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陕西省商洛市纪委接到一封群众来信,反映某县县委副书记存在不廉问题。市纪委经组织调查核实后,根据问题的情节、性质以及该同志认错态度,决定对其进行训诫纠错。这位领导干部心悦诚服地说:“感谢纪委及时发现、纠正了我的错误,否则我很可能酿成大错,到那时就真的悔之晚矣!”
这是陕西省纪委在开展建立警示训诫防线中的一个缩影。仅今年上半年,该省受到警示训诫的党员干部就有2467名。
腐败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演变过程,许多腐败分子锒铛入狱后忏悔,“如果当初组织能及时敲响警钟,拉上一把,我就不至于滑向腐败的深渊了。”那么,如何建立一种制度,能够让那些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的党员干部尽早“悬崖勒马、迷途知返”,有效控制“苗头性腐败”呢?陕西省纪委建立和推行警示训诫制度就是一种大胆的尝试。
所谓“警示训诫”,就是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依据党纪规章,进行提醒、预警、挽救的制度。
目前该省已形成了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即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和党员干部训诫纠错制度,明确了实施警示训诫的内容、程序、方法、措施等,用制度规范工作。
今年4月,商洛市有群众反映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某,在接受下属请托,向上级争取资金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市纪委经初核,发现其确有违纪问题,但情节较轻,可免于纪律处分。于是要求该县纪委对李某进行“训诫纠错”,责成其限期改正错误,同时取消了李某的任用资格。像李某这样从纪律处分的边缘挽救过来的党员干部,该省上半年共计210人。
一年多的实践表明,该省推行警示训诫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果。一位受到警示训诫的领导干部说,实行警示训诫三项制度,立足于教育挽救大多数,把一般性不廉现象与严重的腐败行为区别开来,把腐败分子孤立在最小的范围内,更利于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赢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真心理解和支持。
(2004年9月29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