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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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政务处分。

减轻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政务处分。

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目的和作用

本条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既是对公职人员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帮助和挽救。

在处分实践中,历来鼓励违法行为人违法后主动交代或者通过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获得国家对自己的从宽处理。本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为违法行为人通过主动交代等行为改过从善、争取宽大处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具体规定

第一项规定的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情形。“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在有关机关初核前交代自己应受政务处分的问题,或者在有关机关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有关机关未掌握的问题。

第二项规定的是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情形。“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针对的是在有关机关核实、立案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的态度和配合调查的行为表现。“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既包括如实说明本人单独实施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如实说明在共同违法中参与实施的行为。

第三项规定的是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情形。该情形是指违法行为人虽已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能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对查处他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四项规定的是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情形。“有效避免”主要是指在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挽回损失”,主要是指违法的公职人员在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主要是指违法的公职人员在其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

第五项规定的是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情形。起“次要”作用,是相对于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公职人员而言的,通常是指公职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但在整个违法活动中起次要作用;起“辅助”作用,是指公职人员没有直接参与违法行为,但是为实施共同违法行为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

第六项规定的是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情形。“上交”指的是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在有关机关尚未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决定前,主动将自己认为是违法所得的财物交给有关机关。

第七项规定的是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公职人员违法情形复杂多样,本法不可能穷尽所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因此设置该兜底条款。理解和适用该兜底条款的原则是,这些情形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为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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