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陕西省咸阳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加大追究问责力度,查处了一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案件,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落实体系。截至目前,全市共追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人121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33人,组织处理93人。
明确责任。2014年4月,咸阳市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列出了落实主体责任清单。组织召开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会,举办落实主体责任专题培训班。市纪委先后4次对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级各部门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下发检查通报,督促整改落实。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以谈话方式对市直部门、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各级切实把主体责任抓在手上、落在实处。对发生腐败或作风问题的单位,市纪委向其党委(党组)书记发送主体责任整改通知书。去年以来,咸阳市纪委共向7家单位发出主体责任整改通知书,咸阳市、县两级纪委约谈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人员396人。
严肃追责。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渭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王卫因履职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兴平市出租车管理处纪委书记冯蓬勃作为分管领导,因履职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礼泉县司法局局长王大平,因对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疏于监管,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