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准借换届之机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
由于党委集中换届,一批领导干部相继交流或提拔到新的工作岗位,突击购买超标配备小轿车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又有所抬头。对此,该省要求,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规定需要报废更新的,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后,方可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应尽量在现有车辆中调配工作用车,确实需要购新车的,必须严格执行配车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此外,该省还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备案制度和用车标准。市厅级主要负责人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向省纪委备案,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或核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入户手续。对顶风违纪的,除对违规违纪所购车辆予以收缴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批准购买和乘坐超标小轿车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2006年12月26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