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陕西省安康市近日出台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该规定包括: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不准利用职务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退耕还林等资金和实物,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用公款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等项内容,并要求将党员干部遵守“十不准”情况纳入本人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2006年8月2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