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信息服务费,也不得将政府信息交由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变相收取有偿服务费。
该省规定,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综合档案馆、政府公报或者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电子屏幕、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也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是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2006年9月22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