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考核是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认真总结提高,构建起系统的、完善的、科学的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全面推进查办案件工作。
现状与问题
从全国情况来看,由于对查办案件考核工作存在不少认识上的差异,考核的重点和具体做法也千差万别,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
一是以数量为导向的考核。主要是向办案部门提出案件线索的初核率等主要指标,并以完成情况作为工作评价的依据。特点是目标任务明确,考核工作也简单易行。问题是为了完成目标任务,形成不少凑数案件。
二是以质量为导向的考核。主要提出办案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要求,逐项量化分值进行考核。特点是能够依纪依法依照程序规范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缺陷是考核工作弹性较大,考核结果准确性不高。
三是以大要案件为导向的考核。特点是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推动中心工作。缺陷是把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到查办大要案件方面,大量一般的违规违纪问题被忽视。
对策和建议
查办案件工作确实不同于经济工作,不能根据上年度办案数预设下年度的工作目标,也不能简单的以办案数字纵向的变化评判一个单位或办案人员的工作优劣,判断一个地方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但并不可据此简单的否定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工作。
无论何种考核体系,都应以考核查办案件的结果来评判查办案件的工作量,以考核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来评判依纪依法办案情况,以考核办案行为来评判安全文明办案情况。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考核的目的应以调动部门和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为主,使那些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调查处理,使那些敢于同腐败分子作斗争、勇于履行职责的人们得到组织的肯定和激励,使查办案件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和正规化运行的轨道。具体应以四个方面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为抓手:
考核案件线索的初核率。一是对一个地方、行业或系统总的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查看群众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媒体披露、网络举报以及上级批转、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是否初核。二是考核本级案件线索的初核率,查看对本级管理对象案件线索的处理情况。考核初核率不仅要看相关数字,还必须抽查初核卷,看反映事项是否澄清,处理建议是否落实,问题是否案结事了。从多年来的实践情况看,绝大多数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都是在初步核查的过程中揭露出来的。考核初核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引导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重视群众反映问题。
考核处分人数的比率。指被处分人数分别占监督对象总人数和相关纪检监察干部总人数的比率,就某个纪检监察组织来说,仍然应将总体情况与自办情况分别考核。考核处分人数的比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能综合反映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量的大小和办案人员贡献的大小,是衡量查办案件工作的硬指标。
考核案件质量。一看实体,即证据是否客观、确凿、充分,案卷要素是否齐全、规范、完整。二看程序,即办案过程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审批审理环节是否符合案件流程具体规定。三看治本,即案件暴露出的诱发因素是否整改,是否从体制机制入手对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指导面上进行集中治理。四看落实,即处分决定是否落实到位,案件线索是否相互移送,扣押款物是否处置,治本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等。考核案件质量的目的是引导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不断强化案件质量意识,千方百计将每一个案件都能办成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考核办案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自办案件力度,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指导下级办案,年度自办案件出现空白的市、县应向上级纪委说明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问题不枉不纵,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形成管用有效的监管机制,严肃查处依案谋私问题。考核办案责任的目的是引导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管理,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和监督,防止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以年度考核为抓手,全面、客观、公正的对管辖地方或行业纪检监察组织的办案实绩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比,褒奖先进添动力,问责后进加压力,鼓舞士气,激励斗志,坚定信心,确保查办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2011年7月22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