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农村低保标准“价随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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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近日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进行确定,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可按月发放。目前,该市13个区县用财力的1%安排农村低保金,市财政提高对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比例,对周至、户县、临潼、长安等区县由原来的50%提高到了70%,灞桥、阎良、高陵为50%,新城、碑林、莲湖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该市对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县乡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挤占和挪用。

据了解,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规范发放,西安市加强了对从事农村居民保障工作的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申报审查和发放程序。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或不按规定公布(公示)申报和发放情况的,将严肃查处。

 

(2008317)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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