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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921—1935年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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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是伴随着党的成立而同步展开的,并在大革命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初步经验。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党必须廉洁奉公,经常注重自身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绝对不允许腐败。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又特别指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1992年10月,人民出版社,第87页、94页。这就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从它成立的那一天开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无产阶级政党。一切贪图享受、追求私利、脱离群众、腐化堕落的倾向,都是同党的性质、宗旨相违背的。因而,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她始终要求自己的党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并领导全党向各种腐败现象作不懈的斗争,自觉地将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之下。即:共产党员应该是大公无私,克己奉公,十分廉洁的模范,绝对不允许有任何自私自利,贪污腐化和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

为了能够始终坚持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党就必须经常注意自身的廉政建设。因为共产党所代表的是被剥削而不剥削别人的无产阶级,它所进行的革命是为了从人类社会中最后消灭一切剥削,消除一切腐化、堕落的现象。所以,它必须严重警惕党内的各种不良倾向,始终保持自己纯洁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品质。因此, 如果不能加强自身建设,就无法保持无产阶级的性质,也就不能领导革命事业。因之党的作风与廉政建设,首先是她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

为了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为其根本宗旨,共产党要求自己的一切行为和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绝对不允许为个人谋取私利。从她诞生不久就非常注重反对腐败和不断加强党风与廉政建设。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廉政建设的要求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27年大革命失败,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建立自己领导的政权。在尚未建立自己的政权以前,就自身的状况而言,应该说还不存在腐败问题。当时,在党内,既没有可资谋取私利的政治权力,也没有提供腐败分子滋生的物资条件。但是,影响党内不坚定分子走向腐化变质的社会环境依然存在。因此,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党,按照什么原则建设党,以及如何保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如何防止党员“官僚化”,成为关系党的存在、发展和能否领导中国革命事业,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认真汲取了辛亥革命后革命党失败的严重教训,并充分借鉴了俄国共产党成功的经验。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理论,确立了党的建党原则,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阶级先进性和防止腐化蜕变,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为了防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党的建设上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明确党的纲领、性质、任务和奋斗目标。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党的任务和奋斗目标是“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消灭资本家私有制 ,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1922年7月,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他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115页。他的最低纲领是“联合全国革新党派,组织民主的联合战线,以扫清封建军阀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建设真正民主政治的独立国家为职志。”《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66页。

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和他的奋斗纲领决定,共产党员,必须具有最大的献身精神,而不应该有任何入党谋私的打算。从自身的建设来说,共产党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解放全人类为最终奋斗目标,为共产主义的实现而奋斗终身,这些都成为共产党员的行为准则,也成为党政干部廉洁奉公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二,确立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工作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和确立的根本工作路线。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的解放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共产党进行革命活动,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只有广泛开展群众运动,才能取得革命胜利。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敌人异常强大,而革命的力量却相对弱小。在敌我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党只有扎根于群众之中,紧紧依靠群众,和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求生存、求发展。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中国共产党在创建初期就确立了这一原则。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指出:“我们既然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党,我们便要‘到群众中去’,要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90页。从此,中国共产党就一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以及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并且在以后的反腐倡廉的实践中丰富了它的内容。

第三,建立严密组织机构,实行严格纪律。中国共产党从创建时起就非常重视组织建设,强调要建立严密的组织系统,实行严格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党纲对建立自上而下分级管理的组织体制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央设中央执行委员会;地方组织为地方委员会,同一地方设有5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10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党的第一个纲领还明确规定:“凡有党员5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凡有党员不超过10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1人;超过10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1人;超过30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编,1989年8月版,第4页。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从下至上设置小组、支部、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并对各级组织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和任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二大”党章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或负责人 ,必须采取民主的方式“推举”、“选举”,“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还强调:要实行高度集中的领导,实行严格的纪律:“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96页。最后还对开除党籍作出明文规定:凡党员有犯下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1)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2)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3)欠缴党费3个月;(4)无故连续4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5)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6)泄漏本党秘密。

总之,党的“一大”、“二大”关于组织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简单,不够完备。在当时,为了克服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强调高度集中多一些,对加强民主建设注意不够,对党内民主曾发生消极影响,这都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产生的不足。但是,建党初期所确立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严密的组织系统,实行严格的纪律的原则,对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对防止党内腐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组织保证作用。

第四,制定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保证党不腐败、不变质的重要组织措施。党创立时就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和对党员党组织的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10条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第12条还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4页。党的“二大”专门作出了《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对共产党员参加议会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决案》指出:“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一切重大政治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以方略。本党议员之个人及团体(共产党议会团体)绝对不得自主。国会议员各项的演说稿,须预先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审定;省会,市会,县会议员各项的演稿须预先交中央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审正。”《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74页。上述这些制度主要是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中央对地方组织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而不包含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地方组织对中央的监督,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这是由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和党还处于幼年时期这样一种状况所决定的。在当时,实行这样的监督是完全必要的,也充分体现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种制度。问题不在于监督制度的是否完善,而在于这些规定为党以后的监督制度奠定了基础,对几十年来党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

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在初创时还对党员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有严格的制约。党的“一大”、“二大”对共产党员能否到现政府(即不是共产党执政的政府)去做官或担任国会议员,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引起争论的分歧在于党员做官或担任国会议员会不会变质、腐败、背叛党的事业。“一大”的多数代表认为共产党员既不能当议员,也不能做官,不能与资产阶级官僚一起工作。认为共产党员参加议会,与资产阶级合作,会影响党的纯洁性,有变成黄色党的危险。《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曾明确规定:“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4-5页。这是因为党在当时还不了解建立民主统一战线,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的重要性,反映了党的幼稚性。但是,党从成立时起就十分重视保持组织的纯洁,这对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对于防止党的腐化变质,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识到:我们共产党不是空谈主义者,不是候补的革命者,乃是时时刻刻要站起来努力工作的党,乃是时时刻刻要站起来为无产阶级利益努力工作的党;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现状之下,在中国的无产阶级现状之下,我们认定民主的革命固然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于无产阶级也是有利益的。基于这样的认识,所以在《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中,明确指出:“我们共产党应该出来联合全国革新党派,组织民主的联合战线,以扫清封建军阀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建设真正民主政治的独立国家为职志。”《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66页。并根据组织“民主主义联合战线”总政策的需要,允许党员担任议员,“本党一切议员须利用议员不可侵犯的身份权”进行合法斗争,开展革命活动。同时,为防止党员官僚化,脱离党的领导,违背党的政策,又规定:“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不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或违犯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针时,立即撤销其委员资格,并开除出党。”③《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75页、第97页。“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23条还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③在中国共产党尚未取得政权以前,能够作出对党员到现政府去做官或担任国会议员实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对防止党员官僚化,防止党员腐败,是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

尽管中国共产党为防止自身腐败作出上述种种规定,但也没有能够革除党内不发生腐败的现象。随着革命潮流的高涨,党员数量迅速增加,不免混进一些思想不纯、作风不好、品质恶劣的分子来。他们参加党,不是为革命,而是为做官,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谋求私利。在当时,党内的确出现了党员质量退化和极少数人贪污腐败的现象。主要表现是官僚主义滋长起来,如“负责的工作同志,有雇佣劳动倾向,缺少从前那样刻苦奋斗的精神和自发的革命情绪。因此纵然能守纪律也不免形式主义机关主义的流弊。”再者,出现了做官热,共产党员竞相到国民党政府里去做官。如江西王怀心、涂振农以该县支部书记去任县长;师古隆担任九江县长且为九江地委所决定;负民校工作者均想跑到政府机关去活动。更为严重的是“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弊)。②《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6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172页,第282页。在组织纪律上也有焕散情况,支部只有名义而无工作等现象。针对上述这些弊端,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于1926年8月4日及时发出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坏分子在内,必定会使它的党陷于腐化,不仅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②中央要求各级党部“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局”。同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局在给江西地方组织写信中,要求他们严厉取缔党内机会主义作官热的倾向。对于“这几个当县知事的同志,当立刻限期命令他辞职,如果过期不理立即登报公开开除。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须严重警告,不听即断然公开开除。”《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6),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468页。在当时,党中央能够这样严厉处理党员官僚化和腐败分子,这种精神和勇气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上述措施,对防止党员变质,对保持党在统一战线中的政治独立性,对发挥党在革命中的领导作用,无疑起到重要的组织保证。这样做的结果,使共产党员成为众口称赞的廉洁模范,提高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党的存在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中央苏区的反腐倡廉斗争

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人从血泊中爬起来,继续高举革命的旗帜,以革命的武装反抗反革命的武装,开始了用枪杆子创立红色政权的斗争。同时,党开始将工作重心转入农村,并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建立了井冈山根据地、东固根据地、闽西根据地、湘鄂西根据地、鄂豫皖根据地、左右江根据地、陕甘边和陕北根据地、川陕根据地、湘鄂川默根据地等10多个革命根据地,分布在15个省的3百多个县境之内。在上述这些根据地都建立了苏维埃政府。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建设廉洁政府的理论,借鉴苏联苏维埃政府政权建设的经验,中国共产党处于局部执政的条件下,进行了长达10年的苏维埃政权廉政建设的历史性探索。而在这众多的根据地中,中央苏区的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明显的成效,并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第一,中央苏区未形成前的反腐倡廉

大革命失败后,党开始将工作重心转入农村,并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府。参加到苏维埃政权中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以苦为乐,廉洁奉公,为革命事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初创时期的红军和政权,以及党的领导机关对于不正确思想缺乏作正确路线的教育。因此,在执行“筹款”过程中,产生出种种不良倾向和腐败现象。比如1927年10月,毛泽东曾写信严厉批评了工农革命军团长程浩的贪污腐化行为。同年12月,便果断地处决了死不悔改、带兵投敌的叛徒程浩等3名腐败分子。尽管如此,由于受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一些革命意志薄弱者和动摇分子,经不起严峻困难的考验,有脱逃的,也有堕落腐化的。为了保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和纠正革命队伍中干部的腐化现象,1927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给各省党部及时发出了关于《节省经费》的第21号通告,针对过去各省经费从无决算具报手续的情况,要求“各省经常费用,务须依照预算开支,于每月月终造具决算,提出省党部的最高机关审查存案,并报中央查核,以昭信实。”通告还明示:“生活费开支过多,极易腐化。从明年1月起,中央及各省负责同志,每月开支生活费,至多不得超过30元。”《反腐倡廉学习文件选编》中共党史出版祉,1993年11月,第217页。在1929年8月24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关于鄂西党目前的政治工作任务及其工作决议案》中,又进一步指出:不仅各级党部经费要有经常的预算决算,而且政府及农协均应有自己的预算和决算。《决议案》要求“每月向群众公布,经群众的审查”。“经费支配上务求尽量撙节,工作人员尽量吸收有职业的分子,经费的开支完全要用在工作上,严厉的防止腐化堕落的倾向。”《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第5册。这样便使财务工作不仅有了预决算制度,而且将经费的开支及时呈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查和公开让群众监督,从而堵塞了自收自支和无计划乱支经费的漏洞,对促进廉政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随着打土豪分田地革命工作的深入发展,中国工农红军内部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1929年12月,毛泽东针对红军党内存在的各种错误倾向,亲自主持召开了古田会议,批判了享乐主义思想,指出有些人“他们总是希望队伍开到大城市去。他们要到大城市不是为了去工作,而是为了去享乐,他们最不乐意的是在生活艰难的红色区域里工作。”《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页。在《古田会议决议》中,又把廉洁奉公强调为共产党员的五项条件之一,在注重思想建党的原则下,并明确规定:以后新分子入党的条件是“①政治观念没有错误;②忠实;③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④没有发洋财的观念;⑤不吃鸦片,不赌博。”对于“发洋财及赌博等,屡戒不改的,不论干部及非干部,一律清洗出党。”《古田会议决议》,1929年12月。这对于纯洁党的组织和巩固发展革命根据地都起到巨大的作用。

第二,中央苏区的反腐倡廉斗争

1931年,红一方面军粉碎国民党军队的第三次“围剿”之后,将赣南、闽西两块革命根据地连成一片,形成中央革命根据地。中央苏区最大时发展到包括21个县域的广大地区,拥有5万平方公里土地和250万人口。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毛泽东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任副主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革命政权。中央苏区辖有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福建省苏维埃政府、闽赣省苏维埃政府三个省级政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形成包括中央、省、县、区、乡苏维埃政府的完整的政权体系。

早在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即将建立前夕,苏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就曾指出:“现在在各级政权机关红军及各种群众组织中,多半是党员担任最重要的工作。为要保障这些同志成为群众中的模范者,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贪污等现象的产生,党必须严格的执行纪律……党应当加紧反对官僚腐化贪污等现象。”《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版,第645、413页。。这一清醒的估计和分析,完全符合中央苏区的实际。尽管根据地政权处于四周白色包围之中,但内部仍然有产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比如中央苏区的工农民主政府,脱胎于一个有着漫长的封建官僚政治传统的社会,其母体中的种种影响,必然会以各种形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顽强地表现出来。而苏维埃公职人员大多是受官僚政治长期熏陶的农民,有的分辨不清官僚政治与苏维埃公职人员神圣责职的界限,把利用职权谋取实惠误认为是革命带来的正当权益。尽管党一贯提倡为人民服务,并对官僚政治深恶痛绝,工农民主政府再三强调励行清廉政治,但腐败现象仍有产生的可能;另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治体制,是模仿苏联模式而建立的,带有高度集中、直接管理的鲜明特点。这种高度集中有好的一面,但同时也容易演变成家长制、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使党的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以及“各级党部包办政权的结果,”这“就产生了苏维埃工作人员的官僚腐化现象”。《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版,第413页。加之工农民主政府的各项新制度还来不及建立或完善,致使各种腐败现象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

在中华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发展过程中,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也开始滋生和蔓延,其表现主要有:一是贪污现金,侵吞公物。如瑞金县苏财政部会计唐仁达,贪污各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以及群众退回的公债谷票款,变买公物的谷子,还隐瞒地主罚款等34项,合计大洋2千余元。《红色中华》第140期。中央财政部会计处长,把打土豪得来的一只金表,一支自来水笔,及布匹、鞋子,不归公,占为己有。《红色中华》第57期。中共互济总会财务部长贪污现金58.83元,金戒子三只。《红色中华》第152期。 二是随意开支,浪费严重。正如1932年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大会指出的:“过去各级政府的浪费情形实在惊人,一乡每月可用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版,第557页。三是挪用公款,营私经商。在于都县苏机关干部私拿公款,去做谷米出口和食盐进口的投机买卖,大赚其钱,在县苏主席的带动下,“城市区苏3个主席9个部长”之中,就有3个主席6个部长是做投机生意的,“在于都城市内大多数的合作社,多是少数党员、苏维埃以及群众团体负责人的合股公司,这种贪污公款私做投机生意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红色中华》第53期。还有官僚作风、强迫命令,玩弄权势,生活腐化等情况均有发生。虽然这些只是个别现象,但它都严重地侵蚀着苏维埃政权的肌体和党的作风建设。因此,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内,党第一次发动和领导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腐败斗争的群众运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民主政府主席毛泽东郑重地指出:“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集》(下册)江西人民出版杜,1982年6月版,第309页。

党在中央苏区,发动和领导的这场反腐败斗争,其主要内容是:反对贪污腐化、挥霍浪费、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节俭经济在斗争中“改造苏维埃政府”。这场斗争,是党的历史上在局部政权内第一次的大规模惩治腐败的实践运动,其声势浩大,持续时间较长。它从1932年2月开始,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开始为止,历时两年零8个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即:从1932年2月至9月为第一阶段,其斗争重心是统一财政,堵塞漏洞,挖掘腐败分子;从1932年10月至1934年2月为第二阶段,其中心是清除惩治腐败分子,清除官僚主义,将各条战线的斗争引向深入;从1934年3月至10月为第三阶段,是准确打击经济罪犯,教育大多数群众。中共这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较为成功的经验。

第三,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经验

其一,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廉政建设的首要条件。中央苏区惩治腐败的斗争,之所以能取得成效,同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是分不开的。在开展反对贪污浪费,节省经济的热潮中,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出“节省行政费三成”的指示。1934年3月13日,《红色中华》160期发表了“为4个月节省80万元而斗争”的报道,得到中央机关干部和工农群众的响应,中央土地部、粮食部、劳动部、国民经济部、财政部、教育部、总务厅、少共中央局、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工作人员纷纷表示,每天每人节省2两米、油盐菜钱从4分减到3分,不要政府发夏衣……,并制定了“六项节省规约”。陈云、邓颖超、博古、罗迈、毛泽覃、陆定一、成仿吾等23人,联名致信《红色中华》,表示“每天少吃二两米,不领热天衣服,让给红军。”《五十年前的一份惩治贪污训令》,1982年4月17《中国财贸报》第四版。当时的临时中央政府主要领导人毛泽东等同志,为政廉洁,艰苦朴素,深入实际,关心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堪称为这方面的楷模。例如毛泽东在叶坪时,他经常将中央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礼拜六义务劳动大队”参加修堤、抗旱、开荒等工作。他亲自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写下了著名的《长冈乡调查》和《才溪乡调查》等,成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

其二,严惩腐败分子是推行廉政建设的关键。为了清政廉洁,苏维埃政府敢于抓大案要案,严励惩处贪官污吏,同腐败分子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为要惩处犯罪分子,1932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发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26号训令》,成为我党最早惩处腐败分子的法律条文。《训令》指出: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1)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 (3)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4)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训令》还规定:凡犯上列各项之一者,除给予规定的处罚外,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都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也以贪污罪论罚,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监禁。《五十年前的一份惩治贪污训令》,1982年4月17日《中国财贸报》第四版。

依据上述法文的规定精神,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严惩了一批贪污浪费的腐败分子。如于都县苏主席熊仙壁,是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他利用职权,强挪公款做生意,牟取私利。在他的影响下,于都县苏各级领导60余人都拿公款经商,成为苏区反腐败斗争中的典型案件。中央得到举报后派巡视员调查,后又责成粤赣省委和省苏查处,均未查清。后由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项英亲自率工作组去才彻底查清。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撤销了熊的县苏主席职务,开除其中央执行委员,并由最高法院判处监禁1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1年。还有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达仁,贪污大洋2000余元,被法庭判处死刑。通过这些案件的查处,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震动,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其三,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中央苏区在开展反腐化斗争的过程中,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制度,保证了反腐斗争取得成功。一是统一财政,建立财政制度。为了改变财政管理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杜绝贪污浪费,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及时制定了《暂行财政条例》,确立了财政统一的原则,接着临时中央又着手各项财政制度的建设。如预决算制度:预算分为每月经常费预算、临时费预算、季度预算和年度预算。“在月份和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应按照预算年度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策表”。还有统一税收:规定“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国家财政机关征收”;各项租税收入,各级财政部“今后切不可任意挪用”。统一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苏维埃的会计规则、会计科目表、预决算规则,统一印制各种会计簿记单据。审计制度: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委员会和稽查员,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收支的执行情况。国库制度:规定“国家税收及一切收入之款,概须交纳国家支分金库,无论任何收款机关不得埋藏不报,违者以贪污舞弊治罪。”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下,第537—547页。二是建立与健全苏维埃民主制度,这是保证苏维埃政府廉洁的一项根本措施。苏维埃民主制度的核心是 ,工农兵及劳苦民众当家作主。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有明文规定,毛泽东在二苏大会的报告作了深刻的阐述。苏维埃民主制度的主要之点,是给予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民众以完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通过选民登记、确定代表比例、划分选举单位、公布候选人名单让选民评议、报告苏维埃工作、引导选民批评等措施得到落实。再是建立和健全市乡代表会议制度。依据会议代表会议制度,一方面使各个代表对其领导下的居民发生固定的关系,同时通过代表主任使乡市主席团与代表之间密切联系起来,使苏维埃成为最能发扬民众创造力的机关。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由选举而任职,不胜任的由公意而撤换,一切问题的讨论解决根据于民意。”这些制度为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代表会议制度,在某些基层,它是群众监督苏维埃干部的有效措施,而在上层,尤其在中央,代表会议制度如同虚设。它未能通过民主表决的程序有效地防止和制止错误路线在中央苏区的推行。总而言之,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在当时能够顺利进行,为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的廉政建设开了先河,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有简单化和扩大化的错误。

三、中央最早反腐败机构的建立

早在三十年代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民主政府主席毛泽东就郑重地指出:“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版,第309页。此外,《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工农群众有监督、检举、揭发和要求撤换、罢免苏维埃干部等民主权利,苏区党和政府决定在革命根据地内,普遍设立群众性反腐败监督机构,在司法部门的配合和协助下,共同进行惩腐肃贪斗争。

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了工农检察部(后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负责监督苏维埃政府法令、指示的执行和检举机关、企业中的贪污腐化,违法乱纪行为。各级苏维埃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工农检察机构。为了强化工农检察部反腐化斗争的职能,1932年9月,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之下设立控告局,负责“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及调查控告的事实”。与此同时,在各级政府组建了反腐败突击队、反腐败轻骑队和反腐败群众法庭。这些组织都是党在中央苏区最早设立的反腐机构,对反腐倡廉起到有效的组织保障。

一是反腐败突击队。该队是苏维埃各级司法机关为了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发动根据地工农群众对红色政权的干部进行监督、批评的一种临时性群众反腐败监督机构。根据《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在进行反腐败斗争中,可以组织群众反腐败突击队去检查某国家机关或企业,看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官僚浪费等腐败现象。当时苏维埃中央工农检察部还专门颁布了《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的法令,明确了“突击队是苏区人民群众在工农检察部的指导下,监督政权的一种方式;凡是有选举权的苏区工农群众,都可以参加反腐败突击队。”该法令还规定突击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监督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对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向苏维埃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控告上述机关的官僚腐化、贪污浪费等不良现象。”法令同时还规定了突击队的工作方式:“一是公开的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的腐败行径;二是秘密地扮作普通的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样问题,看该机关工作人员对工农群众的态度、办事的效率,以检验该机关内是否存在有官僚主义现象。”岳文钊《我党历史上最早的群众反腐败监督机构》,见《中国近现代人事制度》。实践证明,突击队的确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群众反腐败监督机构。在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挥了作用。仅突击队这个群众组织,就配合、协助苏维埃司法机关检举、查获各类腐败分子169人次。《红色中华》报,1934年2月20日。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对大官僚贪污腐败分子谢开松案的查处,在苏区引起轰动,便是突击队的功劳。该谢时任中央互济总会的财务部长,平时官僚作风严重,而且个人生活也腐化堕落。惩腐肃贪运动开始不久,中央工农检察部突然接到一封来自互济总会的控告信,揭发谢开松的有关问题。工农检察部立即派群众反腐突击队在谢丝毫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检查。他把公家收回的两个金戒子私自拿去带在自己手上,还到处炫耀,并利用职权贪污公款大洋3000余元。当问题查出后,司法机关立即将其逮捕移送法庭受到严厉制裁。

二是反腐败轻骑队,该队是由苏区青年劳动群众组成的一种群众反腐败监督组织。苏区少共中央局通过的《轻骑队的组织工作大纲》规定:轻骑队是在苏区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的青年群众反腐败监督机构,它由团组织公开发起,号召苏区的广大青年团员自愿加入。轻骑队在行政上和组织上受团组织的领导,但在反腐败斗争的具体业务上则要接受工农检查部的指导。轻骑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检举苏维埃机关、企业、合作社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行贿受贿等不良现象;在获得工农检察部的批准和委托时,该队可以直接检查上述机关单位的工作或清查其帐目情况,但其职权只限于检举、揭发和控告,最后的处罚权仍属于苏维埃法庭。由共青团员组成的这支群众反腐败轻骑队,在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检举、揭发并协助司法机关查获的大贪污犯和大官僚腐败分子案有40%。《红色中华》报,1934年2月26日。比如,苏维埃政府总务厅长赵××包庇其下属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该左利用职权贪污公款大洋数百元,盗窃我军事秘密地图献给白军。案发后毛泽东令赵将左扣押,而赵却听任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放走左。事情发生后,毛泽东立即责令轻骑队全力协助检察部门,一定要将左祥云案查个水落石出,不管他官有多高,资格有多老,都要依法处置。经轻骑队查明,该徐与左为同案犯,他利用职权还放走了另外两名在押犯,从中索贿金戒指两枚,工作中脱离群众、消极腐败,一个人挥霍浪费公款不下数千元,赵××两年中挥霍公款达万余元。经司法机关和法庭判处左死刑,判处徐6年徒刑,赵被罚苦工1年。《红色中华》报,1934年2月30日。

三是反腐败群众法庭。该法庭依据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触犯苏维埃刑事法的官僚腐败案件,这种群众法庭有权判处腐败分子,开除公职、登报宣布其官僚腐败的罪行等权利。另据中央工农检察部规定:如果发现某单位有官僚腐败分子时,可由工农检察部出面,召集当地机关、群众团体和居民,选举出审判委员会,组成反腐败群众法庭。到会的群众都有发言权及表决权,被审判人也可以自行解释或请人辩护。反腐败群众法庭在审判时,先由工农检察部的代表报告被审判人所犯腐败罪行的事实,经审判后由该代表提出处罚意见,由多数群众决定之。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觉本行出纳袁雨山、刘道彬有贪污腐化问题,便将他俩扣押并向中央司法部控告。经工农检察部查明,袁、刘两人问题属实。为了教育和发动广大工农群众,使他们充分享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检察部决定召集中央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各工厂的工人,组成反腐败群众法庭,对袁、刘进行群众公审。在广大群众的对证揭发下认了罪,最后群众法庭审判委员会判处开除两人公职,并立即移交苏维埃法庭依法查办。

上述这些组织机构,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这说明当时苏区开展的那场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中,我们党真正相信和依靠广大群众,切实走群众路线,建立了一整套群众反腐败监督机构,有力地配合了苏维埃司法机关的惩腐肃贪斗争。实践证明,只要在党的正确指导下,搞群众运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是必要的和完全正确的,并不能以为后来大搞群众运动中的失误而变成害怕群众,压制群众。否则,腐败是难以遏制的。

总之,在紧张频繁的战争环境中,苏维埃政府敢于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严惩腐败分子,对巩固苏维埃政权和廉政建设都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成功的历史经验,对指导后来以至今天进行的廉政建设仍然有借鉴意义。

上一条:第二章 延安时期党的廉政建设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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