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有关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陕西省规定,县级财政部门须确保对农村中小学拨款及时、足额,不得截留、挪用。各地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各级分担资金不到位,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因工作失职导致资金损失浪费,或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省要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寄宿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寄宿生住宿费,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严禁向学生搭售地方教材及教辅资料。
(2006年5月25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