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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防止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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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作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是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利益冲突是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廉政制度体系,实质上是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冲突这一廉政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党中央文件中。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实际,探讨利益冲突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是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基础。从利益冲突的视角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国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重要举措。

一、利益冲突的概念界定

利益关涉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人类的全部社会劳动都莫不与利益和对利益的追逐有关,人们之间的全部社会关系也都莫不是建立在利益关系之上的”。马克思利益理论认为,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关系,是人类文明进步和发展的内驱动力。利益作为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物质的和精神的事物,其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具体的利益对象包括意识形态的、组织的和心理的等方面内容,如影响、忠诚、情感、性情、偏见、关系、依附等多种因素。

(一)利益冲突的一般涵义

利益概念是中外文明史上最早出现的概念之一,“利益”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后汉书-循吏列传》中的“勤令养蚕织履,民得利益焉。”司马迁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嚷嚷,皆为利往。”“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在古希腊,最早的利益概念出现在色诺芬的《经济学》中,他认为,“财富是一个人能够从中得到利益的东西。”20世纪70年代,西方学者赫希曼、曼斯菲尔德和朗等断言,利益概念在西方知识史上具有基础性地位,它对政治理论所产生的影响甚至超过自然、法、权利、善和美德这些社会哲学概念。

冲突的本意为抵触、矛盾、争议,是在“机会”或“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各利益主体争夺自身利益所导致的结果。冲突不仅包括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对抗、纷争、争夺等比较激烈的社会现象,还包括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抵触、竞争、差异和紧张等较为温和的社会现象。

一般意义上的利益冲突,作为一个社会学、经济学概念,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基于需求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与争夺,从而形成一种激烈对抗和静态的紧张状态等不和谐状态的总称。这种利益冲突是显性的,发生在企业、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其有时候表现的很温和,有时候也很激烈和尖锐。比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发生利益冲突,但大多数时候表现较为温和。而在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在某些时候具有对抗性,甚至演变为激烈的难以控制的群体性事件。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利益的冲突是一切社会冲突的根源所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纠纷与争夺。在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中国社会急剧转型,随着整个社会利益意识的觉醒,被压抑多年的利益诉求不断迸发,由社会分化而导致以往相对单一的利益主体逐渐趋于多元化。在原有利益均衡逐渐被打破,新的均衡尚未建立之际,各种社会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利益矛盾的基础上又引起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主体既有对合法利益的追逐,也有对非法利益的争夺。只有对利益冲突进行合理合法的控制,而不是试图从根本上消除利益冲突,才是对待利益冲突的正确态度。

(二)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特定内涵

利益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而在由个人构成的社会总体中,合理的个人利益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公职人员不但有个人物质利益追求,而且有追求职务升迁的政治利益追求,这一点是勿容讳言的。国家公职人员由于其身份的双重性,即公共身份和自身作为个人,其利益需求也具有双重性。一般来说,与行政权直接关联的公职人员利益首先是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公职人员又是具体的个人,他们追求自身行为的经济效益时,会对工资收入、奖金福利、灰色收入等有所期望;作为一个知、情、意的结合体,要表现自己的个性及欲望,就会将工作的稳定性和政治升迁作为奋斗目标;作为社会成员的存在,要获得社会认同和尊重,就会努力维护自己的社会声誉。如何将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限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以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一直是我们党在不断探索的重要问题。

廉政范畴利益冲突,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是指公职人员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对其代表的公共利益的抵触、违背或侵害,这里的抵触、违背是指一种状态或情境,而侵害却是一种结果。廉政范畴利益冲突概念有两个基本假定,一个是人性恶,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坚持“理性经济人”的道德选择,受私人利益的诱惑,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道德风险,从个人的私利出发来作出公共决策,而这正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因此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防止公职人员腐败的;另一个是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实现监督的关口前移,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即不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这个特定概念是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广泛使用的一个通行概念,也是西方法治国家现代廉政立法的核心。这种利益冲突发生在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私人、集团或部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这里的利益,不仅有经济利益、政治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各个方面。因而,治理利益冲突也被认为是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官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概念有其特定内涵,主要包括:一是承认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既代表公共利益,又具有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需求;二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合理合法手段获得的利益属于合法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当公职人员以公务身份采取非法手段影响公共职责的履行,偏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从而攫取不正当个人私利时,就会导致利益冲突恶化;四是这种利益冲突的恶化,直接结果是官员的私人利益侵害了公共利益;五是只有在公职人员获取非法私人利益并对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之时,才会直接导致腐败的发生,也就是说,存在利益冲突,并不意味着腐败的必然发生;六是从治理利益冲突的视角预防腐败,应该是下一阶段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方向。

目前,在我国具有公共属性的资源配置、资产交易和产品生产领域(简称“三公”领域),包括能够交易和可以交易的环节,都存在廉政范畴的利益冲突现象。由于监督制度不健全,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三公”领域廉政范畴利益冲突导致的腐败问题十分突出。

(三)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主要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需求相互交错,各种利益关系相互激荡。以前,我们关注更多的是转型期一般意义上的利益冲突,重在分析公权对私权的侵害,忽视了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存在。实际上,在一般意义利益冲突之中往往隐藏着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苗头。一般意义的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现象,其主要特点是在时间维度上,具有长期性;在空间维度上,具有普遍性;在类型维度上,具有多样性。与一般意义利益冲突相比,廉政范畴利益冲突有其鲜明的特征。

第一,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专指掌握公共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公职人员。当然在我国,一些并非公职人员但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管理人员也属此列。

第二,廉政范畴利益冲突如果不及时加以有效防范与解决,公职人员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破坏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在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就必然会滥用公共权力,使其沦为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败行为就有可能产生。腐败的产生和蔓延造成对大众与国家利益的实质性侵害。

第三,廉政范畴利益冲突一般隐蔽性较强,不易被发现,不仅成本低,而且行为安全。在对公共生活造成极大危害之时也得不到及时治理,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公职人员涉入利益冲突的心理期望,也给防止利益冲突带来了困难。

第四,廉政范畴利益冲突发生在法律的边缘,需要专门的制度规定约束。国外的主要对策是对官员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礼品和馈赠、离职后的就业、经济投资活动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严格、详细的规定,以防止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或潜在的冲突。

(四)国内外关于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研究状况和治理措施

在国际理论界,安德鲁·斯达克从客观的角度来研究主观的冲突,从主观意识形态角度来研究客观的利益。冲突包括自我交易、不正当影响、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和“旋转门”等形式;利益一词包括意识形态的、组织的和心理的方面内容,如影响、忠诚、情感、性情、偏见、关系、依附等因素都可成为妨碍公务员判断的特殊利益。为了防止利益冲突,他认为必须有法律的、道德的和政治的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才能分清某个具体利益冲突到底是属于哪个领域问题。特里·I·库珀从行政责任二元化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分化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益冲突指“我们个人自己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作为一个公共官员的义务之间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包括角色冲突和各种权力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但这些冲突中较典型的是为我们提供了滥用公务谋取私利的机会。”利益冲突表现为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客观责任与个人可能利益之间的冲突,包括七种情形:贿赂、权力兜售、信息兜售、财政交易、馈赠与消遣、组织外就业、未来就业和处理亲戚问题。利益冲突背后的道德问题是作为公共利益代理人的受托关系与公民对公共决策公正性的信任之间的矛盾。马国泉立足于美国行政伦理的实践经验,从政策公正性的角度论述了利益冲突。他认为“所谓的利益冲突是指公务员的社会关系、金钱财往来或个人信念有可能会妨碍他(她)从公众利益出发,依照法律秉公办事。”美国政府中常见的利益冲突形式有:自我交易、施加影响、任人唯亲、兼职和代表、合同、泄密、后就业、礼物、演讲费等。在解决利益冲突的伦理管理上,他主张进行专业精神教育和组织道德教育及公民道德教育;在制度建设上,他主张采取信息自由、财务公开、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知情举报和控制后就业等措施。

利益冲突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引入到反腐败领域,发轫于加拿大,风靡于欧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利益冲突问题,对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行为进行规制。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利益冲突概念建立起来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第四章“公私经济利益的冲突”之“回避经济利益”条规定,“根据《美国法典》第18部第208条关于利益冲突罪的规定,禁止雇员以官方身份参与他知道对自己或其他人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特定事项,如果此特定事项对他本人或其他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可能产生影响”。加拿大政府专门制定了一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行政法规,即《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该准则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洁行政、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要求,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办法,对财产申报、接受礼品、回避、离职后行为等做出详细规定。英国《地方政府雇员行为准则》规定:“雇员认为他们的任何非金融方面的利益有可能导致与当局的利益冲突时,必须向有关管理人员声明”;“雇员必须向有关管理人员声明任何可能与当局利益冲突的金融利益”。《新西兰公务员行为法》设立了“避免利益冲突或影响廉正”的专条,规定“雇员应诚实地,不偏袒地执行他们的公务,并避免可能危及他们廉正,或引向利益冲突境地的行为”。我国香港地区通过《香港公务员行为纪律指引样本》和《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两个法律文件规定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前者针对一般公务员而言,详细而明确地规定公务员要避免和申报利益冲突、保密义务、兼职情况、接受免费服务的注意事项等;后者针对司局级公务员而言,从品性、投资/利益的申报和处理、接受利益、离职等方面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这些廉政举措有力地推动了这些国家的廉政建设特别是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

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先后四次明确使用“利益冲突”这个廉政用语。经合组织(OECD)把利益冲突界定为公职人员的公共职责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不恰当地影响了他们履行官方义务和责任,即,只要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不恰当地影响到他们履行公共职责,他们就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了。我国已于2005年10月27日决定批准该公约,这些公约内容对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样适用。实现我国反腐倡廉制度与国际的有效对接,需要学习、借鉴国际社会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败的有效经验,从理论形态上把握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内涵、基本功能和本质特征,这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的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

国内理论界关于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研究起步于本世纪初,把利益冲突界定为政府官员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违背和侵害。有学者则认为如果公务员在履行公共职责时掺杂了个人私利,那么必然会使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和资源偏离公共目标,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因此,利益冲突是权力异化的一种形式。还有学者从公共行政道德冲突的角度来考察利益冲突,认为这种道德冲突是一种情境,即不同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同一行为提出两个或多个矛盾的要求,公务员不能同时遵守两者或多者的要求,必须在两者或多者之间做出取舍和选择。这种道德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角色上的冲突;观念上的冲突;权益上的冲突。“无论哪种形式的公共行政道德冲突,归根到底都是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如果不能正确认识,积极引导,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行政权力的运作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周琪2006年在《中国新闻周刊》撰文,介绍了美国从解决“利益冲突”着手反腐败的历史沿革与现行做法。楚文凯认为,我国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存在模糊认识、法律制度不健全、制度规定在执行中缺乏效率等方面的问题。庄德水认为,从预防腐败角度来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有利于增强预防工作的实效性和长效性;从制度建设角度来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无疑是一个新的制度亮点,有利于全面整合当前各种预防性制度的力量;从构建惩防腐败体系角度来看,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有利于解决廉政建设中监控型制度不全、过程监督偏弱及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唐晓清 杨绍华认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防微杜渐廉政理念的法律固化形式,是一个涵盖廉政道德、廉政教育、廉洁文化等众多内容,涉及权力制约、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等多种领域的制度体系。

二、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一般意义利益冲突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按照利益主体权利(力)性质的不同,利益冲突大致表现为私权利益与私权利益之间的冲突,公权利益与公权利益之间的冲突,私权利益与公权利益之间的冲突三种形式。以利益冲突的主体作为划分标准来划分,利益冲突表现为城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 廉政范畴利益冲突通常发生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界处,不仅有其特定内涵和特征,也有其特有的表现形式。

(一)权钱交易型利益冲突

权钱交易型利益冲突,是一种显性的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取各种私人利益,其本质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在“三公”领域存在大量的市场和非市场交易,公职人员在权力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就会利用对公共资源配置权、公共资产交易权、公共产品生产权的控制,直接从利益相关人处获得有形和无形私人利益。比如,有些官员对房地产行业有管理审批权,在土地的出让中,收受巨额钱款或以超低价从房产商处买房、甚至无偿获得房产;对矿产资源开发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入股煤矿、投‘干股’;在高速公路的建设中,利用招投标作掩盖,大捞好处,为建设方提供非法获利机会等等均属权钱交易型利益冲突。

在权钱交易型利益冲突中,买官卖官、索贿受贿近年来案件多发。在成克杰案中,其既插手土地审批、工程基建事项大捞特捞,又大肆卖官继鬻爵、收受巨额贿赂。据统计,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收受的贿赂总额达到2912.5万元人民币、806万元港币、3.5万美元。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受贿达1810余万元。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100余笔受贿指控六成以上涉及“买官卖官”。2006年,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原区委书记(副厅级)张改萍的落马,她在这块贫困的弹丸之地,卖出“乌纱帽”竟达27顶之多。从2000年到2005年间,张改萍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办理干部任用、提拔、调动等请托事项中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106.9万元。

(二)权力影响型利益冲突

权力影响型利益冲突,是一种间接获利,即官员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的私人利益,这种利益冲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就是对权力影响性利益冲突的防范。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实际上,凡是与公职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自然人均可纳入其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腐败案中,郑筱萸的受贿簿上有些钱财并非直接由本人从行贿者手中接收,而是由受其“关照”的制药公司以各种名义向郑筱萸的妻子和儿子输送,这种输送虽非交给受贿者本人,但受贿者本人直系亲属接受的利益与受贿者对行贿者的“关照”行为有明显的利益关联,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影响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以特定利益人名义开公司,利用权力办企业,严重侵犯国家利益,是权力影响型利益冲突的一种突出表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交通局原局长雷建民私设4个工程项目部,代表甲方临渭区交通局,与乙方为其个人的项目部签订通村路虚假合同套取工程款,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渭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同属此类。

(三)直接占有型利益冲突

直接占有型利益冲突,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变相私分公款、公物,公车私用,公款大肆吃喝,在高档娱乐场所消费以及享受各种超标准特权等情形。具体表现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种利益冲突既可能是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的交易、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法占有行为,也可能是目前人们认为是不正之风的一种表现,但公职人员却直接得到不当利益需求的满足,且对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

在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直接占有型利益冲突发生的机率大大减小,并不是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其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不容忽视。比如,2003年10月至2006年7月,邝钰衡在任广西蒙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0余次采用个人购物开发票在单位报销,个人虚开或叫他人虚开购物发票等开支单据在单位报销等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5万多元。云南省石安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原路政员赵丽蓉,2003年至2005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执行交通行政处罚及收费过程中,采用开据“抽心”收款收据的手段,先后34次将行政罚款及“占用公路路产费”43.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虽然这两人直接占有的金额并不大,但从利益冲突的视角分析,就是直接占有型的利益冲突。

(四)组合型利益冲突

组合型利益冲突主要是指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廉政范畴利益冲突,兼有权钱交易型利益冲突、权力影响型利益冲突、直接占有型利益冲突之中超过两个以上者。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利益冲突在腐败大案中较为多见,而且,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表现越突出。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陈同海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亿余元。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据检方指控,曾锦春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这两个案件就是组合型利益冲突的现实表现。

在“三公”领域,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表现尤为突出。从公共资源配置看,在政府投资领域,投资范围的合理界定,项目决策机制的健全完善,资金管理的规范以及在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还缺乏竞争的公平性、透明性,存在发生利益冲突的空间和机会;在企业投资领域,公职人员在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时对核准制和备案制的执行以及企业投资自主权的落实等方面,还存在利益冲突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发生的可乘之机。从公共资产交易看,在交易市场监管主体的明确界定,交易制度支撑体系的不断完善,交易市场整合的不断推进,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产权交易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的扩展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素。从公共产品生产看,在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充分分离,准公共品生产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生产模式多样化的形成,以及公共财政制度的健全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公共部门的行政执法以及促使公共产品生产供给处于全程监督等方面也有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表现。

三、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

对于一般意义利益冲突发生的原因,思想家们一直以来多经由两条路径来认识:一是从利益主体本身去寻求,认为人性本身的自私自利无限膨胀与失控引起了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另一条路径是把利益冲突的原因归结为利益对象的有效供给不足,认为利益冲突是由于利益对象的匮乏造成的。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利益冲突源于人的利益与利益实现方式之间的矛盾,根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它是人的利益实现的不合理性所引起的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自身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彼此之间存在的矛盾演化的结果,是人的利益实现方式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的。一般意义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还与转型期我国的社会现实有密切关系。一是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社会所能提供的利益总量不能满足利益主体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二是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我国还没有形成正常的利益博弈机制,强势群体长期霸占利益博弈的话语权和裁量权;三是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城乡的二元结构并存,致使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博弈、妥协和利益平衡的机会还有限。廉政范畴利益冲突是腐败的诱因。我国廉政范畴利益冲突之所以时有发生,有时候甚至恶化,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原因。

(一)认识不清,长期忽视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

党章申明,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同时强调,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实际上,我们党在强调党的利益同人民利益一致性的基础上,同时肯定了党员个人利益的存在。正是由于要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才必须防止利益冲突。然而,有些同志却把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党的整体利益相混同,否认公职人员私人利益的存在,甚至想当然地认为公职人员都能自觉做到私人利益服从党、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这种模糊认识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反腐倡廉实践上是有害的。也是正由于长期忽视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存在,对此研究不深入,回避问题、掩盖矛盾,才导致教育缺乏针对性,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持续恶化,腐败问题长期以来难以解决。尽管中国在制度体制、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但是在反对以权谋私、遏制权力腐败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因此,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就需要借鉴国际防止利益冲突的反腐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新路子。

(二)监督不力,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利益博弈机制不健全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取向改革释放了人们积压多年的需求欲望,社会产生了普遍的利益饥渴。由于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生活始终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活动,造成社会的利益博弈机制在特定情形下失灵。公职人员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收入便成为一种特殊的“租金”,依靠这种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寻租”活动;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过多干预、过多控制,大大增加了相关部门官员获取非法利益的机会。由“设租”到“寻租”,形成了一个贪污腐化因果联系的恶性循坏。这样,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层面,原本应当体现社会公共资源合理公平配置的公共政策,受公共权力掌控者自身利益的影响,偏离了原本应当体现的民意向度;在公共政策的执行层面,公共权力的掌控者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且缺乏严格的秩序和公开程序,导致官员按照自身利益的价值取向与好恶来决定政策的执行力度,从而导致政策的结果与政策的目标出现背离。在缺乏权力制衡与制约的情形下,就有了公共权力的异化,即国家利益政府化,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集团利益官员化。由公职人员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将权力和职业方便转化为利益资源。公职人员对“三公”领域不正当利益的非法获取、利用和牟利,利益失衡难以避免,成为利益冲突加剧的重要原因。

(三)规制低效,法律制度不完善、不配套,执行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继制定了许多“不准”规定,还出台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制度,这些制度规定绝大多数意在防止利益冲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突出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其实质就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恶化。应该说,我国已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些规章制度对防止利益冲突恶化和遏制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我国防止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不系统、不配套、不科学。具体表现在:一是这些制度规定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二是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很难统一,很不配套;三是根据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制定的许多“不准”,经过一段时间后许多“不准”不仅没有被禁止,反而更加泛滥。

同时,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在执行中缺乏效率。具体表现在:一是大多数规定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缺乏明确的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缺乏可操作性。二是没有把“注重预防”落到实处。国外防止利益冲突富有效率,重要的是预防有力。发生利益冲突,最初往往表现为领导干部违纪,但发展下去,很有可能导致严重的违法犯罪,腐败案件中大多有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情妇经商提供便利的情况存在。因此,领导干部不能自觉遵守防止利益冲突规定和党组织不能及时掌握利益冲突情况是导致恶性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不及时、不得力。当发生利益冲突时,一些国家在处理上是相当严厉的。相比之下,我们处理利益冲突问题,或不及时或失之于宽,领导干部不廉洁却“带病提拔”,一些地方对处理领导干部煤矿撤资问题敷衍、拖沓等就是很好的例证。

四、利益冲突的主要危害

一般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涉及利益主体群体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不断引发各种利益矛盾,导致社会利益失衡,其危害面广、破坏性强。在一定时期内,造成私人道德、社会公德以及职业道德滑坡,助长社会歪风邪气和黑恶势力的生长和泛滥,引发一些区域性群体事件的不断爆发,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 而廉政范畴利益冲突是由于公职人员公私角色错位,滥用公共权力牟取私人利益,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导致腐败的发生。

(一)严重破坏社会伦理、行政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

一些手握大权,身居高位的公职人员不能正确处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经济上贪得无厌、无度聚敛;政治上权欲熏心,“官”念为本;生活上腐化堕落、奢侈糜烂;作风上骄奢淫逸、道德败坏。这些利益冲突现象无一不在腐蚀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观;无一不使伦理无常、道德失范;无一不使民心向背、民怨四起。利益冲突恶化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当腐败的观念及其行为成为权力场和利益圈的很难撼动的潜规则时,人们就会认为腐败是一种主流趋势,是一种生活方式,由于法律打击力度不强、经济监管制度不严和人事管理不到位等漏洞的存在,腐败分子更加肆无忌惮,无所顾忌。而在人人反腐败、人人想腐败的社会氛围下,社会上的关系网、权力网、保护伞、黑白一肩挑等现象,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激化局部社会矛盾

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得利者是公职人员,利益受损者是普通大众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由于利益主体力量极不均衡,强势的一方有强大的公权可倚仗,在利益主体力量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利益博弈往往蜕变为利益掠夺。一些公职人员凭借行政权力、资源垄断、市场独断、特殊身份等非劳动因素,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资产的处置和公共产品的生产中获得巨额不当利润,造成社会分配不合理、贫富差距拉大,而经济社会体制存在的弊端进一步恶化了收入分配的突出问题,扩大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差距,成为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深层次根源。在这种恶性循环下,激化了局部地区、行业和单位、农村的社会矛盾。

近年来,四川南充市数千市民抗议城管暴力执法、江西南康市家具业主抗议政府整顿家具市场实行新税法、新疆乌鲁木齐市施工人员围堵警察、广州花都区城管被数百名村民围困、湖北石首市群众设置路障围观起哄等数起群体事件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些群体事件的爆发,从表面上看都有不同的原因,但隐藏在事件背后的“利益”二字,其根源都在于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恶化。

(三)导致市场机制扭曲,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

市场经济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利益协调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必须是法制政府、廉洁政府、有限政府。政府对市场不适当的干预,公职人员插手微观经济活动,必然产生利益冲突。在“三公”领域,由于存在“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私人化”现象,少数公职人员、少数单位、部门或行业通过资源垄断、行政权力、市场独占、特殊身份等非劳动因素,捞取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利益,利益矛盾非常突出。当权力介入市场,插手微观经济活动,就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市场机制严重扭曲。同时,权力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还会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破坏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对垄断行业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不及时予以解决,就会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消弱政府管理经济的公信力。

(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及党的执政基础

廉政范畴的利益冲突一旦恶化,就会造成人们对于公共整体利益的疏离,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直接导致腐败的发生,削弱公众对党和政府的基本信任。在廉政范畴利益冲突中形成的利益集团,又成为我国推行深层次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力,潜藏巨大的政治风险。如果不认识到其危害性,置若罔闻,不及时化解矛盾,理顺群众情绪,就会使群众怨恨党和政府,诱发大范围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频繁发生象2008年“6.28瓮安事件”被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往往是偶然发生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但由于无直接利益的群众参与,从而引发后果莫测的公共事件。事实上,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地方,大都存在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因子,群众的情绪往往已经濒于失控的边缘,这表明这些地方的公共权力很可能不是在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服务,而是在普遍而又持续地损害着较多人群的利益,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形成为某种机制。三公领域的改革持续推进,如果对于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引导不当,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就有可能进一步激化蔓延,甚至危及党的执政基础。

五、利益冲突视角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着力点

整体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工作,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需要着眼于防范利益冲突引发的腐败现象。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健全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深化改革推进机制、纠风工作长效机制、查处腐败惩戒机制,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关键在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一)构建防止利益冲突教育体系,提高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水准

利益冲突实质是一种伦理困境。公务人员的公权与其私利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对这种利益冲突持什么态度、采取什么措施。发生利益冲突是公务人员道德层伦理失范的结果。大量案例证明,极其严重的腐败行为,往往起源于最初微弱的、冲动的、侥幸的腐败动机。信仰危机是滋生腐败动机的决定因素,价值观错位是滋生腐败动机的思想基础,心理失衡是滋生腐败动机的客观条件,权力至上是滋生腐败动机的根本问题。防止利益冲突,避免公务人员陷入这种伦理困境,要求公务人员从伦理道德层面厘清公权和私利的界限,在有效发挥制度约束作用的同时,通过廉政教育强化内控的观念性要素,抑制公职人员腐败动机,做到心有所守、行有所规,保证公务人员的权力始终服务于公共利益。防止利益冲突,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抓好廉政教育是根本。要把《廉政准则》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自我免疫和自制能力,在利益冲突中向伦理妥协。

新时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要把握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的特点,在实践中完善,在发展中创新,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一要把廉政教育和伦理修养作为公职人员从政的重要内容,不断丰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内容。二要创新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形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扩大教育阵地,增强教育的时代感和感召力,使教育内容更加贴近领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三要健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制度。把党风廉政教育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结合起来,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开展教育。四是防止利益冲突要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在政府部门内部要注重推进组织文化建设,形成廉洁从政的组织氛围;在社会各个层面要努力形成一种崇尚廉洁、贬斥腐败的社会评价,营造“崇尚廉洁、褒扬廉政”、“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为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心理文化氛围。

(二)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创新,提高制度建设的针对性

我国已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些规章制度对防止利益冲突恶化和遏制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我国防止廉政范畴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不系统、不配套、不科学。我国腐败产生与蔓延的重要根源是制度不健全和制度执行不力。有制度而不按制度办事,就会在人们心中形成轻视甚至蔑视制度的心理,敬畏制度、遵守制度的意识就会越来越淡薄,严重损害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出现严重的“制度失效”现象。因此,在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过程中,要按照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把利益公开、利益回避和利益处理作为一个统一整体予以考虑,全面提升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和规范性水平。

利益冲突发生在公权与私私利的交汇处。防止利益冲突的关键就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制度上避免和防止个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实践证明,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不断优化权力结构的配置。

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着力点应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在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度建设、预防制度建设和惩治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一是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形成完整配套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重点。二是加强国家廉政立法进程,把“利益冲突”作为一个单独的用语引入法制领域,制定《防止利益冲突法》,用国家伦理立法的形式对利益冲突加以科学界定,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三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核心。目前,要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不断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四是尽早出台完善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为核心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堵塞制度漏洞的有效途径。五是提高制度执行力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反腐倡廉制度重在建设,贵在落实,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维护制度的权威,做到有制必依、违制必究、执制必严,才能做到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各级党的组织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教育,树立制度刚性原则,增强制度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增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把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监督机制,强化对从政行为的监督制约

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核心是预防,即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权力安排和利益安排,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只有从制度上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才能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这是防止利益冲突的治本之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社会监督、让群众监督、让利害当事人监督,才能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暗箱操作或者规避制度的行为,确保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利益冲突引发的深层次腐败问题。

目前,要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不断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一是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完善权力运行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廉政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二是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特别是互联网媒体的反腐作用,对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行为形成监督网络,一旦发现线索就及时加以曝光,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四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正确引导、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的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制约体系。五是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力量和廉政预警系统的作用,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状况实行全方位评价,把自查自纠、内部考核、外部民主评议和专家评价结合起来,形成较为科学的廉政评价体系。

(四)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体制机制上防止利益冲突

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配套制度,是防止利益冲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保障。国外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对策是对官员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礼品和馈赠、离职后的就业、经济投资活动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严格、详细的规定,以防止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或潜在的冲突。我国尽管国情不同,但还是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在干部人事和司法体制、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防止利益冲突。

推进干部人事体制改革,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利益冲突。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地方党委讨论任用重要干部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着力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防止利益冲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制政府、廉洁政府、有限政府防止利益冲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管理,防止社会建设领域的利益冲突。目前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主要在:一是转变社会管理理念,推动政府体制改革。树立社会本位、共同治理、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等社会管理理念,科学设置政府社会管理机构、划分政府社会管理部门的权限。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健全和完善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尤为重要,它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最基本的物质保障。 三是培育各类公民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管理的公众参与,逐步使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转变为社会管理的真正主体之一。四是以社区发展为依托,促进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政府管理重心日益下沉,政企、政事和企事分开等剥离出来的那些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职能由谁来承接,在各类公民社会组织还没有发育起来的情况下,最佳角色只能是社区。

健全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平交易防止利益冲突。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和规范公共权力对经济资源的直接配置。凡是能够由市场机制解决的事情尽可能要用市场机制去解决,减少利益冲突发生的机会和空间。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二是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遏制一些部门、行业和少数公职人员通过资源垄断、行政权力、市场独占、特殊身份等非劳动因素,捞取不正当利益。

(五)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防止公权对私利的侵害

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利益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防止利益冲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仅是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举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部署和开展,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中央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有效地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纠风专项治理的成果还不巩固,有的不正之风屡禁不绝、纠而复生,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新的不正之风;一些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不够重视,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态度不坚决、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等等。

防止利益冲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就要继续采取专项治理这个有效形式,以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整个纠风工作的开展,要始终抓住刹风整纪这个有效手段,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要继续抓住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这个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铲除不正之风滋长的土壤和条件,要围绕征地拆迁、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教育收费、物业管理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努力消除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制度诱因,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六)严肃惩处利用公权牟取私利、私利侵害公利的行为

利益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防止利益冲突就是防止利用公权牟取私利、私利侵害公利的可能性变为现实。在国家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权必须存在的条件下,防止利益冲突需要科学规范权力及行使权力的行为,提高用权者的素质,但是,当公职人员的私利对公共历史造成实质性侵害时,也即发生腐败现象时,就要动用党纪国法予以严肃惩处。严肃惩处因利益冲突导致的腐败问题,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防止利益冲突规定,对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及腐败案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训诫、责令纠错;情节严重的,先免职,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从立法层面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及腐败行为的处罚量刑,提高操作性,用强大的执行力防止利益冲突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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