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陕西省西安市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上了“低保待遇”。近日该市政府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市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使该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延伸到了农村。
据了解,该市约有10万贫困人口,5万户贫困冢庭生活在温饱线以下。该市实施“农村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四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灾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长期困难;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是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还适当考虑到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而确定的,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的变化及时调整,现阶段城区每人每年为750元,郊区县每人每年为650元。
与“城市低保”一样,该市“农村低保”也实行差额补助,即按农村特困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具体的救助金额,差多少补多少。同时,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每年都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进行审核,及时调整农村低保对象范围。其中,在乡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家庭申请低保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列入家庭收入。
该市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核实后,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农村低保”人员情况将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出来的申请人,任何人都有权向村民委或相关部门反映其家庭收入情况,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驳回申请。
(2005年9月12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