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法律后果,以及受到撤职处分的执行方法的规定。这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类公职人员相对应。
制定目的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对应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身份特点,明确政务处分的具体后果,进一步增强政务处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公职人员中最具有行使公权力特点的一类人员,与其有关的法律法规最为全面,要求也最为严格。
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法律后果
这个规定保持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要求并作了发展。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类似要求早在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当时的要求是“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018 年,根据国家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在延续原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修改为“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
本条的相关内容,基本延续了 2018 年修订的《公务员法》的表述,所作修改主要是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的规定,将“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进一步明确为“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执行方法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人员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关于撤职的执行,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延续了原法律规定。
在制定本法时,从周延考虑,对上述要求作了两方面完善。一是将“降低级别”变更为“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相关要求更为具体,以满足实践中对不同身份公务员的处置工作需要。二是明确“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以防止只降级别不降待遇的问题出现,进一步宣示政务处分的警示、惩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