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文,其中有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相关论述,现摘录如下。
推动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中央纪委委员,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认为,落实“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是各级纪委的分内之责。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郭永平说,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各级党委和纪委都要扛起政治担当,运用好、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规党纪严起来、立起来。
转变监督执纪的工作理念
“过去存在一种倾向、一种错误的政绩观,就是单纯认为纪委就是办案的,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以致形成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郭永平告诉记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检查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
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才是根本。郭永平说:“我们要‘既反腐败,更防腐败;既有霹雳手段,更有菩萨心肠’。所谓‘霹雳手段’,就是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除恶务尽;所谓‘菩萨心肠’,就是要体现人性关怀和教育关爱,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就能及时得到提醒、纠正,防患于未然。”
改进监督执纪的方式方法
“从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来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都有一个逐步演变、逐渐蜕变的过程。”郭永平表示,“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基于对从“小错”到“大错”、从轻微到严重、从违纪到违法这一从量变到质变规律的准确把握,通过批评教育以“勤浇树”、组织处理以“正歪树”、纪律处分以“治病树”、立案审查以“拔烂树”,形成了层层设防、步步拦截的四道堤坝。
郭永平认为,“四种形态”正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是监督执纪的精准化。这就要求必须不断改进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从严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