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大公共投资项目需向监察机关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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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廉洁高效并顺利实施,陕西省西安市实行重大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向监察机关报告备案制度。凡每年被列入市政府的重大公共投资在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公共事业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区、县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在800万元以上,公共事业项目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应向监察机关备案报告。

该市规定,报告备案的内容为:项目概况、项目审批、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招标投标、重大工程量变更、资金管理使用及投资追加的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和决算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凡市属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向市监察局报告备案;各区县政府的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向区县监察局报告备案。今年需报告备案的在建项目,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告备案范围、内容并书面送达市、区县监察局。之后有上述报告的事项发生应随时报告。凡未按规定报告备案的,按照《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20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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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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