出的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恰恰是构建介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又一道防线,是实实在在的事前和事中监督。

  首先,从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看,《条例》总则明确规定了七条。从遵守党的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到工作部署;从遵守宪法、法律到依法行政;从执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到执行干部选任政策;从密切联系群众、执政为民到廉洁自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一个涉及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互为因果、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则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把工作的基点放在溶教育、制度、监督为一体之上,既符合当前党内监督的实际,又突出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着力点。

  其次,从履行监督职责看,无论是各级党委及委员、各级纪委及委员以及全体党员、各级党代会的代表,在履行监督职责和接受监督两个方面,都要无一例外地要从教育入手,用制度去规范,靠监督去落实自律与他律。这样一种监督模式的确立,正好反映了党自身建设的两大情况:一方面,党组织和党员的多数、绝大数是勤廉奉公的,是可以信赖的;另一方面,在少数或极少数的地方、部门和党员身上,腐败问题仍很严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党员干部队伍的现实状况,要求我们一手抓教育和制度,一手抓惩处和监督,而通过警示训诫方式,找到了最佳的结合点。

  再次,从监督制度设计和机制安排看,作为党内法规和实践操作层面的十项制度,集中体现了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恰恰是通过充满关爱的教育和细致入微的制度几个层面去实施、去防范的。假如一级党组织或一名党员干部,无视党内监督,不接受组织和人民的教育,漠视党内监督制度,让小错铸成大错,以至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甚至造成严重失职渎职和恶劣影响的,则自然要受到党纪十个方面的惩处,这同样也是一种付出极高代价的严格的教育和严厉的监督,也是惩防并举监督体系当中的应有之义。这就启示我们,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而我省在警示训诫防线建设中,正在建立健全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训诫纠错等机制,比较入情入理地体现了依靠制度、机制构建惩防并举监督体系的思路和途径。

  由此可见,从团结、教育、关心、爱护党员和干部的愿望出发,通过富有成效的教育,健全完善各项警示、提醒、训诫、纠错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相配套的制度、机制、办法,进而达到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的宏伟目标的目的,这既是以往党内监督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也是我省贯彻两个《条例》精神,在党内监督和防腐治本体系上的一项创举。对此,我们应该增强信心,努力在实践探索中去深化和规范这一监督体系。

  二、从机关党建和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出发,积极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和惩防并举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党纪监督工作水平

  近年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们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两个《条例》的学习贯彻,认真总结分析了2000年以来省直纪工委办信、办案的情况,由此引出两方面规律性的认识:

  一是信访举报受理和办理,必须与引导教育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规范从政行为相结合,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信访源的产生,提高办信的综合效果。例如,2000年以来,我委共受理信访举报389件次,从反映问题情况看,第一类的是经济问题328件,占84.3%;第二类是侵犯权利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管理秩序方面,计34件,占8.7%;第三类是组织人事方面20件,占5.1%。从涉及干部的职级看,地厅级干部44件,占11%;县处级干部325件,占83.5%;科以下干部19件,占4.8%。从办信方式看,自办74件,占19%;发函督办181件,占46.5%;上门督办包括上下联办116件,占46.5%;发整改通知18份,占督办要结件24.3%;通过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解决的12件,占督办要结件的16.2%。从办信与办案的联系看,通过办信从中筛选案件线索19件,仅占4.8%。实践证明,多数信访举报反映的是党性原则、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素质、品德方面的问题,是完全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和工作整改、制度管理的完善落实去解决。这就印证了建立警示训诫防线的客观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

  二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与教育、制度、监督工作有机结合,才能有助于纪检机关全面履行职责。2000—2003年,我委共初核案件43件,转立案27件,占62.7%,这说明还有近38%的初核案件需要通过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等其它手段去解决。又如,近三年我委正式立案案件31件,涉及县处级干部27人,占87%;移交司法机关12人,占38.7%。这说明有60%左右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是由纪工委商所在部门党组织妥善处理的。而这一环节,为各级党组织、纪检机构实施多种形式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源头上堵漏建制,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和便利的条件。当前,需要研究和引起正视的问题,是我们一些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纪检干部,在许多情况下,对此项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认真负责的研究梳理,未能主动自觉地采取相关措施,以至于在忙忙碌碌、紧紧张张的事务应对之中,淡化了办案的政治、经济、社会综合效应,忽视了教育、惩处、监督、保护职能职责的全面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也局限了纪检工作的视野,妨碍了党纪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延伸。因此,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提高依法依纪监督的能力,当务之急就是要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加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警示训诫防线和党内监督体系的力度。

  一是积极健全预防即教育、防范机制。这方面,要依据近年形成的“大党建”、“大宣教”工作格局,着重从机制、制度保证上抓好多种教育的落实:

  (1)强化基础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理论武装工作,坚持不懈地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重点,进一步解决好世界观、权力观、发展观、利益观等基本问题和“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等现实问题,不断提高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领导工作水平。

  (2)强化党的宗旨教育。要结合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三大历史任务、三大现实考验和两大历史课题,深入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延安精神的教育,进一步解决好宗旨观、政绩观和人才观、群众观问题,不断增强为党分忧、为国竭力、为民尽责的自觉性、使命感,把立党为公的宗旨意识化为执政为民,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强化廉政勤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要以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内政治生活基本准则》、《党政领导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规党法为基本教材,深入进行廉洁从政教育;以宪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基本教材,深入进行依法行政教育,进一步解决好依法依纪实施监督和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两个层面的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和“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队伍。

  (4)强化正、反典型教育。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郑培民、汪洋湖、郭秀明和梁雨润、张建国、万立春这些优秀党员干部楷模的先进事迹,以激励人、塑造人。另一方面,要深刻剖析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李真和我省揭露出来的腐败分子违法违纪蜕变的轨迹,用反面教员给人以警示、催人以醒悟,进而做到一心一意干事创业,切切实实做到干事干净,做党风政风的忠诚卫士。

  二是积极改进“预警”即发现、预防机制。首先,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大力倡导和发展党内民主,广开言路,努力形成敢抓敢管和使人敢讲话、敢讲真话的氛围,敢于正视问题,敢于揭露矛盾,勇于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改变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和本位主义的状况。其次,各级党政组织尤其是省直机关应率先试行以下四项制度:(1)情况通报制度,即重大问题通报、评先创优通报、问题警示通报、季度性工作通报、社会性工作通报;(2)情况反映制度,即党员个人向组织思想汇报和情况反映、党内思想动态反映、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反映、党内作风方面的情况反映、党外人士和群众对党员、干部、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及社情民意方面的情况反映;(3)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即贯彻落实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的事项、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工作性问题,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和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相关问题等,以确保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批评建议权的落实,提高党务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4)党内正常组织生活制度。例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民主生活会和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述职述廉述学与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等。要通过领导班子内部双向监督和单位内部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以及正常的组织渠道、思想政治工作方式,解决大部分属于思想作风和一般性轻微违规的问题。第三,纪检机关和纪检组织要专司监督职责,畅通获取信息的渠道,及时反映民情民意,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力求把违规违纪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是努力强化“解决”即训诫、查纠机制。根据《党内监督条例》有关监督职责的规定,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是实施党内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党内监督过程中训诫、查纠即“解决”机制的构建,也只能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序进行。因此,“解决”机制的决策权在党委,执行权在各级纪委。首先,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把党内监督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之中,拿在手上,作为事关大局的“政治任务”来抓,带头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惩防并举、突出预防的方针,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委提出的“五个一”的要求,带头抓好两个《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实行“一岗双责”,重视、支持党组织、纪检组织和党员依法依纪实施监督,认真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其次,各级纪委要依照两个《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大胆履行监督职责,既要敢于查纠处理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积极治标;又要善于把警示、训诫、查纠、处理与教育、支持、保护、服务有机统一起来,积极从源头治腐入手,在完善和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上下功夫,综合运用教育的、组织的、行政的手段,不断拓展党内监督工作的路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凝聚更多力量,作出积极贡献。

   

文章来源:(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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